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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三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三十九

皇清康熙五則

祥刑典第五十三卷

律令部彙考三十九

皇清

康熙元年

《大清會典》:「康熙元年覆准,凡官役審實贓銀內有虧」

短價值之類,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之項,被害自行呈首者,追給原主。若係督撫科道參發者,概追入官

又九月二十五日,欽奉:

諭旨、凡應追贓罪等項銀兩、年久不完者、該管官察

明,「果係家產盡絕,即行具題,將本犯入官,不必復行追銀。欽此。」

又題准:「欠贓正犯身故家產盡絕者,贓銀免追,妻亦免入官。」

又議准:在外漢軍武職患病者,該督、提親行確驗代題。如駐劄地方遼遠,責令該管副將、參將等官確驗代請,經部覆准者,即將離任回京日期報部。患病官員到京日,即呈報該部,部堂驗看具題。如虛革職,永不敘用。代請之督、撫、提、鎮并委看官員,各降二級調用。其漢軍人提、鎮患病,該督撫親行確驗代題,經該部覆准:「卸事者,係漢軍到京日照例呈堂驗看,如虛革職,永不敘用。」 代請之督撫提鎮,各降二級調用。係漢官回籍日,令原籍督撫提鎮親行確驗具題。如不據實具題,事發日原籍督撫提鎮各降二級調用。

凡服滿患病舊例、齎有原籍地方官印結者、免其違限處分。康熙元年題准、該巡撫、布政司、即將本官患病情由、取具地方官印結、咨部註冊。若未經先咨者、照違限例議處

又議准:官員身無大病,托故回籍者,革職。若病痊不即赴部,在地方徘徊留滯、干謁營私者,該督、撫題參議處。若督、撫瞻徇不參,發覺時即治以徇庇之罪。

又題准:凡移住別處窩隱逃人者,將移住之處兩鄰十家長及地方官、俱照例治罪。

又題准:「凡雲南遞解逃人一名,差解役二名,酌量逃人多寡,撥兵押送。如有疏脫,將解役流徙,兵丁各責四十板。」

又題准:「凡行提逃人等犯,逾限一月者,題參。」 又題准:「凡行文提取逃人等犯,與空文行查,如各官違兩次定限者,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漕糧過淮後,總漕將各幫盤足米數,過淮日期,及押運廳官職名,預咨倉督及巡倉御史查考。其廳官押運抵通後,將過淮以北路程入境出境某官催儹,計日揭送倉督及巡倉。其天津南北沿河道官,五日揭送倉督,互相磨對。如其時日不符,停泊盜賣,以致欠糧者,按地指名參究。」

又覆准:「凡地棍衙蠹侵蝕漕糧者,道府、州縣及廳倉監督等官,據實揭報督撫、總督、倉場及巡倉御史題參。若徇縱不報者,事發之日一併題參議處。」

又議准:「京通倉放糧,每翼各遣戶部司官一員,每旗筆帖式一員,又每旗委官員同該倉監督筆帖式驗放。如插和糠土,糧米浥爛,呈明戶部,將監督筆帖式題參。如部員、旗員通同插和支領,倉場巡倉,嚴查題參。其漕糧進倉時,監督筆帖式不能稽查,致有插和浥爛及受賄虧損情弊,將監督筆帖式交吏部,倉役送刑部重處。」 其領米撥什庫并家僕,若將好米插和偷賣者,亦送刑部重處。「如在倉場外賣米者,聽。若進倉賣米者,買主賣主俱交刑部重處。」 倉場巡倉失察者,一併參處。

又覆准:「隱匿熟地,不納錢糧,或反圖冒功,稱作新墾者,州、縣、衛所官革職,道、府降四級調用;督撫失察,各降二級,罰俸一年。」

又議准:「外官或錢糧盜案未清,冒稱考滿,或歷任三年,規避不考,或明知屬官俸滿不行考覆者,一併題參治罪。」

又題准:「各官勸墾,照順治十五年例議敘。如州縣衛所有荒地」 一年內全無開墾者,令督撫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