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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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規避而沉拆者,各從重論。「規避罪重從規避」 ,「沈拆罪重問沈拆。」 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減犯人罪二等。凡各縣鋪長、專一於概管鋪分往來巡視,提調官吏、每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有姦弊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及磨擦破壞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壞及沉匿公文若拆動原封者,鋪長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減一等,官又減一等。府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遞減一等。

條例

一,無印信文字不許入遞。

一各鋪司兵若有無籍之徒,不容正身,應當「用強包攬,多取工錢,致將公文稽遲沉匿等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提調官、該吏鋪長各治以罪。」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遞進呈實封公文、至

御前。下司被上司非理陵虐亦許其實封奏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

遞鋪、邀截取回者,不拘遠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轉達該部追究邀截之情。得實,斬。監候邀截進表文比例其鋪司、鋪兵,容隱不告舉者,各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如之。若邀取實封至六部察院公文者,各減二等。下司畏上司劾奏而邀取者比此鋪舍損壞。

凡急遞鋪舍損壞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吏各笞四十

條例

一、急遞鋪,每一十五里設置一所,每鋪設鋪兵四名,鋪司一名。於附近有丁力糧近一石之上、二石之下者點充。須要少壯正身,與免雜泛差役。每鋪置備各項什物,十二時輪日晷牌子一箇,紅綽屑一座,并牌額鋪曆二本。《上司行下》一本。「各府申上」 「一本。」 遇夜常明燈燭,鋪兵每名合備什物:「夾板一副,鈴攀一副,纓鎗一副,油絹三尺,軟絹包袱一條,箬帽蓑衣各一件,紅悶棍一條,《回曆》一本,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於經過所在。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私己行李,違者笞四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銀八分五釐五毫入官。公用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若各驛官故將好馬藏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明白。」即以前應得笞杖斬《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礙經行者不坐。若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原行題寫:所在公幹去處,錯去他所而違限者減二等。四日笞一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事干軍務》者不減。若由原行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條例》

一、順治三年五月十五日,欽奉:

《上傳》。凡滿洲官奉差往還及在外緊急軍情,齎奏沿

途經過地方,有司驛站等衙門,務要照依《勘合》火牌糧單,即時應付馬匹併廩給口糧公所。如或違玩稽遲,許差官據實奏聞,定將本地方官併經管衙門員役按其事體輕重分別究治。雖本地方官公出,亦係平日怠玩,不能預飭,必不姑恕。著兵部傳諭。

一各

王府公差人員、但係尋常事務、及各王禮節往來

不許馳驛。有擅應付,及假以軍情為由,馳驛者,處死。

一、各處水馬驛、遞運所夫役、巡檢司弓兵,若有用強包攬、不容正身著役、多取工錢害人攪擾衙門者、問罪。旗軍調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官吏通同縱容者、各治以違制。罪。若不曾用強多取工錢者,不在此例。多取工錢問求索計贓依不枉法論

一、直隸、江南、山東等處各屬馬驛,僉到馬頭,情願雇募土民代役者聽。若用強包攬者問罪。旗軍發邊衛,民并軍丁人等發附近,俱充軍。其有光棍交通包攬之徒,將正身姓名捏寫虛約,投托官豪勳戚之家,前去原籍,妄挐正身家屬,逼勒取財者,所在官司應提問者,提問應奏。

請者將人員羈留奏

請提問。俱照前例充軍。該管官司坐視縱容者、參

究治罪。光棍妄挐逼勒,問恐嚇、詐欺罪律,《餘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