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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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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以減增官文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 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者,杖八十。若因遺 失文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 論。

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 加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 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增 減文案者,罪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 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 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 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 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 文書論。未施行者,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 故失,並斬。若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 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 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 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 同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 而失誤軍機者、斬

漏用鈔印

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 十。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 檢閘、朦朧交收在內者、罪亦如之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 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 照送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正官, 奏聞區處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遠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 違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若府 州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 屬守併者,杖一百

謂如「《府官不許入州衙》。州官不許入縣衙。」 「縣官不許下鄉村」 之類。

其「點視橋梁圩岸,驛傳遞舖,查勘災傷,檢屍、捕賊、抄 劄之類,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