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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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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驍騎校》以上官員,伊等本身不肖行走者,俱革職,該管之將軍副都統各降一級留任。若旗下人民等,將此等不肖之處行走者,令該督撫查參。該督撫不行題參者,將該督撫等各降一級留任。

市廛

一、旗下民間,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覓抬送。而仵作行私分地界,倚勢霸佔扛抬,分外多取利者,永行禁止。若「《仵作行》違禁者,事發係旗下人,刑部照律治罪。係民五城監察御史照律治罪。」

一、凡各旗買人賣人者,俱令赴市買賣。寫檔之時,該翼確查明白,給付執照。人販子不得仍前在市販賣。販子等仍有販賣人者,所賣之人及價銀一併入官。《人販子》處絞。牙子若將出賣之人帶到伊家轉賣,或留在別處出賣,應擬流徒者,不分旗下民人,發寧古塔給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下人,止將本身發遣係民并妻子發遣出賣之人,不曾帶到伊家,及留在別處出賣,只從中說合者,免其治罪。該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五城司坊等官,將該各管另戶之人,不行嚴查禁止,仍行。販人被傍人拿獲者,將該管官交與該部。《小撥什庫》鞭八十。係家僕將所管之人,免其治罪,伊主擬鞭一百。被傍人拿首者,在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與拿首之人。

上諭諭戶、兵二部:「前因販賣人口馬匹,曾經嚴禁,令」

「聞京城內市上賣馬希少,除將人販仍照前禁止外,今賣馬販子等在京城兩翼市上賣者,仍令照舊交易,將應賣馬匹數目,回本佐領,著撥什庫等仍到收稅處說明」 等語。再准馬販子仍在京城販賣外,其喀爾喀厄魯德來在外館販馬者,若馬販子進館內買馬,則貧兵不得買馬。喀爾喀厄魯德來館販馬者,不許馬販子進館買馬。若違禁進館內買馬者,係旗下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徒二年。

一,凡各旗下人在外省販賣馬匹者,販子處絞。《說合》馬牙子係旗下人,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三千里。該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五城司坊等官,將該各管另戶之人,不行嚴查禁止,仍行販馬。被傍人拿獲,將該管官交與該部。小撥什庫鞭八十。係家僕,將所管之人,免其治罪,伊主擬鞭一百。被傍人拿首者,在販子名下追銀十兩,給與拿首之人。

一凡

內包衣下內外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

本霸佔要地關津,任意生理,不令商民貿易、倚勢欺陵者,或傍人首告,或受累之人首告,或科道官查出糾參,將倚勢欺佔之人在原犯事處,即行立斬示眾。其人若係

內包衣下人、將該管官革職。若係宗室王以下公

以上家人,將親王罰銀一萬兩,郡王罰銀五千兩,貝勒罰銀二千五百兩,貝子罰銀一千三百兩,「公罰銀七百兩,將伊等仍交與宗人府,從重議處。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在外親王家人,罰銀一萬兩,將王降為郡王」 等王若係郡王等王,罰銀五千兩,降為公。其管理家務官俱革職。若係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俱行革職。其霸佔欺民之人,汛地文武各官不行查拏者,俱行革職。至于王以下大臣各官,將銀借貸,民人指名貿易,霸佔要地關津,倚強貽累地方民人者,亦照此例治罪。

內包衣下人「及諸王、貝勒、大臣家人所在。」 指稱名

色,以網市利,干預詞訟等事,肆行非法,有司不敢犯其鋒,反行財賄。此等事犯,將行財賄之官革職。使去之人,若伊主知而使去,係官革職。

內包衣王貝勒等家下該管官、若知而使去、亦革。

職王以下、宗室以上、若知而使去、交與該衙門從重議處。其去人若伊主知而使去、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伊主不知私自去者、照光棍處決。《祭祀》

一、凡人不回都統,取用印咨文行禮部私令端公道士醫治者,係官交與該部議:「係平人,照違令律治罪。」 將私行醫治端公道士杖一百。雖稟過部,端公道士謊稱眼見捉拏狐魅,作為異端醫治,致人死者,將端公道士俱照鬥毆殺人律,擬絞監候,秋後處決。

一、邪教惑眾,在京五城御史,在外直省,各該督撫已經通行嚴禁。如該地方官不行嚴禁,該督撫徇庇不參,科道官訪實題參,一併交與該部。其邪教惑眾者,照律治罪。傍人出首者,不論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