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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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

又題准:「直隸監候重犯,刑部差司官二員,勒限會同該撫詳審具奏。」

又六月初三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凡問擬人罪,務詳審真情、引用本律。」

一切鉤索羅織,悉宜痛革,亦不得借口故出,以致漏網。欽此。

又題准

朝審之規、每年於霜降後十日舉行。將刑部現監

重囚引赴

天安門外。三法司會同九卿詹事科道官、逐一審

錄。刑部司官先期將《重囚招情略節》刪正呈堂,彙送廣西司刊刻刷印進呈,并分送各該會審衙門。會審時,各犯有情真矜疑者,例該吏部尚書舉筆分為三項,各具一本,俱刑部具題請

旨。內有

御筆「勾除者、方行處決。未經勾除者、照舊監候」

又題准、「凡應決犯人、情罪重大者、在外督撫、會同都布按三司、覆覈處決、餘仍監候。」 奏

聞。

又題准:犯罪至死者,刑部審擬成招、奏請奉

旨下三法司者、本院會同部寺覆覈

又令每年小滿後、三法司會審現監人犯、笞罪釋放。徒流以下減等發落。重囚可矜疑者、奏

請定奪直隸各省歲一舉行。

又二月二十九日欽奉

世祖章皇帝諭旨:「漢人冠服體製,務照滿式。如有參差」

者以違

制究罪。欽此。

又題准:「官員軍民人等,不許用齊肩褂戴氈帽,及鑲邊小秋帽,亦不許於氈帽上綴纓,如違,係官送禮部,係兵民送刑部治罪。」

又議准

京城、滿漢雜居、地有分屬。凡涉偷竊衣物、及鬥毆

瑣碎細事,俱歸各城審結。

又覆准:強盜止追正贓給主,其有傷人而復劫其財者,將其家產追賠失主,餘免入官。

又題定:「宗室犯罪,止令議處,免其鎖責。」

又題准:「州縣官欠一二分者住俸,欠三分降俸一級,欠四分降俸二級,欠五分降職一級,欠六分降職二級,俱戴罪督催。欠七分降職一級,欠八分降職二級,俱調用;欠九分、十分者革職。」 又題准:每年由單令於歲前十一月朔頒發,至報部之期,俱限十二月終旬。如有遲延,州縣官每一個月降一級調用。司道府官每一個月罰俸半年,經承吏發配三個月以上。州縣官革職,司道府官降一級調用,經承吏遣戍。督撫不行指參者,以「《徇縱》論。」

又議准:文職官有侵剋兵餉,遲延不發者,總兵官呈會督撫糾察。如督撫復行遲誤,許總兵官具奏。如督撫、總兵互相容隱,許將領具疏奏聞。又題准:凡鎮將發銀市馬,查覈的確,准令購買。若有載茶易馬者,概行禁止。

又題准:「凡三營參將、遊擊、守備各官,年終甄別時,若弓馬嫺熟,能多緝獲光棍、盜賊,所屬地方無失事者,以稱職論。地方雖有一二失事,能多拿獲光棍、盜賊,弓馬嫺熟者,以平常論。地方雖無失事,而緝獲盜賊、光棍甚少,弓馬不嫺熟者,以才力不及論。若所屬地方失事,查獲者甚少,弓馬不嫺熟者,以溺職論。年老」 有疾者,以年老有疾論。又或弓馬嫺熟,查獲盜賊,光棍雖多,而一年內所屬地方有三案強盜失事,不能拿獲者,該守備以不稱職論。兼轄參將、遊擊所屬守備,有一二員不能稱職者,以才力不及論。至三員以上者,亦以「不稱職論。」

又題准:「生員犯小事者,府州縣行教官責懲,犯大事者,申學臣黜革,然後定罪。如地方官擅責生員,該學臣糾參。」

又覆准、地方災傷題蠲後,各州縣以應免數目刊刻「免單」 頒發。有已徵在官者,准抵本名次年正額。若官胥不給單票者,以悖

旨、「計贓議罪。」

又題准:八旗買賣人口,俱令該《撥什庫》記冊備查。其民人令親鄰中證立契,赴本管衙門掛號鈐印,俱不必輸稅。如不記冊、無印契者,即治以私買私賣之罪。

又題准:「州縣官不許用孤貧衙役恃老行兇,下鄉催糧。」

又題准:凡遇地方道斃之人,果係饑寒所致、查無別情者即行瘞埋。司坊各官不得借名檢驗株連無辜、開奸人騙詐之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