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三十五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二十一
明〈律例二〉
祥刑典第三十五卷
律令部彙考二十一
明
戶律
戶役
脫漏戶口
凡一戶全不附籍有賦役者,家長杖一百。無賦役者, 杖八十,附籍當差。若將他人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 合戶附籍,有賦役者,亦杖一百。無賦役者,亦杖八十。 若將另居親屬隱蔽在戶不報,及相冒合戶附籍者, 各減二等。所隱之人,並與同罪改正,立戶別籍當差。 其同宗伯叔弟姪及婿,自來不曾分居者,不在此限。 其見在官役使辦事者,雖脫戶,止依《漏口》法。若隱漏 自己成丁人口不附籍,及增減年狀,妄作老幼廢疾, 以免差役者,一口至三口,家長杖六十,每三口加一 等,罪止杖一百;不成丁,三口至五口,笞四十,每五口 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入籍當差。若隱蔽他人丁口,不 附籍者,罪亦如之。所隱之人與同罪,發還本戶,附籍 當差。若里長失於取勘,致有脫戶者,一戶至五戶笞 五十,每五戶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漏口者,一口至十 口笞三十,每十口加一等,罪止笞五十。本縣提調正 官、首領官吏脫戶者,十戶笞四十,每十戶加一等,罪 止杖八十;漏口者,十口笞二十,每三十口加一等,罪 止笞四十。知情者並「與犯人同罪,受財者,計贓以枉 法從重論。若官吏曾經三次立案取勘,已責里長文 狀,叮嚀省諭者,事發罪坐里長。」
人戶以籍為定
凡軍民驛灶醫卜工樂諸色人戶,並以籍為定。若詐 冒脫免、避重就輕者,杖八十。其官司妄准脫免、及變 亂版籍者,罪同。若詐稱各衛軍人、不當軍民差役者, 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一,軍戶子孫畏懼軍役,另開戶籍,或於別府州縣入 贅寄籍等項,及至原衛發冊清勾,買囑原籍官吏里 書人等,捏作丁盡戶絕回申者,俱問罪。正犯發煙瘴 地面,里書人等發附近衛所,俱充軍。官吏參究治罪。 一、各處衛所并護衛儀衛司官軍舍餘人等,及灶戶 置買民田,一體坐派糧差。若不納糧當差,致累里長」 包賠者,俱問罪。其田入官。
《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刱建增置。違 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 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 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 俗。
一、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 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 坐罪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 一,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 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 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 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一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曾否關給度牒、 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冒詐番人 者、發邊遠充軍
立嫡子違法
凡立嫡子違法者,杖八十。其嫡妻年五十以上無子 者,得立庶長子。不立長子者,罪亦同。若養同宗之人 為子,所養父母無子而捨去者,杖一百,發付所養父 母收管。若有親生子,及本生父母無子欲還者,聽。其 乞養異姓義子,以亂宗族者,杖六十。若以子與異姓 人為嗣者,罪同,其子歸宗。其遺棄小兒,年三歲以下, 雖異姓,仍聽收養,即從其姓。若立嗣雖係同宗,而尊 卑失序者,罪亦如之。其子亦歸宗,改立應繼之人。若 庶民之家存養奴婢者,杖一百,即放從良。
一、凡無子立嗣,除依律令外,若繼子不得於所後之 親,聽其告官別立。其或擇立賢能及所親愛者,若於 昭穆倫序不失,不許宗族指以次序告爭,并官司受 理。若義男女婿為所後之親喜悅者,聽其相為依倚。 不許繼子并本生父母用計逼逐,仍依《大明令》分給 財產。若無子之人家貧,聽其賣產自贍。
收留迷失子女
凡收留人家,迷失子女,不送官司,而賣為奴婢者,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