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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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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內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內《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本罪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發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 及「全不用印」 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照。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總兵參謀贊畫都司之經歷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贊佐無補正官:即將軍都司掌印奏聞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