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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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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提調官吏、笞三十。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 造、應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一、《條例》申明頒布之後,一切舊刻事例未經今次載 入,如比附《律條》等項,悉行停寢。凡問刑衙門敢有恣 任喜怒,妄行引擬,或移情就例,故入人罪、苛刻顯著 者,各依《故失出入律》坐罪。其因而致死人命者,除律 應抵死外,其餘俱問發為民。

萬曆十六年四月命撫按嚴法懲警首惡以靖地方尢當弛平糶之令禁遏糴之風以甦民困

按:《明通紀》云云。

萬曆二十二年,諭「各官各修實政,有仍前玩視欺隱 者,重治不宥。」

按《明通紀》:萬曆二十二年正月,聖諭吏部:「昨歲各省 災傷,山東、河南及徐淮近河之地為尤甚。民間至有 剝樹皮、削草子而食,又至有割死屍殺生人而啗之。 朕雖居深宮之中,念切痌瘝,不遑寢處,曾經屢旨蠲 賑,不知有司曾否奉行,小民有無沾惠?況值此公私 交訕之時,不知各該地方除內帑漕糧或留或發之 外,別有急救便宜措處方略否?其各處礦徒劫盜,嘯 聚成群,又不知果已安插歸農,防禦有備否?」目今四 方吏治,全不務講求荒政,牧養小民,止以搏擊風力 為名聲,交際趨承為職業,費用委於公庭,追呼遍於 閭里,囂訟者不能禁止,流亡者不能招徠。遇有盜賊 生發,則或互相隱匿,或故意縱舍,以「避地方失事之 咎。其各該撫、按官亦只知請賑請蠲,姑了目前之事; 不知汰一苛吏,革一弊法,痛裁冗費,務省虛文,乃永 遠便民之本。如此上下相蒙,釀成大亂,朕甚憂之。又 如沿海地方備禦久疏,倭寇情形未定,一應城池器 械、練兵戰守之備,尢在所急。而近者將領之權既輕, 不免責成於文吏,乃文吏又習為飾虛取譽,首鼠避 難,以兵馬錢穀之任為劣處,以強力幹事之臣為麤 材,好議論而不好成功,信耳聞而不信目見,此尤當 今第一弊風,最能誤事者,彌盜安民得人為本。以後 巡撫官缺,伱吏部都要選用老成敏練、曾經揚歷外 任、著有成效之人,毋得專採虛望。其要害地方,非但 司道當擇,即府州縣及江防、海防同知等官,皆宜慎 選優敘,毋得盡拘資格。如有前項不修實政,不飭兵 防,縱有浮名小材,而地方百姓何補?若撫按官不急 行參劾,以失職連坐,伱部裡告,咨訪的確,亦不必待 入奏聞,即便議更議調,以安地方。近來人心玩愒,朝 廷詔令通不著實,舉行題覆紛然,竟歸兩」可。科道官 亦不用心參駁,成何法紀?自今日諭出之後,各務奉 宣德意,嚴出標準,凡遇陞遷行取考察等項,一以安 民弭盜實政,為撫按有司之黜陟。言簡必信,法簡必 行。如有仍前玩視欺隱,定行重治不宥。故諭。

萬曆三十九年諭:各官值黨徇私攻訐者重究。 按《明通紀》:萬曆三十九年五月,吏部尚書孫丕揚以 考察為人攻擊,情迫乞歸,閣中不敢擅擬留放,揭請 裁斷。奉聖旨:「覽卿奏情詞切至。朕疾雖愈,尚爾虛弱, 不耐勞煩,點用大僚及察疏等事,朕即陸續檢發。孫 丕揚公忠直介,著出溫旨勉留供職。且大臣分義,體 國奉公,何為自便?」相率恝然求去。蕭雲舉、許弘綱,也 著即出供職。以後各官,不得植黨徇私,紛紜攻訐,貽 禍國家。違的重究,吏部知道。

萬曆四十八年八月,諭:「紊亂朝儀者,重治不宥。奏官 吏苛罰侵擾者,重按其罪。」十二月,論大臣擅自去職 者,務申國法。

按《明通紀》:萬曆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崩。八月 丙午朔,光宗即皇帝位。十三日戊午,上諭內閣:「朕今 早御門,見得有班行後隨從執步洒金大扇,回至省 愆居,忽聽有散班官於會極門高聲喝道:朕御門後, 深思治理,朝儀嚴肅,豈容褻慢,本當重治,姑不查究。 卿可傳示大小九卿科道各官,以後凡遇臨朝,務要 十分敬慎,如有仍前肆行紊亂朝儀的,許糾儀官指 名參來,定行拿問,重治不宥。」《特諭》。二十四日己巳,御 史王遠宜上言:「治平第一要務,大約以欲安民生,無 如綜核吏治。而綜核之法,不越徵收、詞訟兩端。蓋每 郡每邑俱有正賦,而一錢一穀,皆民脂膏。若苛罰侵 擾,是小民片詞之受,祇為官胥囊橐之資耳。凡犯此 者,重按其罪。」九月乙亥朔,帝崩。五日。己卯,改元泰昌。 六日。庚辰,帝即位。十二月辛未,諭大臣:「朕自御極以 來,遵承皇考詔命,圖維政理,夙夜靡寧。所賴內外臣 工,協力同心,奉公守職。二三大僚,忠君體國,表率諸 屬,輔臣如游,為朕首簡,實嘉清慎,特用養酬。何乃以 微言求退,屢諭不遵,不得任用一人。朕思累朝列聖 簡用閣員,操自宸斷。當時政務修明,直諫不乏,亦曾 有此抗阻否?至於尚書嘉謨《克纘》一事,小嫌何難消 釋?忿爭求勝,輒欲乞身。且吏部職司,統均推舉,苟無 失平,何必避就毀譽?即刑部近以議獄偏執,奉旨不 必疑慮,又何因事發端,遂至互相倣效,封印杜門,連 求去國大臣爵位已極,一去何難?皇考顧命諸臣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