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題准:官員將撥應之船不詳上司,私自撥給,或擅行估價者,罰俸一年。
又題准:《勘合火牌》,多填馬一匹者罰俸六個月,二匹者罰俸一年,三匹者降一級調用,再多填者,照例遞降。
又題准駐劄
盛京官員拿獲偷參之人、得財私放者、革職交刑
部。若偷參之人同屯居住知而不舉者,降一級,罰俸六個月。其採捕人役,將採捕之物隱藏私帶者,頭目及噶喇大守、《山海關》官員,罰俸一個月。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日。
上諭刑部:「自古帝王欽恤民命,務期獄無枉縱讞決。」
明允以成刑措之治朕每於秋決重犯特為詳慎惟恐一夫有冤以傷和氣向來朝審之例先期進呈招冊然後九卿科道會審覆奏完結乃外省秋審奏本內止有節略觀覽永能明晰又有屢經續到之案為期甚迫以致過期復俟來年殊為不合以後外省秋審應令預期照在京朝審例造冊進呈亦著九卿科「道會同覆核,奏請定奪。其造進招冊及奉旨結案行咨,俱應限定日期,爾部一併詳議定例具奏。特諭。」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十二月初九日欽奉
諭旨:「近聞爾部報縊死者甚多。關係人命、深為可憫。」
「著將縊死人數,月終彙寫啟奏,不必用印。」 欽此。又題准:州縣衛所官乾沒錢糧者,照貪贓例革職提問。追贓衙役侵欺,提審追贓,該管官照縱役貪贓例革職。如州縣官有乾沒侵欺等情,上司預先不行查出,或據詳代為開銷者,司道府都司各降一級調用,督撫罰俸一年。若前任州縣等官乾沒後任官不行查出,或代為開銷者,各降一級調用。前任官那移,後任官不行查出者,罰俸一年。布政司、都司掯勒州縣、衛所官改那錢糧者,照那用正項例處分。督撫不行題參,照徇隱例議處。其州、縣侵那司道府官察出者,無論年分遠近,俱免議。
又覆准:凡追比侵盜錢糧犯人贓私,如果家產盡絕、不能完納,該督撫取結具題、免其追贓、并免其入官流徙。若家產未盡、徇庇捏結者,從重議處。其追贓限期、俱改限一年
又議准:「官員雖無錢糧盜案,而未能力行教化,督、撫、司、道、府等官濫舉,亦照例罰俸。」
又覆准:蘆課錢糧未完,大小各官或初參或限滿題參者,俱照徐淮等倉錢糧未完,官員初參及限滿例參處。
又題准:州縣官將已徵錢糧作為民欠,恣意那用者,革職挐問。司道府官朦隱不報者,革職。如已申報,而督撫不行題參者,降五級調用。又覆准:「巡撫布政使年限錢糧,原欠不及一分者,初參限內不完,降一級;二次限內不完,降二級,俱戴罪。督催三次,限滿不完,降三級調用。原欠一分以上,俱照例處分。其督催都司,限一年半,衛所官限一年。初次限內未完,不及一分,各罰俸一年,停其陞轉。二次限內不完,各降一級戴罪督催。三次限內不完,各降一級調用。」 又覆准:前任官有侵那拖欠者,署印新任官交代時,即通報督撫上司題參。如徇隱不報,交代後察出者,罪坐接管官。如已通報而上官不詳報題參,徇庇舊官、逼勒受代者,許新任官據實報部,逼勒上官,以徇庇例議處,本官赴部另補。又題准:承緝盜案各官病故或因事革職離任,停其具題。俟限期滿日,該督撫查明按緝官員職名,咨部查核,餘賊照案緝挐。
又題准:在工匠役偷盜者,監工官罰俸六個月。外人偷盜者,罰俸一個月。不應在內行走之人偷盜者,守門官罰俸六個月。應行走之人偷盜者,罰俸一個月。
又題准:「竊盜二次者,其主及父兄係官,罰俸一個月;三次者,罰俸三個月。」
又《題准》:「竊盜被獲,係某柵欄走出者,該管步兵鞭一百。」
又題准:每佐領下一年,內十人以上為強盜者,佐領降一級,罰俸一年。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二十名以上者,佐領革職,驍騎校革職,鞭一百,折贖撥什庫,鞭一百,革去撥什庫。
又覆准:凡審問強盜,有供出在先行劫之處,即行咨查督撫當日失主,曾經報官者,即將該地方官照諱盜例處分。若失主未報,無有實據者,令該督撫取地方官並無諱盜印結報繳。若具結之後別有發覺,確查隱諱屬真者,仍坐以「諱盜不報」 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