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不與原宥。不得株連妻子家產。如告言人罪不
即赴審,輒行脫逃者、除將被誣及証佐俱行釋放,本犯獲日、所告事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一、凡誣告平民因致死一二人者,照律擬絞。遇
赦「援免拖累致死三人以上者,以故殺論」 ,不准赦免。
一凡誣告平民拖累監禁、及刑拷致死一二人者,將原告仍照例擬絞。在外旅店及途中病死者,照律內條例、止坐應得罪名發落。
一、凡家僕告主,將謀反、大逆、謀叛、隱匿奸細者,許其首告。其餘一切事情,家僕首告者,除所告事不准行控告之人係旗下,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
一、凡實係切己之事,許其陳告。若將弁剋餉,務要營伍管隊等頭目率領兵丁公同陳告;州縣徵派,務要州縣里長率領眾民公同陳告者,方行准審外,如有違禁,將非係公同陳告之事,懷挾私仇、攺捏姓名、砌款粘單,牽連羅織,希圖准行妄行控告者,除所告不准,照律治以誣告之罪。
一如事款有礙,本官不便控告,或有冤抑,審斷不公,須於狀內將控過衙門、審過情節開載明白,方許准理。若未告州縣或已告州縣,不候審斷越訴者,將越訴之人治罪。若上司官准其越訴者,將違例准狀之官議處。州縣一應大小事件,如有審斷不公、顛倒是非者,或經別衙門審出,將原問官題參,嚴加議處。
一、詞狀止許一告一訴。告狀之人,止許告真犯真証,不許波及無辜,亦不許陸續再行投詞,牽連原狀無名之人。如有牽連婦女,另具投詞波及無辜之人者,一概不准,仍從重治罪。承審官於聽斷之時,如供証已確,縱有一、二人不到,非係緊要犯証,即據見在人犯成招,不得借端稽延,違者議處。
一惡棍包攬詞訟。串通官役。捏詞誣告者。審實從重治罪。承問官不將誣告惡棍依律例定罪者。嚴加議處。
一、府州縣等處,除良民仍准開店外,其土豪積蠹、紳衿父兄違禁在衙門左右開店歇客,唆訟嚼民等事,照律從重治罪。該管官知而不行,查出督撫題參,到日該部議處。
一、凡寫狀之人,令其寫錄告狀人真情控告。若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告人,並駕詞越告,以致人傷財害俗者,令地方官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若地方官徇畏不報,該督撫訪聞題參,將不報之地方官,交與該部議處。其在京問刑部院衙門控告者,亦令寫錄真情控告。若訟師教唆詞訟,增減情罪誣告人者。亦嚴挐。照律例從重治罪。
一、如有投充及賣身之人代伊親屬控告者,概不准理。其賣身與旗下之後,將為民之舊事告理者,亦不准理。
一、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布散揭帖,首告部院衙門投送者,俱不准行。出首送揭之人,緝挐移送刑部,照例治罪。不行挐送者,降四級調用。若接受具題審理者,將接受具題審理官革職。若不肖之官,唆使劣棍粘貼揭帖,或令布散首告不係兩造對理揭帖,亦照粘貼揭帖、布散首告不係兩造對理之人之例治罪。其匿名揭帖,不係兩造對理揭帖,布散粘貼之人,地方該管官不行嚴加查挐,從傍「發覺,將司坊官、專汛把總等,俱各罰俸一年。監察御史兼轄營官罰俸半年,步軍校等各罰俸一年,步軍副尉罰俸半年。步軍統領、步軍總尉各罰俸三個月。該看守地方步軍枷號三個月,鞭一百。營兵人司坊衙」 役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受贓
一、凡督撫將衙蠹訪挐,許司道府州縣等官舉報。若司道府州縣等官將衙蠹不報上司,或上司訪出,或科道糾參,或被受害之民具告者,將司道府州縣等官,照徇庇例降二級調用。不行題參之督撫,罰俸一年。其訪挐衙蠹并贓私數目,仍應年終造冊題報。
一縣總里書如犯贓入己者,照「衙役犯贓擬罪,不准折贖。」 保人歇家串通衙門行賄害眾者,照「不係在官人役取受有事人財」 律條科斷。一、凡官役審實贓銀之內,如有虧短價值之類,追給原主。其詐騙逼勒之項,被害自行首告者,追給原主。如非自行首告,係督撫科道參發者,仍概追入官。
一凡正身衙役、不許私用白役。如私用白役、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