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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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釐五毫入官,當該官司應付。役使。者,同罪罪坐所由。應付之官吏

廄牧

牧養畜產不如法

人戶。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筋角皮張》亦入官。其管牧群頭、群副每馬牛駝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減馬三等,四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徒一年半。驢騾減馬牛駝二等,一頭笞一十,每三頭加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徒二年。若胎生不及時日而死者,灰醃看視明白,不坐。若失去賠償,損傷不堪用,減死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條例

凡太僕寺所屬十四牧監、九十八群,專一提調牧養孳生馬騾驢牛。其養戶俱係近京民人,或五戶十戶共養一匹。若人戶不行用心孳牧,致有虧欠倒死,就便著令買補還官。每歲將上年所生馬駒,起解赴京,調撥本寺。每遇年終比較,或群監官員怠惰,或人戶姦頑,致有馬匹瘦損,虧欠數多,依律坐罪。

孳生馬匹

馬戶。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群,每年孳生駒一百匹。若一年之內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十。都群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致孳生不及數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減都群所官罪二等。

條例

太僕寺少卿二員,一巡視京營及各邊騎操馬匹。一巡視順天府所屬寄牧馬匹。寺丞一十二員,一管順天府所屬寄牧馬匹。其餘分管京衛及保定等府孳牧寄操馬匹

凡把總等官剋減官馬草料者,計贓滿例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盜賣者,發瞭哨。賣。至料豆十石以上者,充軍管領。縱容盜賣,發邊衛立功,滿日就彼帶俸。買者問罪

驗畜產不以實

官司:《相驗分揀》。相驗其美惡而分別揀選以定高下官馬牛駝騾驢。不以美惡之實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驗畜不實而價有增減者,計所增。虧官減。損民價坐贓論。入己者,以「監守自盜論」,各從重科斷。不實罪重從不實自盜罪重從自盜《條例》:

一州縣起解備用馬匹、各要經由該管官驗中起解。若有馬販交通官吏醫獸人等、兜攬作弊者、問罪枷號一個月、發邊衛充軍。再犯累犯者、枷號一個月、發極邊衛分充軍

「一、大同三路官旗舍人軍民人等,將不堪馬匹,通同光棍,引赴該管官處,及管軍頭目,收買私馬,詭令伴當人等,出名情囑各守備等官,俵與軍士,通同醫獸作弊,多支官銀者,俱問罪。官旗軍人,調別處極邊衛所,帶俸食糧差操。民並舍餘人等,俱發附近充軍。引領光棍並作弊醫獸,及詭名伴當人等,各枷號一個」 月發落。干礙內外官員。奏

請提問。凡受財者問枉法,係文職,附近充軍,係軍。

「官立功出錢人,問行求無贓官依囑託聽從。」 事已施行,杖一百,不在調衛之限。通同多支官銀分受,以常人盜并贓論。

養療瘦病畜產不如法

凡養療瘦病。官。馬牛駝騾驢不如法。無論頭數笞三十因而致死者,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乘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致。脊《破領》穿瘡,圍繞三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並坐乘駕之人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群頭、群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群頭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條例》:

一下班官軍、將原領馬匹、兌與見操缺馬官軍、領騎喂養。若有擅騎回衛者、問罪、罰馬一匹、解兵部給操。其原領馬匹倒失者、追賠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聽乘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殺馬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