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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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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五十九卷目錄

 律令部彙考四十五

皇清康熙一則現行則例上

祥刑典第五十九卷

律令部彙考四十五

皇清

康熙十九年

《刑部現行則例》
刑部等衙門題為欽奉

《上諭》事:康熙十八年九月十四日奉。

上諭諭刑部:「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

「善,故律例繁簡,因時制宜,總期合于古帝王欽恤民命之意。向因人心滋偽,輕視法網,故于《定律》之外,復設條例,俾其畏而知警。乃近來犯法者多,而奸宄未見衰止,人命關係重大,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所有條例,如罪不至死而新例議死,或情罪原輕而新例過嚴者,應去應存,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加」 酌定,確議具奏。

特諭。「欽此。」等,將刑部《現行條例》內罪不至死者、新

《例議死》,或情罪本輕,而新條例過嚴,或《律》雖有正條,情罪可惡,因時事斟酌所定之例,或應照律者,將例刪去,照律遵行。逐件詳核,分別應減應留。除不便改者不題外,其所更改條例,謹繕冊進呈。

御覽。「候」

「命下之日刊刻通行遵行。凡未完事件,俱以奉 旨之日為始,照此例遵行」等因。康熙十九年四月二

十四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依議,冊併發。」

刑部《現行則例目錄》。

名例

《十惡》:干連不赦        ,反叛干連年幼,免流          。反叛奴僕入官,民人徒配遇赦        ,旗下徒流折枷號。新滿洲治罪         官員,審無婪贓,豁免。貪官役不准折贖       ,失察衙役濫准折贖          。軍罪養親,老疾收贖          。免死、養親照例存留。養親        隨送。流犯,流犯冬夏停發。已入《康熙九年》。

押解姦勒          被擄投歸。已入順治十八年。逸出投歸          盜賊投歸賊擄婦女斷歸本夫,      論功免死。移入康熙二十一年查「陣亡效力。」移入康熙二十六年

妄擬株連          軍機、籍沒官員,免刺          、勒限追贓招民犯徒流         、貪贓官役,流徙烏喇等處。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一年。開寫流犯地名、年歲,不許贖身。移入康熙二十三年《滇省定地》:「發遣光棍好鬥惡徒,遣發烏喇寧古塔地方。」移入康熙二十年            入伍官員擾害地方、免死軍前效力。        承追逆本,承追官員交該部       「軍罪」以下彙題。應行議罪官員咨送議處。

會審            「本身閹割、《習天文》。」

職制

《科場作弊          》更名重役,婪贓復入衙門。

公式

「在京事件限期        。直省事件限期。人命限期          。督撫限期。新任督撫展限        。緊要事務展期。」 奉天等處咨文限期      。叛案流徙限期。五城歸結          逃人干連差役擾民          。隔省提人諱盜            。查核贖鍰,民之苦情,不報上司      。漢軍革職等官,回旗戶役。

「買人未用印信        」直隸各省買人下半條移入康熙二十二年。        各省駐防兵丁買人關口外所住之人買人

出差人,買人         不給買主賣身。旗下有房田       ,旗下人入官,滿洲人不許賣與漢軍民人。

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