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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8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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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城門內者、

門官、及守衛官、失於摉檢者

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

將帥擅調軍馬、及所擅發與者

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上司、及鄰近衛所、不即發兵策應者

上司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寶

聖旨、不得擅離汛地。若軍官有改除別職、或犯罪、取

發如無奏奉

聖旨、亦不許擅動。違者

被賊侵入境內,擄掠人民。

軍人私出外境、擄掠傷人為從者

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甲器仗不整,再犯小旗

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戶、百戶鎮撫。

軍人關給軍器私賣者

若私使出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

本管官吏容隱不舉,及虛作逃亡報官者。軍官軍人聽從公侯役使,及不出征時,輒於公侯門首伺立者。

從征守禦官軍人、在逃再犯者

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再犯各處守禦及屯田官軍遞送逃軍妻女者。逃軍買求者守門之人知情故縱者

刑律

誣告充軍者民告「抵充軍役。」 軍告者

內外各衛指揮、千戶、百戶、鎮撫、小旗,不得接受公侯所與金銀段匹衣服、糧米錢物。若受者,充軍

名例

軍官有犯私罪、該徒流者、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軍官軍人犯罪、該徒五等、皆發二千里內衛分流三等、照依地里遠近、發各衛

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將正犯餘丁抵數。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發外衛《吏律》

守禦去處。千百戶鎮撫有缺、具本奏

聞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

罷職役

戶律

跟隨官員、《隱蔽差役》者

兵律

內使出入不服搜檢者

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收籍,正身依舊、各充軍。

邊將私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口財物者、軍人出征、獲到馬匹、軍官賣者

軍官私賣軍器者

管軍百戶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出百里之外買賣,或種田土,或隱占在已使喚空歇軍役罪止者,若小旗、總旗、百戶縱放軍人,本管指揮千戶、鎮撫、當該首領官吏故縱不舉,及指揮千戶、鎮撫故縱軍人,百戶、總小旗知而不首告者,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往他所,再犯,在京各衛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三犯知情窩藏者。本管目頭知情故縱者

在京各衛軍人在逃初犯者

不行用心鈐束。「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

軍出百里之外不給引者,以逃軍論。

刑律

起發充軍囚徒、中途在逃、押解人長押官故縱者

應充軍囚徒,斷決後,限外無故稽留不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人之罪發遣。附「真犯死罪充軍為民」 例。

凌遲處死

一、在外衙門如有子孫謀殺祖父母父母者,巡按御史會審情真即單詳到院,院寺即行單奏。決單到日,御史即便處決。如有監故在獄者,仍戮其屍。

一、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首監故者,仍剉碎死屍梟示。

一、義子過房在十五歲以下,恩養年久,或十六歲以上,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若於義父母及義父之祖父母、父母有犯,即同子孫取問如律。若過房雖在十五以下,恩養未久,或十六以上,不曾分有財產,配有室家,及於義父之期親并外祖父母有違犯者,以雇工人論。義子之婦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