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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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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處分賠補。其虧空黴爛存倉穀石者,既經賠完,仍行治罪,似屬太過。且各州縣存貯米穀甚多,倉厫不能盡貯在各處分貯,且南省地方又係潮濕,米穀易至黴爛,爾等應與九卿會議具奏。欽此。」 九卿會議:「凡官員將存倉一應米穀黴爛虧空者,該督撫題參,仍照例革職留任,一年賠補。賠完,免罪復職。如逾一年」 不能賠完者,解任,再限一年賠補,賠完仍准復職。如二年外不賠完者,照定例擬罪,著落家產追賠等因。奉

旨:「著行文各省督撫等,照此議行。可否之處,各定議。」

具奏。欽此。今據直省督撫定議具題奉:

旨「直隸各省督撫所題官員虧空處分之事。九卿詹」

事,科道會同一併詳確議奏,各本併發。欽此。查宋犖、喻成龍、張泰交、阿山、金世榮、桑格、梅鋗、石文晟、王燕、巴錫、蕭永藻、郭世隆、施世綸、郭琇、王國昌、張志棟、齊世武、貝和諾、王國安等疏稱:奉

上諭「九卿會議,州縣官員虧空黴爛倉穀者,限年賠。」

「『補,免罪復職定例甚屬允當,俱屬可行』等語。查江南督、撫等既稱:限年賠補,免罪復職,甚屬允當等語。應照九卿前議遵行。又廣撫彭疏稱:『黴爛倉糧限年賠完,免罪復職,甚屬允當。但買穀還倉不嚴,以扶捏連坐處分,弊滋甚矣。應於補完日,該管府、道出具印甘結,申繳藩司督撫存案。再有虧空發覺,一併議處』」 等語。應如所題。嗣後各省州、縣虧空黴爛倉糧實在賠補完日令該管道府出具實在補完印結,報明藩司督撫存案。倘再有虧空發覺,將府道一併議處。又《陝撫鄂疏》稱:虧空黴爛倉糧止數千石者易於補苴。應照廷臣所議。若虧空一二萬石者,仍留任賠補。恐不肖官員自顧功名,派累小民,亦未可「定。臣以為虧空一萬石以上者,應革職解任,亦限二年賠完,復職另補。至各州、縣米石,有散寄庵廟民房者,督撫以下州縣以上,應酌量捐俸添造倉厫」 等語。查虧空黴爛倉糧原無定數。若虧空多者不准留任,恐被參官員不復顧惜功名,任追無補,所欠倉糧反歸烏有。若恐留任私派里民,現有私派處分定例,應將所題之處毋庸議。其各省州縣倉厫如有不敷,該督撫勸諭各官捐造,給與《紀錄》,以示鼓勵。仍造冊報部。奉

旨:「依議。」

《禮部則例》
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皇上五旬萬壽赦款》:「一,凡官吏兵民人等有犯,除謀」

反、叛逆子孫,殺祖父母、父母,內亂妻妾,殺夫告夫,奴婢殺家長,殺一家非死罪三人,採生折割人,謀殺故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強盜妖言十惡等,真正死罪不赦外及修造

宮殿

陵寢工程不固。冒破錢糧、製造戰船軍器等項。不堪用

糜費錢糧,軍機獲罪,貪官衙役犯贓監守自盜,冒借官庫銀兩,拖欠錢糧漕糧,侵盜漕糧,騷擾驛遞,奸細光棍,誣告叛逆放火,因姦致死人命罪犯,亦在不赦。別項死罪,俱減一等。此內有鬥毆殺人者,仍照例追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其餘自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昧爽以前,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咸赦除之。有以。

赦前事告訐者,以其罪罪之。

一、地方有豪紳、劣衿、衙胥積蠹,或免本身田地差徭、或包攬他人田地徭丁代為規避,偏累窮民,莫此為甚。該督撫行文各地方官秉公嚴察,如有此等情弊,重加懲處。

一、天下驛遞苦累,凡乘傳員役、騷擾驛遞者,著該督撫立行參處。如有容隱,一並治罪。

一凡「地方災傷已經察勘蠲免賦役者、有司不遵、仍行濫派及但免有力之家、致窮民不沾實惠者,事發決不饒恕。」

一、地方大小官員,當以仁慈為本,妄聽奸民捏辭誣告,以致陷害良民,其害更甚於貪。如各省督撫以下及有司官員,有濫受詞狀,貽累善良者,事覺定從重治罪。

一、濫動重刑舊有嚴禁,有司官員有因小事輒行夾審,並違例妄用非刑者,該督撫即行察參具奏,從重治罪。

一、「雜派項款應永行禁革,以安民生。該督撫嚴察禁革,如有仍前濫征者,或經參奏、或被發覺,定行從重治罪。」

一、「恤兵原以為民,兵丁專賴糧餉養生。各省兵餉皆不實給,以致兵不精銳,且多失所。應嚴行申飭,著各撫提鎮,不時稽察禁革。如有仍前虛冒扣剋,不實支給者,定行從重治罪。」

一督撫題補各官、原從地方起見。或受任之後。有行事更變乖張、貪縱虐民者。該督撫不時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