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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0 (1700-1725).djvu/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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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長五尺五寸,大頭闊二寸,小頭闊一寸五分,重不過二斤。其在外衙門,止許督撫按察司正印官,於強盜人命,酌用夾棍。其大小衙門所用刑杖並罪犯木枷,俱照部內遵行。

一、佐貳等官不准亂用「夾棍」 、《拶指》等刑。如正印官無暇批發,佐貳審理者,呈請上司批發,然後刑審。若不呈請上司,擅用夾棍、《拶指》等刑審理,或佐貳等官及武弁擅設《夾棍》《拶指》等重刑者,該督撫指名題參,到日交與該部議處。該管正印官亦以失察情由交與該部議。

一除關係強盜人命等情重罪人犯脖項及手足概用鐵鎖杻鐐各三條外。其餘人犯俱照「民人」 用鐵鎖杻鐐各一條。

一、「直隸各省,除真正死罪外,應減等各犯,遇熱審俱行減等。」

一《熱審》之例、未行之前、已經具題。奉

旨「未經發落、應減等之罪、遇熱審、仍照例減等發落」

一、直隸各省熱審之先,審擬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發落。總督巡撫熱審時,審擬減等具題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者,既係本處熱審之事,熱審期內具題者,亦仍行減等發落。其原具題時,遇熱審有情罪不符,駁回後具題逾熱審者,亦減等完結。

一凡運軍犯徒罪,責四十板發遣者,遇熱審減等責三十五板,並妻發二千里內衛充軍。一侵盜錢糧擬徒後,因限內未完照例擬流之犯,遇熱審不准減等,仍流徙尚陽堡。

一、凡安插奉天等處並發遣軍流等犯,俱以部文到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自該省起解。路途解送,每日定限五十里。如違定限起解,雖遇熱審,俱不准減等。將違限起解之該地方官,照違限例議處。如解役在途故意遲延逾限者,嚴加治罪。倘此等人犯在途患病,許具呈該地方官取具實係患病印結到部查明果非「托故延挨者,仍照例減等。」

一、凡直隸各省人命強盜一切擬罪等案,奏章內止將承問官具詳按察司招由,至按察司審擬供招罪名,入督撫看語具題。其人命重情,必檢驗屍傷,方行定擬。初驗屍傷,即行定擬。若屍親控告傷痕互異,再行覆檢定擬,無得復行三檢以致拖累。犯証如有疑似之處,委別縣審理者,所委之官帶同仵作,親詣停屍處所檢驗,不得弔屍檢驗。直隸各省反叛案內人犯決過即行題報外,其餘決過人犯日期概於年終彙報等因具題奉

旨。「人命強盜、關係重大。其各直省《全招》、俱著畫一。」開

列疏內餘依議

一、停其照《疏招冊》分送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俱送照原疏口供看語揭帖。

一、凡承問各官,如徇私枉法,顛倒是非、故出故入,委實情弊顯然者,仍行指名參處。至於擬罪稍輕,引律稍有未協、遺錯過失等項,將案內查明,非係果實徇私,免其究參,即行改正。

一承問官審理事件、錯擬罪者、不拘犯人之罪。其錯擬官員、遇

赦者應免議

一、凡事件不許改批這地方官一次,那地方官一次審理案內民係何處人,即交該管地方官詳審明白,申詳督撫臬司。督撫等官於下屬審詳之事,原批:「某衙門即於某衙門完結。」 如果情事未明,即將未明之處,詳細指出批駁。倘仍復朦混,即將該問官題參,嚴加議處,另委別官審理。若督撫等官將事理已明可結之事,故生枝節,屢行批駁,遲延不結者,從重議處。

一凡被人告發。止將狀內有名人犯審擬外如拿獲光棍夥黨人多。仍行嚴拿研審治罪。如審係無干牽連者。即行釋放。

一凡一應重犯仍行監固外其餘情罪輕小事件在外散審。若各問刑衙門並無可候之處,應即完事件不行速完、遲緩耽延。將干連人犯監禁者,聽科道官員指名題參、以憑議處。

一、凡批審州縣事件,將犯人發州縣監禁外,司道府廳自審事件,將人犯自行本衙門監禁。無監者,仍將犯人發州縣監禁。若有監而故將犯人發州縣監禁者,該督撫查參,將該官交與吏部議。

一、直隸各省督撫審理事件,凡情罪重大要犯,務宜牢固監禁,詳審確擬。如案內牽連犯人,有情罪稍輕者,准取的保,俱俟核明具題發落外。至於重犯案內,或挾仇扳害,或無辜牽連,承問各官,申詳各督撫,該督撫速行詳審,果係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