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五石,如穀七十石。《總徒》四年贖銀二十兩,如納米四十石,如穀八十石;《雜犯》五年贖銀二十五兩,如納米五十石,如穀一百石。
稍有力納工價,每做工一月,折銀三錢。笞一十贖銀三錢;笞二十贖銀四錢五分;笞三十贖銀六錢;笞四十贖銀七錢五分;笞五十贖銀九錢;杖六十贖銀一兩二錢;杖七十贖銀一兩三錢五分;杖八十贖銀一兩五錢;杖九十贖銀一兩六錢五分;杖一百贖銀一兩八錢;徒一年贖銀三兩六錢;徒一年半贖銀五兩四錢,徒二年贖銀七兩二錢,徒二年半贖銀九兩,徒三年贖銀一十兩零八錢,總徒四年贖銀十四兩四錢,雜犯五年贖銀一十八兩
收贖老幼廢疾、工役、《樂戶、婦人折杖收贖律》:笞一十,贖銀七釐五毫;笞二十,贖銀一分五釐;笞三十,贖銀二分二釐五毫;笞四十,贖銀三分;笞五十,贖銀三分七釐五毫。杖六十,贖銀四分五釐;杖七十贖銀五分二釐五毫。杖八十,贖銀六分;杖九十贖銀六分七釐五毫;杖一百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贖銀一錢五分;徒一年半,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二年,贖銀二錢二分五釐。徒二年半,贖銀二錢六分二釐五毫。徒三年贖銀三錢流二千里,贖銀三錢七分五釐。流二千五百里,贖銀四錢一分二釐五毫。流三千里,贖銀四錢五分。總徒四年,遷徙准徒二年,折贖罪銀四錢五分。絞斬贖銀五錢二分五釐贖罪軍職正妻,例難的決,及婦人有力者,笞一十贖銀一錢;笞二十贖銀二錢;笞三十贖銀三錢;笞四十贖銀四錢;笞五十贖銀五錢;杖六十贖銀六錢;杖七十贖銀七錢;杖八十贖銀八錢;杖九十贖銀九錢;杖一百贖銀一兩婦人餘罪收贖例并誣輕為重者,徒一年杖六十,連徒共折杖一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二十餘罪折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杖七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四十餘罪折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杖八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六十餘罪折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杖九十,連徒共折杖一百八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八十餘罪折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杖一百,連徒共折杖二百。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餘罪折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該折杖二百二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二十餘罪折銀三錢,流二千五百里,該折杖二百四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四十餘罪折銀三錢三分七釐五毫。流三千里,該折杖二百六十。其一百正罪,贖銀一兩。其一百六十餘罪,折銀三錢七分五釐。絞、斬,除贖正罪銀一兩外,餘罪折銀四錢零五釐。
贖銅非奉
旨「於各布政使等衙門鑄錢者」、不許擅贖取罪。每笞
一十,贖銅半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每杖一十,贖銅一斤,每銅一斤折銀五分;徒一年贖銅一百二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七分五釐;徒一年半贖銅一百四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一分二釐五毫;徒二年贖銅一百六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五分;徒二年半贖銅一百八十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徒三年贖銅二百斤雜犯再犯,又贖銀二錢二分五釐流二千里贖銅二百二十斤流二千五百里贖銅二百四十斤流三千里贖銅二百六十斤,總徒四年。已徒犯徒遇例減一等。雜犯五年再犯,贖銀四錢五分
過失殺,依律收贖,折銀十二兩四錢二分,給被殺之家營葬,《取領狀》。
附限內老疾收贖
徒一年杖六十凡犯杖六十,徒一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五分。除已受杖六十,准去四分五釐,剩徒一年,該贖銀一錢零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八釐七毫五忽。如已役一月,准贖八釐七毫五忽外,未役十一個月,該收贖銀九分六釐二毫五忽。
徒一年半杖七十凡犯杖七十,徒一年半老疾,合計全贖銀一錢八分七釐五毫。除受杖七十,准去五分二釐五毫,剩徒一年半,該贖銀一錢三分五釐計算,每徒一月,贖銀七釐五毫。如已役一月,准贖徒銀七釐五毫外,未役一十七個月,該收贖銀一錢二分七釐五毫。
徒二年杖八十凡犯杖八十,徒二年老疾,合計全贖銀二錢二分五釐。除已受杖八十,准去六分,剩徒二年,該贖銀一錢六分五釐計算。每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