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69 (1700-1725).djvu/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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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流徙席北地方。其應杖責者,不准折贖。欽此。又覆准:凡縣總、里書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新例擬罪。

又覆准、絲綿絹匹等項、各司府印官、先呈式樣、到部比驗。如有不堪者、分別治罪

又覆准:「絲綿絹匹等項,已經戶部該司揀驗堪中者,該庫不許覆驗,延挨刁蹬多收,違者治罪。」 又題准:凡逃人從原主家逃走一次,其主轉賣,從賣主家又復逃走,止算逃走一次。

又題准:「凡無主識認之逃人入官分與旗下。若從所給之主家逃走者,將入官一次不算,止算逃走一次。」

又題准:旗下人畏主潛逃,或差往屯莊,過限在十日內者,免刺字,鞭一百;過十日者,照例鞭刺。又題准:奸民抗賦逃竄隔屬,許本管官申詳道府,徑行票提,如有阻撓,督撫究處。

又覆准:解部錢糧批文冊籍,各官當堂定限僉發。如假手吏胥,空懸小日,任意違限、剜補年月,扶同作弊,經部察出,將解役送刑部究擬。又覆准:有司借口徵糧,令里甲僉報大戶派納銀米,傾蕩家產;又于正額外立常例名色,私派厲民,嚴行禁革。

又令理藩院「傳諭喜峰口外所屬蒙古及八旗網戶木匠,砍伐柏板,進口販賣,亦照十分取二之例抽取。如有私行進口,不遵抽分者,該差指名報部,題參治罪,木植入官。」

又覆准:五城人犯有事關重大者,方許羈鋪候審,其餘小事,不得濫行羈鋪。如各役有索詐等情,該御史指名題參,按例治罪。至在外各府州縣重犯應寄監候審,其輕罪人犯亦不得濫行羈禁。如衙官、禁役將無辜之人濫送監倉,及有索詐等弊者,該撫按據實糾參。

又覆准、凡婦女犯姦盜人命、及別案牽連身係重犯者、應行提審理外。其餘小事牽連、俱令子姪兄弟代審。旗下婦女犯姦盜逃走、仍行的決。其餘有犯、照漢人婦女例折贖

又覆准:凡衙役指稱代納銀兩、巧為騙詐良民者,照衙役犯贓例治罪。

又題准:《贖鍰定數》:杖一百者,折銀三十五兩;杖九十者,折銀三十一兩二錢五分;杖八十者,折銀二十七兩五錢;杖七十者,折銀二十三兩七錢五分;杖六十者,折銀二十兩。

又題准:回空漕船,後船已過,前船未到,及逗遛脫幫者,押回官參處。

又覆准:「漕米進倉,各監督務曬颺乾潔,違者參處。」

又覆准:放糧時,務照各旗佐領,挨次赴倉支領;不許混擠進倉,擁塞倉門,乘機偷盜;并奸棍霸佔廒口,串同倉役作弊;違者,挐解刑部重治。又覆准:大兵經過地方,備辦草料價值及運送腳價奏銷時,地方官取里民甘結呈報督、撫查覈;如有影射重科等弊,指參議處。

又覆准:州縣由單申府,用府印鈐蓋,呈報部、科覆覈。如有私派飛灑等弊,該府一併參處。又

諭《士習不端、結社訂盟、把持衙門關說公事相煽成》

風。著嚴行禁止。已後有犯者,該學臣即行黜革參奏。學臣徇隱事發一體治罪。

又題准:「惡衿身列黌宮,見充胥吏者,該督撫按究革問罪。其生員內有原係積年衙蠹,經犯罪名者,提學嚴查,不時除革治罪。應考童生,有現在衙門應役,朦朧應試者,嚴查重治。廩生、教官扶同保結者,并行議處。」

又議准:「修造倉廒,三年內損壞者,令原修官役修理;十年內坍塌者,令原修官役賠修,並治其應得之罪。」

又覆准:僉派運丁,按籍分班供役,令清軍同知并縣官從公確查,分別等則,次第領運。徇庇者參處。

又覆准:在京軍民人等,犯流罪以上,及姦盜強盜、知情故縱罪囚,以卑犯尊、衙蠹犯贓等罪、仍不准收贖外。其犯徒罪以下有力者,俱照例律分別收贖。旗下婦女,除犯姦盜逃走等情的決外。餘罪亦准照例收贖

又覆准:領解官役到京,須親身赴部交納,不許市棍包攬;違者,領解官役治罪,棍徒執送刑部究擬。

又議准:「順天等八府人民,出山海關禁約處所,偷採人參者,照奉天例,交戶部《都入官》。」

又覆准:「禁止有司派罰百姓修築城樓垛口。」 又覆准:「凡無籍棍徒、游手好閒之人,不許容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