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書》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八十。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若〈於內事情〉有增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增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內《情節》字樣:〉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而增減者〉杖罪:以上:〈至徒流〉各加。〈規避〉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於加本罪〉各減一等。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增減。〈原定〉文案者,罪。〈規避〉同。若增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若行移文書,誤將「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若洗改而有〉干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增減官文書》論。〈各加本罪二等〉未施行者、各〈於規避加罪上〉減一等。〈若因改補而官司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發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監候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里〉《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內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於印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公。〉差。〈事〉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並承發、各杖六十。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若「漏印」 及「全不用印」 之公文。〉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亦以當該吏為首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里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將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照。〈防〉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總兵參謀贊畫都司之經歷〉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敘。〈罪其贊佐無補〉正官:〈即將軍都司掌印〉奏聞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