寫本狀之人
一各衛直宿軍職使令上直軍人、內官使令上直校尉、各懸帶銅牌、出百里之外、營幹私事者、軍人校尉
一、臨陣報有斬獲賊級,若用錢買者賣者,軍發邊衛。若強奪他人首級,冒報功次者,軍照前例發遣,旗降一級,外衛調邊衛。
一、在京在外各都司衛所勾到新軍官吏旗甲,如有勒要財物,逼累在逃者,不問指揮、千百戶、鎮撫,俱照賣放正軍事例,計所逃人數多寡,降級充軍。
一、輪操軍人軍丁,沿途劫奪人財,殺傷人命,占奪車船,作踐田禾等項,許被害之人赴所在官司具告,挐解兵部、轉送法司究問。除真犯死罪外,杖以上
一各處京操官、故行不肯赴操者、撫按鎖解兵部發操。若抗違不服、參奏問調邊衛
一、鳳陽、山東、河南各都司衛所,將原額京操軍全班不到者,掌印領班劄付官,降調邊衛。一、各處總兵、協守、遊擊、守備等官,跟隨軍伴多占正軍至二十名,餘丁至三十名以上,俱罷職發邊衛。其役占賣放紀錄幼軍者,照餘丁例;役占賣放備邊壯勇者,照正軍例。
一、軍職役占賣放餘丁三十名以上,致地方防守妨廢。照賣放軍人例。
一、軍職賣放并役占軍人,二罪俱發。其賣放已至十名以上、役占不及數者,依賣放甚者例;一、輪操軍在逃三次者,不分革前革後,外衛調邊衛。
一、官吏旗校舍餘軍民人等、為事問發充軍、來京潛住者
一居庸山海等關、引送邊外邊衛逃軍過關、并守把盤詰之人賣放者
一外國人
貢船到岸,先行接買番貨及為外國人收買違禁。
貨物者
一、軍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大船,將帶違禁貨物下海,前往番國買賣,潛通海賊,同謀結聚及為鄉導,劫掠良民者,正犯處以極刑,全家發邊衛。若止將大船雇與下海之人分取番貨,及雖不曾造有大船,但糾通下海之人接買番貨者,其探聽下海之人番貨到來,私下收買販賣,若蘇木、胡椒至一千斤以上者。
一、私販「硫黃焰硝、賣與外國海賊為從者;合成火藥、賣與鹽徒者」
一官員軍民人等、私將應禁軍器、賣與進
貢外國人走泄事情、為從者
一司府州縣、起解備用馬匹、若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
一各鋪司兵,若有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旗軍
一驛遞夫役、巡司弓兵、若用強包攬、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旗軍》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馬驛僉到馬頭,若用強包攬者旗軍其有光棍交通攬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應提應奏人員、俱照前例。
一會同館夫、若五年以上不行替役、及近館軍民人等、用強攬當者
一,指稱近侍官員家人名目、擾害有司驛遞、占宿公館、索取馬匹、勒要財物者。為首及同惡相濟之人
一各處解軍、若長解、縱容在家、遷延違限一年之上、正犯原係附近、發邊衛
刑例
一
皇陵山前山後、各有禁限。若盜砍樹株、為從者取土
取石開窯燒造、放火燒山者。
皇陵鋪舍以外、去牆、二十里之內、開山取石、安插墳
墓築鑿臺池者
一官司差人追徵錢糧、勾攝公事、并捕獲罪人、但聚眾十人以上、中途打奪為從、若係異姓、同惡相濟、及搥師打手
一號稱喇虎等名,白晝撒潑口稱。
聖號、及總甲快手、應捕人等、以巡捕勾攝為由、各毆
人奪財犯徒以上、不分人多人少、若初犯一次屬軍衛者、雖係初犯、若節次搶奪及再犯、累犯笞杖以上者
一盜
御馬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