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人等、俱照舊例、不許私自買用投充。違者治罪
又題准、奉天將軍府尹、及
盛京各部一切「移部咨文,兩個月回文不到即咨。」
部請查「《寧古塔》將軍一切移部咨文,三個月回文不到,亦令咨部請查,逾此限者議處。」
又議准:「喇嘛班第私建寺廟者,照律治罪。」 又議准:凡大通橋未交米石,不稟官寄倉收貯,私自在外寄頓并受寄者,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該監督官不行查看,任其寄頓者,議處。又題准:「廣東、廣西赴任各官,每日程限七十里。違限十日以內者,罰俸一年。十日以上者,降一級調用。二十日以上者,降二級調用。一月」 以上者,降三級調用。兩月以上者,革職。其有患病事故者,該督撫查明具題免議。如止取府州縣印結者,不准
又議准:凡發掘歷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開棺見屍,為首者擬斬立決,為從者俱擬絞立決。其止見棺槨,為首者擬絞立決,為從者俱擬絞監候。若發掘未至棺槨,為首者擬絞監候,為從者俱僉妻,發邊衛永遠充軍。到配所各責四十板。又題准:凡犯人聽審時,有閒人隨進衙門扛幫,原被傳遞口供串通作弊者,係「官議處。」 係平人在本衙門枷責。其看門、《撥什庫》及甲兵皂隸一併照例枷責。
又議准:凡親兄因爭奪財產、官職及挾讎持金刃等兇器故殺弟命者,擬絞監候。如無爭奪等情,仍照律擬罪。
又題准:凡親伯叔爭伊姪財產,及奪官職,挾讎故殺者,亦照例擬絞監候。
又題准:「每年正月六月照例停刑,不必具題。」 又題准:「凡遇六月立秋之年,俟交七月初三日具題正法。」
又覆准:「具題重罪事情,照原《疏看語》」 揭帖、開送三法司核覆外,停其照數造冊投送
又議准:「凡督撫以下、道府以上官員,除緊要事情照例差人外,其餘細事,止許行牌催提,不許擅差人役,違者議處。」
又題准、旗下應正法人犯、已解到部者、停其《綠頭牌》、請
旨。「即行正法。」
又題准:「檢驗屍傷,城外令五城兵馬司指揮城內刑部司官、及筆帖式、帶領撥什庫仵作人等、親行檢驗」
又覆准:凡世職及有職任官員,王等屬員患病告退者,該都統、副都統、長史等,驗實咨部,准其解退。若詐稱患病告退者,革職。有世職者,令應襲之人承襲。若係本身所得世職,亦令革去。其徇情具報之該都統、副都統、長史等,俱降二級,罰俸一年。至前鋒參領、護軍參領、前鋒侍衛及有世職之侍衛,藍翎護軍校等,若有詐稱患病告退者,與不行詳查之該管官,俱照此例議處。又覆准:凡發遣流徙人犯,開明年歲、籍貫及妻子年歲,係旗下人,並開明旗色佐領。
凡畋獵舊例,獵場內人員,如行走不齊,前後雜亂,呼應不靈者,該管官罰俸一個月。䭾獸覓箭,遷延落後者,該管官拔取箭枝,本官免議。如被旁人查出,該管官罰俸一個月,本人鞭二十七。越眾騎射,擾亂圍場者,該管官之馬入官,係平人委署員缺,鞭五十。係侍衛護衛,亦將馬入官,隔山岡射箭者,鞭三十,追銀五兩,給首告之人,將人遺棄凍死者,委去首領之人鞭七十,係官,罰俸九個月。在禁約地方畋獵者,為首鞭八十,為從者鞭五十,所獲之獸,入官,係官,罰俸一年。又令:凡畋獵時,兵丁三名內,輪流一名,帶旗不令射獸。其餘兵丁如向內射獸者,沿邊射畢,即回本隊;向外射獸者,馱獸覓箭畢,即馳至圍場;遷延落後,鞭三十。彼此盜獸,鞭八十二;搶奪柴草,鞭八十;令賠還該管官,罰俸一個月。盜鞍轡鞦䩞等物,鞭八十二,罰銀三兩。箭無名字,罰銀十兩,俱給挐獲之人。無銀者,鞭三十。「失火」 ,鞭一百。畋獵規避,鞭七十。餘如前例。
又
諭:「鳥鎗原係軍器,不應擅放。違者許兵部九門提督。」
不時查挐從重議罪
凡獵場誤射舊例獵場內王、貝勒、貝子公等,如因射獸誤射王者,罰銀三千兩給被射之王。誤射貝勒罰銀二千兩給被射之貝勒。誤射貝子、公罰銀一千兩給被射之貝子、公仍照本爵,各罰俸兩個月。如不係射獸,無端妄射者請。
旨:「審問王、貝勒、貝子、公等誤射下人者,罰俸兩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