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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四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五

皇清律例十

祥刑典第四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五

皇清

《大清律》

刑律

詐偽

詐為制書。「詐為」 :以造作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謄寫之人,非是。凡詐為:原無《制書》及《增減》:原有者。已施行不分首從皆斬監候《未施行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減一等。傳寫失錯者為首杖一百。《為從者,減一等》。詐為將軍、總兵官、六部、都察院、都指揮使司、內外各衛指揮使司、守禦緊要隘口、千戶所文書,套畫押字、盜用印信、及將空紙用印者必盜用印方坐皆絞監候,不分首從。未施行者,為首減一等,為從又減一等。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衙門」印信文書者。為首杖一百,流三千里。詐為其餘衙門:印信文書杖一百,徒三年。為從者,減一等。《未施行》者,各分首從減一等。若有規避,事重。於前事者,從重論。如詐為出脫人命以規避抵償當從本律科斷之類其。詐為制書及文書所施行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等;不知者不坐。一、將印信空紙捏寫他人文書,投遞官司,害人者,依《投匿名文書告言人罪者律》,盜用

欽給關防。與印信同。有例在

條例

一、詐為將軍、總兵官、六部等衙門文書,依律問斷外,若詐為察院、布政司、按察司、府州縣及其餘衙門文書,誆騙科斂財物者,問發邊衛充軍。一凡詐為各衙門文書、盜用印信者,不分有無押字,依律坐罪。若止套畫押字,各就所犯事情輕重,查照本等律條科斷。其詐為六部、各司軍衛各所文書者,俱與其餘衙門同科。

一、通政司、大理寺、鹽運司、部屬、各管軍所、仍將其餘衙門擬斷。若情犯深重者、聽臨時查照、比依何衙門、具由奏

請定奪

詐傳詔旨。「詐傳」 ,以傳出之人為首,從坐罪;轉相傳說之人,非是。

凡詐傳

詔旨:自內而出者。為首斬監候。為從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詐傳 皇后懿旨。

皇太子令旨、親王令旨者、為首。絞監候。為從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若詐傳一品二品衙門官言語、於各屬衙門分付公事、自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三品、四品衙門官,《言語》有所規避者。為首杖一百。《五品以下衙門官,言語者》杖八十。《為從者各減》一等。若得財而詐傳無礙于法者,計贓以「不枉法」,因得財詐傳而。動事。情枉曲法:者以枉法、各以枉法不枉法贓罪與詐傳規避本罪權之從重論。其詐傳 詔旨品官言語所至之處當該官司、知而聽行、各與同罪。至死減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內外各衙門追究錢糧、鞫問刑名公事。當該官吏、將奏准、合行免追免問事理、妄稱「奉

旨追問者」是亦詐傳之罪斬,監候。

《對制上書,詐不以實》。

凡對

制。敷陳及奏事。有職業該行而啟奏者與《上書》:不係本職而條陳時務者《詐》。不。

以實者,杖一百、徒三年。其《對奏上書》:非「密。」謂謀反大逆等項而妄言有密者,加一等。若奉

制「推按問事。」報上不以實者,杖八十、徒二年。若徇私曲

法而所報不實之

事重。於杖八十徒二年者,以《出入人罪》論。

《偽造印信曆日》等。此偽造以雕刻之人為首須令當官雕驗 凡偽造諸衙門印信、及曆日起船符驗夜巡銅牌, 茶鹽引者。為首雕刻斬監候。為從者,減一等,杖一百, 流三千里。有能告捕者,官給賞銀五十兩。《偽造 關防印記》者,為首杖一百,徒三年。告捕者,官給賞 銀三十兩。為從及知情行用者,各減一等。各字承上 二項而言若「造而未成者。」首從各又減一等。其當該官 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印所重者文若有篆而雖 非銅鑄亦可以假詐行事故形質相肖而篆文俱全者謂之偽造惟有其質而文不全者方謂 之造而未成至于全無形質而惟描之於紙者乃謂之描模也 《條例》:

一、凡盜用總督巡撫、審錄勘事、提學兵備、屯田水利等官

欽給關防。俱照各官本衙門印信擬罪。若盜及棄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