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京、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係納稅去處,著令客商人等自納。」 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號二個月,發附近充軍。杖罪以下,照前枷號,發落舶商匿貨。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將貨物盡實報官抽分。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雖供報而不盡者,罪亦如之。〈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並入官,停藏之人同罪,告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人戶虧兌課程
凡民間週歲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年終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兌》。〈缺〉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虧課程、著落追補還官。若〈人戶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隱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並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錢債
違禁取利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重。〈「于」 ,笞四十。〉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若監臨官吏、於所部內舉放錢債、典當財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並杖九十。每十兩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罷職、追奪、除名,並追餘利給主。〈兼庶民官吏〉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並追本利給主。若豪勢之人〈於違約負債者〉不告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產業者,杖八十〈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若估。〈所奪畜產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於杖八十者〉坐贓論。〈止杖一百徒三年〉依。〈多餘之〉數追還主。「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姦占即從和姦論〉杖一百,「《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因而姦占婦女者,絞。〈監候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條例》:
一、凡勢豪舉放私債,交通運糧官,挾勢擅挐官軍,綁打陵辱,強將官糧准還私債者問罪。屬「軍衛者,發邊衛充軍。屬有司者,發邊外為民。運糧官,參究治罪。」〈官糧與軍糧不同。官糧者,漕運赴京上納正糧也;軍糧,行月二糧也。〉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號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一凡舉放錢債、買囑各衛委官、擅將欠債軍官軍人俸糧銀物領去者、問擬「詐欺。」 委官問擬「受財聽囑」 罪名
「一、在京兵部并在外巡撫、巡按、按察司官,點視各衛所印信。如有軍職,將印當錢使用者,參問,帶俸差操。」 執當之人問罪,枷號一個月,債追入官。
一、內外放債之家,不分《文約》久近,係在京住坐軍匠人等揭借者,止許於原借之人名下索取,不許赴原籍逼擾。如有執當印信、關單、勘合等項公文者,提問,債追入官。
一凡負欠私債,在京不赴法司、而赴別衙門、在外不赴軍衛有司、而越赴巡撫巡按三司官處各告理、及輒具本狀奏訴者、俱問罪、立案不行。若本京別衙門聽從施行者,一體參究,私債不追。
費用受寄財產
凡受寄:〈他。〉人財物畜產而輒費用者,坐贓論。〈以坐贓致罪律〉減一等,罪止杖九十,徒二年半。詐言死失者,准竊盜」論減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免刺,並追物還主。其被水火盜賊費失,及畜產病死,有顯跡者,勿論。若受寄財畜而隱匿不認,依「《誆騙律》,如以產業轉寄他人戶下,而為所賣失,自有「詭寄盜賣」本條。
條例
一,親屬費用,受寄財物,並與凡人一體科罪,追物還主,不必論服制遞減。
得遺失物
凡得遺失之物,限五日內送官。《官物》:〈盡數。〉還官私物,召人認識,於內一半給與得物人充賞,一半給還失物人。如三十日內無人識認者,全給限。〈五日〉外不送官者,官物坐贓論,罪止杖一百、徒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