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延燒官民房屋、及積聚之物、因而盜取財物者
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庫、係官積聚之物者
犯罪拒捕殺人者
罪囚反獄在逃者
故勘平人因而致死者
死囚令人自殺,子孫為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
絞罪:〈監候。〉
吏律
棄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戶律
強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
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
背夫逃走因而改嫁者
稅糧。違限一年之上不足提調部糧官吏、以私債強奪人妻妾子女、因而姦占婦女者《禮律》
師巫假降邪神
《一應左道亂正》之術,煽惑人民,為首者。
兵律
擅入
「御膳所、及御在所」者。
不係宿衛,應直合帶兵杖之人,但持寸刃入。
宮殿門內者。
從
《車駕行而逃》百戶以上。
在
宮殿內營造、至申時分、照數點出。其不出者
至夜持杖入
殿門者。
內使私將兵器入
宮殿門內者。
向
太廟、及宮殿、射箭放彈、投甎石者
越
皇城者、
皇城門非時擅開閉者
文武官內官廚子校尉牌面、詐帶朝參、及在外詐稱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
私使軍人出境、因而致死者
「或被賊拘執至三名」 者。
官軍征討私逃再犯
《軍人在逃》《三犯》。
犯夜拒捕及打奪、因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越渡沿邊關塞、因而出外境者、故縱同罪。將人口軍器出境、及下海者
刑律
盜各衙門官文書、事干軍機錢糧者
私竊放囚人逃走、因而傷人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及捕獲罪人、聚眾打奪、因而傷人者
殺人及聚至十人,下手致命者;
率領家人隨行打奪、家人亦曾傷人者
「竊盜三犯掏摸」 罪同軍人為盜三犯。
略誘略賣良人、因而傷人者
「發塚開棺槨」 見屍者。
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者。
子孫於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於家長墳墓內《薰狐狸燒屍者》
謀殺人、從而加功者、若傷而不死、造意者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謀殺已傷者
姦夫自殺其夫,姦婦雖不知情,
《鬥毆殺人者》,餘條以《鬥毆論》者依此。
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下手者
以他物置人耳鼻并孔竅中,及屏去人服食至死者。
威逼期親尊長致死者
皇家袒免以上親、而毆之篤疾者
奉
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屬知府、知州、知
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戶百戶,吏卒毆本部五品以上長官,折傷者。
若毆六品以下長官、佐貳官、首領官篤疾者、首領官及屬官佐貳官、毆長官篤疾者
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而毆至篤疾者、以威力制縛人、及私家拷打監禁、因而致死者、奴婢毆良人至篤疾者
良人毆他人奴婢若死、及故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