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題准:「凡留住逃人之店家過十五日者,斷為窩家治罪。」
又題准:「凡遺漏逃牌未遞者,雖供有窩家,不准提審。」
又議准:凡雇覓逃人做工、賃房與住及保人之罪,過十五日者,斷為「窩家處治。」
又題准:凡逃人被獲後,窩家將其妻子出首者,窩家地方官一併免罪。若窩家不首,地方官不行察解者,仍照定例治罪。
又題准:凡旗下人聘娶民婦,逃至三次者,免死,窩家地方官俱免議。
又題准:「調來兵丁逃回者,鞭一百,給旗內為奴;如係家奴,鞭一百,交還其主。」
又議准:監放官、兵餉官不親臨查閱者,罰俸一年;親臨查時,不抽封秤兌,失察短少者,降一級調用。奸弁剋扣,知情不即申報者,照「徇庇」 例,降三級調用;通同扣剋者,革職提問。
又議准:凡起解兵餉、協餉,該管司、道府官不委現任佐貳,濫委廢官匪人解送原委官罰俸一年,致中途失誤者,降一級調用。如委現任官解送中途失誤者,原委官罰俸六個月。如解官侵欺潛逃者,原委官降一級留任。如並未差官,批迴內填寫差官,及差不係職官者,均罰俸一年。又議准:部撥餉銀,不能依限起解者,預題。
《請展》。若擅改部限,降一級調用。
又題准:凡三營挐獲賊盜光棍、賭博鬥毆等事、停其呈解督捕轉送、竟解刑部。五城
又議准官員將
誥敕質當者、革職。如收貯不慎、致蟲蛀損傷、或潮濕
破壞、染污等項,俱罰俸六個月。如水火盜賊燬失者,免議。
又凡撫綏無術,議准:該管司道府官亦革職。又覆准:凡官員侵盜錢糧,照軍官例免其刺字。又議准:聞訃不報,擅離職守者,降二級調用。又題准:凡已經具題案內,干連軍流徒罪犯人,若有准其存留養親者,不必具題,照例發落。又議准:內外無言責官員,本無密事,妄行密奏者,降二級調用。
又題准:凡傍人出首邪教者,不論犯人男婦多寡,共追銀二十兩給賞。如係專挐之人挐獲者,追給賞銀十兩。
又議准:官員將良民斷為逃人者,罰俸一年。奴僕錯斷為主,並另戶之主斷作奴僕者,或將應革職降級之人不議降革者,俱罰俸一年。若將承受家產之人不與承受,不應承受家產之人誤准承受者,或將不應革職降級之人錯議降革者,俱罰俸半年。若將未經革職之官,即擬杖罪折贖等事,並未敘,其有功與《抵銷紀錄》者,俱罰俸兩個月
又題准:凡審定死罪犯人,扎薩克王貝勒等在附管扎薩克王、貝勒等處說明,審過處決。不與附管扎薩克王等說明,審過處決,以私殺論。會集所審死罪人,即於會集處處決。
又題准:「各官赴吏科畫憑,遲至一月以上者,罰俸一年;遲至兩月以上者,革職。」
又議准:官員採買銅觔,並未起解,捏報起解者,降二級調用。如解送遲延者,照違限例議處。又議准:驛馬倒斃,州縣不行詳請買補者,許該管驛傳道揭參。如有容隱,將驛傳道降二級調用。
又題准:凡地方官不候部文行提,將窩家挐審或監禁聽候及挐解者,題參議處。如通同衙役借端詐害等情,事發從重治罪。
又議准:「官員將應給移駐官兵口糧船隻遲延者,罰俸一年。」
又議准:官員將應給縴夫抗拒不給,致縴夫越站者,革職提問,將應解船隻及縴夫不行解到者,革職。如不照數應付,縴夫缺少者,降二級調用;船隻缺少者,降一級調用。該管官不行力催,罰俸一年。
又議准:「上司將應付驛站錢糧不照額數給發者,照貪官例議處。」
又議准:「藉口應付不足,私令民間幫貼者,降三級調用。」
又覆准:蒙古如有帶去人口及軍器銅鐵等物出邊者,務照部內所給印票,詳對數目相符,方准放出。溢數者挐送。縱令私帶者,守關官員議處。直隸、山西地方,軍民人等,有偷賣人口及軍器銅鐵等物于蒙古者,該管官及私賣之人一并治罪。
又議准:「直省衙役俱有定數,該管官額外多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