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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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外離任者,罰俸三個月。在任不及一月離任者,免議。至地方失事官,督撫未題參之先陞任者,不許赴新任。若明知盜案未結,許赴新任者,督撫各降二級調用,赴任官,革職。

又題准:「糧船經儀真、瓜州、淮安、濟寧、天津五處,地方官嚴加盤詰,如有夾帶私貨,呈報督撫題參。若徇情容過,事發降一級調用。」 如水次附載貨物,沿途包買,運官通同奸商撘船者,糧道不行嚴禁,罰俸一年。監兌、押運等官,降一級調用。又令內外官員革職後犯杖罪者,仍准折贖。又令將賭博銀錢,一半給與出首「之人,一半入官。」

又題准:「違禁採參者,為首之人處死,餘仍照前治罪。」

又覆准、凡有教唆捏款囑人,叩

閽者照叩

閽人之罪罪之

又題准:「蒙古擅進內地搶奪牲畜等物者,耑汛官罰俸一年,兼轄官罰俸六個月。」

又題准凡

詔書。經過地方、五里以內府州縣衛文武等官、俱出

城迎送違者或頒

詔官指名報部。或督撫查明題參。降二級留任《五里》。

以外者不許迎送

又令:「凡流徙衙役,將其妻及未分家之子一併流徙。」

又令:流徙人犯,將妻室一併流徙,無妻室者,取該管官印結繳部。如有隱漏等情,事發議處。又題准:茶馬九萬篦,作十八考核,欠不及半分者,罰俸六個月。欠半分以上,罰俸一年。一分以上,降一級。二分以上,降二級。三分以上,降四級調用。四分以上,革職。

又覆准:「各省會勦官兵俸餉,令各督、撫照部撥銀數,於正月開徵時解運,經管督、撫處買辦糧料;遲延者參處。」

又覆准:各鎮牙軍及明季護衛運丁,悉令僉運。如有串名朋匿,或殷丁佔役避運,各官徇庇不僉者,總漕、該督撫指參。

又覆准:「甎瓦窯座」 ,令于離城五里不近大路之處燒造,違者治罪。

又覆准:「凡差遣及赴任官員,定有限期,令糧船讓路。」

又禁糧船及商民船不許立纛樹旗、張樂鼓號。又題准、犯人有願認工贖罪者、呈明刑部、移咨工部、會同將犯人情罪修建工程、查核情罪與工程相符題

請建造

康熙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三年,題准倉場侍郎及坐糧廳催儹。」

運糧到通,除帶運外,凡進倉米石,并扣收舊欠餘米,總作十分坐。糧廳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優陞,欠不及一分者,罰俸六個月,欠一分以上者,罰俸一年。倉場侍郎「完至九分八釐者,照常考核,完至九分九釐以上者,紀錄一次,三年全完者,加一級;欠五釐至一分者,罰俸一年,三年連」 欠五釐至一分者,降一級,戴罪督催。

又題准:「白糧改折銀兩,限文到六個月全完。如有不完,巡撫、布政使、糧道并府州縣官,俱照地丁錢糧考成例議處,再限六個月催完。如又不完,大小各官俱照地丁錢糧年限例議處。」 又題准:州縣官徵收錢糧,將已完那用、捏稱民欠,並加派私徵者,革職提問。司道府廳官朦隱不行申報者,革職,督撫徇縱不行題參者、降五級調用

又題准:「徐、淮、臨、德四倉監督,自到任至任滿,按日扣算。凡任內錢糧與舊欠錢糧,各作十分。如任內錢糧全完,又完舊欠至二分以上者,紀錄一次;至四分以上者,加一級止。完見年錢糧,照常考核。見年錢糧未完不及一分者,免議。未完一分者,罰俸一年;四分者,降一級調用;五分者,降二級調用;六分者,降三級調用。七分以上者,革職。」

又題准:「徐、淮、臨、德四倉及鳳陽、江寧二倉錢糧,州縣官欠不及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分者罰俸六個月,二分者罰俸一年,三分者降俸一級,四分者降俸二級,五分者降職一級,六分者降職二級,七分者降職三級,八分者降職四級,俱戴罪督催,完日開復。欠九分以上者革職,布政使、糧道知府、直隸知州欠不及」 一分者,停其陞轉。欠一分者,罰俸三個月。二分者,罰俸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