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軍馬,設策勦捕。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 治罪。若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 處。其貪取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 竄者,斬。
一、凡臨陣報有斬獲賊級,紀功官從公審驗。若用錢 買者賣者,俱問罪。官旗就在本衛,軍發邊衛,民并軍 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若強奪他人首級,及妄割被 殺漢人首級冒功者,軍民舍餘人等,亦照前發遣。官 旗降原職役一級。京衛調外衛,外衛調邊衛,邊衛調 極邊衛,俱帶俸差操。將官及守備、把總等官,替人冒 報功次者、亦奏請降調。若擅殺平人、及被虜逃回人 口、冒作賊級報功者、俱以故殺論。本管將官頭目失 於鈐束者,五名口以上,降級調衛。十名口以上,罷職 充軍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 揮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禦官差人,行移都 指揮使司。都指揮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 實封。布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實封,俱至御前 開拆。按察司差人具實封直奏。在內直隸軍民官司, 并差人申本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實封,各自奏聞。」 若互相知會,隱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敘。因 而失誤軍機者,斬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糧等物,須要差人一 行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五軍都督 府,一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 該部,五軍都督府,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 回還。若稽緩不即奏聞,及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并 杖一百,罷職不敘。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失誤軍機
凡臨軍征討,應合供給軍器行糧草料,違期不完者, 當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若臨敵缺乏,及領兵 官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策應,若承差告報軍期而 違限,因而失誤軍機者,并斬。
從征違期
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 者,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 疾患之類,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仍 發出征。若軍臨敵境,託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 三日不至者,斬。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總兵官區處。
軍人替役
凡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 收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若守禦軍人,雇人 冒名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 屬,自願代替者,聽。若果有老弱殘疾,赴本管官司陳 告,驗實,與免軍身。若醫工承差,關領官藥,隨軍征進, 轉雇庸醫,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錢入官。 一、凡「各處清解軍丁,選揀精壯親丁,僉點相應長解。 批內明開相貌、年甲、籍貫,在京者,起解兩京兵部,在 外者,經解該衛。若不係同宗子孫頂替起解,及將長 解正身賣放在家,執批前來頂名者,正軍問調別衛 頂軍,就收本衛長解,并受雇之人,俱發附近各充軍。 里長鄰佑知情不首者,各治以罪。受財者」照長解受 雇之人一體發遣。
一各處備倭貼守。其把總等官、縱容舍餘人等、代替 正軍者、正軍問調沿海衛分。舍餘人等、就收該衛充 軍。把總等官、參問治罪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附寫 名數,半月內幫支月糧,各照地方借房安插,存恤三 個月,方許送營差操。如有指稱使用等項名色,勒要 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 正軍事例,計一年之內,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擬 斷。若不及數,及不曾得財者,照常發落。
一、京衛及在外衛所解到新軍,以投文日為始,不過 十日,將收管批迴,給付長解。若刁蹬留難者,該吏軍、 吏總小旗提問。衛所掌印,并本管官不拘曾否得財 參問帶俸差操。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輒棄去,及 守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陷城寨者,斬。若與賊 臨境,其望高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陷城損軍者, 亦斬。若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遠 充軍。其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 一、失誤軍機,除律有正條者,議擬監候奏請外,若是 賊擁大眾入寇,官軍卒遇交鋒,損傷被虜數十人之 上,不曾虧損大眾;或被賊眾入境,虜殺軍民數十人 之上,不曾虜去大眾。或被賊白晝夤夜,突入境內,搶 掠頭畜衣糧數多,不曾殺虜軍民者,俱問守備不設, 被賊侵入境內,虜掠人民,本律發邊遠充軍。若是交 鋒入境,損傷虜殺四五人,搶去頭畜、衣糧不多者,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