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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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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公保,彼此罵詈,福儒輒用磚毆公保鼻梁腮脥等處,復用繩勒其咽喉,以致公保立時殞命。該撫歷審自認情真,王福儒合依故殺者斬監候律,應擬斬監候,秋後處決。韓氏因福儒持刀赶殺逃避,實不知情。韓氏合依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各杖九十律,應杖九十,遇熱審減等杖八十,折責三十板。鄭美吾審係無」 干,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七月十一日題,十三日奉。

旨:「王福儒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又七月二十七日,准咨一刑部為回明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任一龍因任四於康熙三十五年十月十六日,在牛叫河地方截奪驢騾,打死徐狗綑等案內拘禁待質,已經三年。緣任四在逃,無憑對質,奉部文將任一龍暫行監候,俟緝獲任四之日,一併定擬在案。今任一龍之父任光大稟稱,任四弋獲無期,保釋前來。」 查任一龍贓証,兩無憑據,終難懸擬。倘或任四已伏冥誅,終不到案,而任一龍遂永禁不釋。總使任四搶奪之際,一龍在後牽驢是真,亦不過搶奪傷人,為從之犯非常。

赦不原之罪。應將任一龍暫取的保,俟任四獲日

「提審定擬」 等因前來。據此,應將任一龍照該撫所請取保,俟緝獲夥賊之日質審定擬到日再議可也。

一、刑部為報單事:議得:據直撫李光地咨稱:「行劫撫寧縣居住周鎮家案內免死減等脫逃之強賊王可立,在於中後所地方拏獲,應將可立併妻高氏、女存姐解部」 等因前來。隨審據王可立供稱:「並無行賄,將我們縱放。吳大等現在何處?我不知道」 等語。查王可立等三犯脫逃,將疏防官員題參獄卒治罪在案。據此應將王可立治罪,但係奉

旨「從寬免死減等之犯。將王可立併妻高氏、女存姐」、

「咨送戶部轉發黑龍江將軍,照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給與新滿洲披甲之人為奴。其未獲之吳大、陳二,仍令該撫嚴緝,獲日另結」 等因。康熙三十八年閏七月十四日題,十七日奉。

旨:「知道了。」

一、吏部為稟報事:「考功清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王起俊於本年四月十二日夜越獄脫逃,該縣於四月十一日提赴河工,即於本月起程。典史於四月十六日委解兵餉。此時教官送考在府,該縣詳府請調教職,暫回照管。該訓導茅之芳隨即奔回,於四月十五日方始到縣。則王起俊等越獄之日,通在印捕官公出之後,訓導未經回縣之先,並無管理之員,無憑開報,擬合咨覆」 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在印捕官公出之後,訓導未經回縣之先,並無管理之員」 等語。但印捕官既委公出,必俟署官到任,方可出境,豈可以並無管理之員為詞?此係本部具題駁查之事,未便據此完結。仍應移咨該撫「查明,到日再議可也。」

一、吏部考功清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印捕各官俱公出」 一案。該縣蒙河道分府羽檄內開:

聖駕臨幸、查看河工、火速差員料理、誠恐遲誤、不敢

「俟教職到日起行,即於是日奔赴,並無捏飾,擬合咨覆」 等因前來。查該撫既稱

聖駕臨幸、查看河工、惟恐遲誤、不待教職回縣、即赴

「河工,該縣實係因公出境,王起俊等越獄之日,實無管理之員」 等語。此咨無庸議。

一、刑部為《抗斷霸產》等事。會看得楊可談等打死伊緦麻族姪楊福春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杖,具題前來。查楊可談與楊福春夙無嫌怨,緣楊福春之祖隨母出嫁生子,其子娶媳陳氏,生有福春。於康熙三十五年陳氏攜子福春歸宗,向族祖楊鳳喈清理祖遺房屋,經官斷給,未即清還。於本年正月初「八日,福春又向鳳喈索房毆詈可談見父被辱,持棍毆打腳踢,致傷福春左肋腎囊等處,楊鳳喈、楊三又助毆腿肚等處,以致福春傷重,當夜殞命。」 該撫歷審,各認不諱。楊可談合依「尊長毆緦麻卑幼至死者絞監候」 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毆非致命重傷之楊鳳喈、楊三,均合依餘人杖一百。尊長毆卑幼減一等,律應各減一等杖九十,楊三折責三十五板,楊鳳喈係生員,照例折贖,曹道審係無干,毋庸議等因。康熙三十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題,九月初三日奉。

旨:「楊可談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惡棍勒死人命事》。會看得《長壽等勒死楊廚子》一案,據直隸巡撫李《光地》,審擬絞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