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印條記》不行呈明,令其補印條記,乃私自差役投送者,經管謄錄官罰俸三個月。其謄錄書手姓名誤寫卷皮內者,經管謄錄官察出不行呈明,罰俸三個月。不行查出,亦罰俸三個月。一取中試卷不印,當堂公閱字。如誤押印,正副主考官自行檢舉,免議。如不檢舉,磨勘官看出者,主考官各罰俸六個月。
一、卷冊相同「貼示」 錯寫字者,經管貼示官罰俸三個月。
一、墨卷未落硃卷,《謄錄》遺句,主考抹出。同考官未經抹出者,罰俸六個月。
一、受卷所官如以書經卷誤收《詩經》卷內,交送彌封所。彌封所官又不詳查,錯印《詩經》字號送內簾者,受卷所官、彌封所官各罰俸三個月。如自行檢舉,呈明改正者,免議。
又題准:州縣開徵錢糧後,逐月申報該府,隨收隨解。如借稱候齊彙解,以抗玩治罪。該府於州縣申報後,即轉報布政司。如報收未解,該府不即稽察者,以徇庇治罪。該司於府申報後,察參不嚴,致日久侵沒者,以失察治罪。該撫本年不行察參,致事發或交代時始查出者,以朦混坐罰。
又議定:「凡官兵民人有犯違禁出海貿易等罪者,照例擬罪外,其地方保甲長同謀故縱者,處斬。知情不首者,絞。不知情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該管文職不知情者,州縣官革職,永不敘用。府道官各降三級調用,巡撫降一級留任。」
又覆准:出征兵船下水仍給縴夫外,其餘駐防往回官兵及移駐綠旗投誠官兵家口,下水不給縴夫。其上水頭號船給八名、二號船六名、三號船四名。至各官兵自京起程者,本部定限;自外起程者,該督、撫定限,違者參處。
又定、「凡內外官民果有冤抑事情,照例于通政司登聞鼓衙門告理」 叩
閽之例永行停止
又覆准凡有違禁叩
閽及跪
陵者、俱照律行
又覆准:「凡犯軍機、籍沒家產者,除妾婢外,仍給與人口三雙、馬牛各三匹并器械等件。」
又覆准:「將立絞之例改為監候,秋後處決。」 又覆准:「凡擅用非刑者,俱照律治罪。」
又議准:「凡投匿名文書者,仍照律行。」
又議准:「按察司承審舛錯處分之例,應停止。」 又覆准:插血盟誓,焚表結拜弟兄,應正法者,改為秋後處決。其無插血焚表等事者,仍照例鞭一百。
又覆准:「起解軍流人犯,停其新定一月之限,仍照律行。」
又議准:各直省知縣有才守兼優,無錢糧盜案參罰者,督撫司道需索留難,不行舉報,或被部院察出,或經科道糾參,將督撫各官從重治罪。又題准:督撫題報丁憂疏咨結狀內俱未開明者,照例參處駁查,如有一處開明者,免議。又題准:凡密本內若有假公牽引私事,希圖僥倖,或借端生事,擾害良民,謊稱密事者,下部查議題參,交刑部照例從重治罪。
又議准:「督、撫係封疆大吏,如毫無治理裨益地方,致百姓困苦流離、荒棄田地,徭賦難輸者,革職從重治罪。」
又議准:有司奏銷遲延舛錯,以致違限者,督撫題報時,將有司參處,督撫免議。如督撫不行催趲或屬員申報不即具題者,經部察出題參,並將督撫處分。
又題准:「奉天江寧、西安、杭州、寧古塔等處秋決人犯,三法司于立秋之後,即將可矜可疑情真等項詳審,先行具題,咨行該地方于霜降以後、冬至以前完結。」
又題准:「巡撫陞任,不必照舊屬各官,每案降級,照離任官例,每案罰俸一年。」
又覆准:州縣自理贖鍰,歲終造冊,申報按察司查核。按察司自理贖鍰,歲終申報督撫查核。該督撫於歲終彙造清冊,報部查核。倘有折多報少、隱漏等弊,該督撫查明具題治罪。凡罰贖之人姓名及罰數,承審各官明晰出示曉諭。如有隱漏,以貪贓治罪。
又覆准:「私贖叛逆家屬,照例治罪,人口身價俱入官。」
又覆准:「凡邪教惑眾者,照律遵行,其地方各官仍照例一併治罪。」
又題准:攙和私錢十文以上,照例治罪;九文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