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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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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董立揚》一案,據直撫李光地審擬絞罪具題前來。查董立揚充膺總催,妄稟董立廷抗糧,廷父董奉章亦在縣具呈分訴。康熙四十年八月初四日,立揚、立廷兩相角口,奉章又以毆打伊子控縣。初六日,立揚見立廷在地,摘取綿花持棒赶打,被花科絆跌,立廷即拾棒擊傷立揚額角等處,以致立揚傷重,當日殞命,該撫歷審,自認情真。據此,董立廷合依「凡同姓服盡親屬相毆致死者,以凡人論,鬥殺者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董奉章等審係無干,應毋容議」 等因。康熙四十一年四月初六日題,初八日奉。

旨:「董立廷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

一、刑部為活活打死夫命事:湖廣清吏司案呈據直撫李咨稱:「犯婦張氏,助夫高二毆死馮爾貴一案,前因張氏脫逃,將高二擬絞,張氏獲日,另結具題」 部覆奉:

旨:「高二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遵在。

案:今張氏已經緝獲歷審,「執棒毆傷爾貴肋脅是真,將張氏擬以軍罪收贖」 等因。咨覆前來。據此,張氏合依共毆人執持兇器亦有致命傷痕者,發邊衛充軍。律係婦人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可也。四十一年四月十三日奉:

旨:「知道了。」

又部覆:吏部「為飛賊截劫事,據直撫李光地咨稱,唐縣北嶺子行客王𤣱等,于康熙三十九年五月初三日被截一案,一年限滿,真賊未據報獲。將原參唐縣知縣王孫延等咨議前來。除唐縣知縣王孫延,橫河口巡檢王士榮,俱經別案革職,無容議。未獲賊犯,俱交與接任官照案緝拏外,應將保定府同知陳一朝」 照例罰俸一年。未獲賊犯,照案緝拏。康熙四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奉

旨:「依議。」

又四月二十九日准咨:「一刑部為前事:山東清吏司案呈,准直撫李咨稱,成安縣民賈留住,係因毆死張來貴,擬絞,秋審可矜,免死減等之犯。今據賈留住之母張氏呈稱:氏年六十一歲,伊夫久出無音,實係孤子,籲請照例存留養親。取具該府縣印甘各結等因前來。查定例內,凡發遣軍流等犯,俱以部文到日為始,定限兩個月起解」 等語。賈留住應于十一月內准咨起解,何故遲延五月有餘,始行咨請?應令該撫將遲延情由查明到日再議可也。

一、禮部為縊死人命事:儀制司案呈,奉部送禮科抄出該本部覆刑部咨前事等因。康熙四十一年四月十二日題,十四日奉。

旨:「冀璞依擬應斬,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移。

咨到部。該臣等議得:刑部等衙門「題覆直撫李疏稱,冀璞窺賈樂性妻張氏,年少有色,于康熙四十年四月十五日晚,乘氏夫外出,入室逼姦,被張氏喊叫,冀璞越牆跑去。十八日璞騎馬經過,氏即詈罵,璞鞭氏手,又令雇工人指氏叫罵,氏積忿莫伸,自縊身死。應否旌表,交與禮部議」 等因前來。查《定例》,凡婦女強姦「不從、以致身死者旌表」 等語、今張氏被冀璞逼姦不從、矢志貞烈、以致毆打積忿自縊身死、例應旌表、俟

命下之日,咨行該撫給銀三十兩,聽本家自行建坊。

可也。康熙四十一年五月初二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叩天回明事:該本部議得:「據直隸巡撫李光地疏稱,強賊常悅等截劫貨郎邢自汶一案,緣在監病故強賊張六與脫逃之王二、劉三同至常維福家聚飲,張六遂起意商謀截劫。因劉三不允,維福即令伊子常悅入夥。康熙三十九年六月十一日,各騎馬帶械,行至蠡縣南玉田村,截劫邢自汶銀布等物。」 自汶報知鄉保,即將張六挐獲。續據常悅自行投到,歷審情真,除張六病故外,將常悅照律擬流;逸賊王二、常維福獲日另結等因具題前來。查該撫疏內,常維福、常悅于本年六月二十日在新安縣地方一同被獲,又稱常悅于七月二十四日自行投到,且投首時並無首呈確供,從何據信?其常維福既經被獲。何得又稱脫逃。再在屯旗下家人為盜。其伊主處分之例甚明。今該撫又未將常悅等之主擬罪。事干盜案不便遽結。應請

「《敕下》該撫再行詳審確擬具題,到日再議可也」等因。

康熙四十一年五月初九日題,十一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為知會事:督捕司先據崞縣知縣馬暹《拏送閆三弘子》,稱係逃出旗人,《解部審問。閆三弘子》亦非旗人,係崞縣之民,《遞發原籍》,令其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