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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一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七

皇清順治五則

祥刑典第五十一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七

皇清

順治十一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一年題准凡州縣官所屬地方,隱」

匿逃人一名者,革職。知府所屬州縣官內有一官因失察逃人革職者,知府降一級。直隸州照知府例,道官罰俸九個月,巡撫罰俸六個月。衛千總、守備、都司各官照州縣例,參將、遊擊照知府例,副將照道官例,掌印都司、總兵照巡撫例,提督照總督例議處。

又題准:凡將逃人稱係民人賣與人者,將賣主斷為窩家,保人照鄰佐例治罪。若逃人自行賣身者,將保人斷為窩家。

又題准:「凡逃人投回及自首者,俱免鞭刺,窩家亦免議。」

又題准:「凡逃人夫婦父子,一半投回本主,一半在窩家居住。本主到部,呈首部牌行提,該管官即行查解者,紀錄隱匿之家,地方十家長鄰佑,照例治罪。」

又題准:凡解役押解逃人窩家,有故意致死及受賄縱逃者,責四十板流徙。

又議准:逃人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無論男女,俱免鞭刺,逃至三次亦免死。

又題准:凡逃人被窩主出首者,窩主免罪。其鄰佑十家長地方等內有一人出首者,俱免罪,窩家仍治罪。

又題准:「凡總督所屬地方,有一員因逃人革職者,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凡逃人被旗下人挐首者,向逃人之主追銀二兩,給與挐獲之人。若未過十日者,不給。又題准:凡窩家之父子兄弟有分居者,照地方官保結,免其入官。其應入官家產人口,亦照地方官保結,一并入官。若假稱分居,及隱留家產,不盡行解送者,該地方官革職。

又題准:凡旗下人民人雇覓逃人做工,或賃房與住,有保人者,將保人坐以窩主之罪,其雇覓賃房之人免議,該管官十家長、地方鄰佑,俱免罪。如該管官查獲解部者,照例紀錄。若無保人,留住過十日者,無論雇賃,俱處死,家產入官。又題准:凡僧道官失察逃人者,照州縣官員例議處。

又題准:「凡運糧等船窩隱逃人者,船家處斬,船內財物入官。」

又議定:「逃走三次者處死,窩逃犯人亦處死。若男婦七十歲以上、十三歲以下者免死。」

又題准:「凡逃人被獲後,原娶之妻在家者,仍歸給伊夫。」

又題准:凡逃人在外,所娶妻及所生子女,斷歸逃人,給與逃人之主。若強奪霸占者,不准歸併,仍交刑部照律治罪。

又題准:「凡行提逃人窩主併質證之人,照地方遠近立限,若行催三次不到者,將地方官指參。」 又題准:凡窩家不准斷給為奴,並家屬人口充發。

盛京父子兄弟分家者免罪。房地仍給戶部「兩鄰」

十家長不行出首,各責四十板;兩鄰各罰銀五兩,十家長罰銀十兩,該管官罰銀二十兩。給逃人之主,以一分與出首之人。

又題准:「凡窩隱逃人者,本犯止法,家產房地入官,兩鄰各責四十板,流徙十家長責四十板,所罰之銀入官。」

又題准:「凡逃一次者鞭一百,二次者正法。」 又題准:「凡逃三次者正法。」

又題准:「凡文武官員赴任後,家人窩隱逃人者,本官不知情免罪。」 其窩家及另戶人,照例治罪,家產入官。係同居者,其妻子房地免議,家產財物入官。

又題准:凡旗下窩隱逃人者,鞭一百,罰銀五兩,其主無論官民,罰銀十兩。另戶人并宗室公以上各府莊頭人等,窩隱逃人者,俱鞭一百,罰銀五兩,管屯撥什庫罰銀十兩,俱給逃人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