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7 (1700-1725).djvu/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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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各庫及各衙門管事內使家人,有掯勒巧取財物, 及縱容下人通同作弊、致使揭債經年累月不得完 結者、許緝事衙門體訪、并被害之人指實陳奏、治以 重罪。

又題准:不奉清勾軍役,俱先類衛造冊發去填註轉 繳前來。如果註開缺伍,然後拘丁。若有司開寫衛分 欠真、衛分填註名伍不實,及清軍官朦朧將丁差解 查理者,該管上司各治以罪。

又奏准:天文生犯該充軍果係習業已成,能專其事 者,照例問斷充軍,仍在本監應役。其習業未成,未能 專事者,即同凡人發遣。

弘治十八年奏准,後湖清理黃冊監生受財替代罪, 例令四衛軍士作弊調極南方出戰,軍士有冒支糧 草者,依律例治罪。功臣襲職違例,及支領制錢,擅自 阻當,私自鑄造,俱照律例施行。又嚴私茶出境之禁。 按《明會典》,弘治十八年奏准,後湖清理黃冊監生敢 有放肆違法,姦嬾誤事,初查無駁,再查扶同,仍苟且 頂名代替、及越湖抗拒、群眾喧嚷者,許監臨官指實 參問。若有受財雇替,代抄丁糧者,照依「行止有虧」事 例發落。

又令兵部侍郎會同科道官清查四衛軍士,今後遇 有進充及補役復役,俱有兵部審勘驗發,方許收糧。 如有作弊,本身并該管官旗問調南方極邊衛分。 又令:今後如有出戰夾帶私馬,及虛報馱馬者,聽巡 撫管糧官員將冒支軍人問擬侵盜官糧罪名。該支 行糧馬草,如勒要新米,將草束倚勢亂撦作踐者,以 那「移出納、打攪倉場論罪,仍將把總等官指實參究。」 又議准:立功之人故絕親弟,或親姪已經襲職者,許 相沿承襲。或親弟姪原未經襲,其姪孫已下及堂兄 弟姪等旁枝,俱不許襲。保勘違例者,問罪調衛。 又令兩京內府司鑰等庫及南、北直隸府州并十三 布政司,查盤洪武、永樂、宣德等錢,并鑄完弘「《治通寶》, 發與太常寺等衙門買辦等項支領,及折與軍衛有 司衙門官吏旗軍,准作俸糧,并柴薪皂隸等項之數。 不許留難刁蹬,致誤街市行使。仍行內外問刑衙門 及稅課司等衙門,照例一半收歷代舊錢,一半收洪 武等錢。如無洪武等錢者,折收舊錢二文,以示懲罰。 在內緝事衙門并巡城御史、兵馬司、《在外巡按官》務 要嚴加訪察,有擅自阻當及私自鑄造并知情買使 者,照律例施行。」

又題准:「各處行茶地方,但有將私茶潛住邊境,興販 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進貢回還夷人者,不拘斤數, 事發并知情歇家牙保,俱問發南方煙瘴地面衛所, 永遠充軍。其在西寧、甘肅河州、洮州販賣者,一百斤 以上,問發附近衛分充軍。三百斤以上,發邊衛永遠 充軍。若在腹裡興販者,照例五百斤以上,押發附近 衛分充軍。止終本身,不及前數者,俱依律擬斷。腹裡 仍枷號一箇月,在邊方枷號兩箇月。有力納米贖罪, 無力解五百里之外,擺站守哨。」但有逃回仍前興販 者,事發不拘多寡,問發附近衛分充軍。若軍官將官 知情,縱容弟男子姪伴當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官 知情故縱者,事發參問,降一級,原衛帶俸差操。有贓 者,從重論。不知者,照常發落。若守備、把總、巡捕官,自 出資本,興販私茶,但通蕃者,問發邊衛充軍。在西寧、 洮、河、甘肅地方發賣者,三百斤以上,發附近衛分充 軍。不及數,及在腹裡發賣者,降一級,調邊衛帶俸差 操。

弘治  年,定《武選禁例》。令盜賣官馬者治罪。禁各 邊將領遣人入京,夤緣干進。又定軍職犯罪,及營謀 王府選婚、光祿寺廚役竊逃之罪。

按《明會典》:「弘治間定,凡武選禁例,職官人等,不由銓 選推舉,朦朧奏請,以圖進用;及夤緣奔競,乞恩傳奉, 沮壞選法者,職官問罪,降級調衛,旗軍舍餘問發邊 衛,俱帶俸食糧差操。」

又奏准:「養馬人戶盜賣官馬至三匹以上者,問擬盜 官畜產罪名,發附近衛充軍。其盜賣寄養馬者亦如 之。知情和買者,民發擺站,軍發邊方瞭哨。」

又奏准、「《各邊將領》有遣人入京,夤緣干進者,調雲貴、 兩廣地方安置,所遣人發邊衛充軍。」

又定:「軍職犯敗倫傷化者,非法用刑打死人命者,皆 發回原籍為民;如刑傷未死者,降級調用。強盜自首 犯罪脫逃,及充軍遇宥者,亦為民。」

又定:王府選婚,務要會同長史、承奉、教授等官,于本 境內選家道清白,人物俊秀,年歲長成者,就行彼處 按察司,覈勘明白,方許具奏。並不許倫理失序,于例 有違。若先通媒合,納賄營求,及扶同保勘,婚配不當 者,經該官吏媒合人等,通坐以枉法罪名。營求撥置 之人,發邊衛充軍。

又定:「光祿寺廚役起送來京者,有司連當房妻小給 與口糧腳力。紅船告補者,遇有弟男等項,禮部查勘 明白,發寺替補。若老疾無丁代替者,本部先送光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