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五
皇清〈康熙一則現行則例上〉
祥刑典第五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五
皇清
康熙十九年
《刑部現行則例》刑部等衙門題為欽奉
《上諭》事: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奉。
上諭諭刑部:「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
「善,故律例繁簡,因時制宜,總期合于古帝王欽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故于《定律》之外,復設條例,俾其畏而知警。乃近來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見衰止,人命關係重大,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過嚴者,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 酌定,確議具奏。
特諭。「欽此。」〈臣〉等,將刑部《現行條例》內罪不至死者、新
《例議死》,或情罪本輕,而新條例過嚴,或《律》雖有正條,情罪可惡,因時事斟酌所定之例,或應照律者,將例刪去,照律遵行。逐件詳核,分別應減應留。除不便改者不題外,其所更改條例,謹繕冊進呈。
御覽。「候」
「命下之日刊刻通行遵行。凡未完事件,俱以奉 旨之日為始,照此例遵行」等因。康熙十九年四月二
十四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冊併發。」
刑部《現行則例目錄》。
名例
《十惡》:干連不赦 ,反叛干連年幼,免流 。反叛奴僕入官,民人徒配遇赦 ,旗下徒流折枷號。新滿洲治罪 官員,審無婪贓,豁免。貪官役不准折贖 ,失察衙役濫准折贖 。軍罪養親,老疾收贖 。免死、養親照例存留。養親 隨送。流犯,流犯冬夏停發。〈已入《康熙九年》。〉
押解姦勒 被擄投歸。〈已入順治十八年。〉逸出投歸 盜賊投歸賊擄婦女斷歸本夫, 論功免死。〈移入康熙二十一年〉查「陣亡效力。」〈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妄擬株連 軍機、籍沒官員,免刺 、勒限追贓招民犯徒流 、貪贓官役,流徙烏喇等處。〈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一年。〉開寫流犯地名、年歲,不許贖身。〈移入康熙二十三年〉《滇省定地》:「發遣光棍好鬥惡徒,遣發烏喇寧古塔地方。」〈移入康熙二十年〉 入伍官員擾害地方、免死軍前效力。 承追逆本,承追官員交該部 「軍罪」以下彙題。應行議罪官員咨送議處。
會審 「本身閹割、《習天文》。」
職制
《科場作弊 》更名重役,婪贓復入衙門。
公式
「在京事件限期 。直省事件限期。人命限期 。督撫限期。新任督撫展限 。緊要事務展期。」 奉天等處咨文限期 。叛案流徙限期。五城歸結 逃人干連差役擾民 。隔省提人諱盜 。查核贖鍰,民之苦情,不報上司 。漢軍革職等官,回旗戶役。
「買人未用印信 」直隸各省買人〈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二年。〉 各省駐防兵丁買人關口外所住之人買人
出差人,買人 不給買主賣身。旗下有房田 ,旗下人入官,滿洲人不許賣與漢軍民人。
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