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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1 (1700-1725).djvu/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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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知道了。」

又十一月,一刑部為知會事:「雲南清吏司案呈:查得強盜案件,關係甚重。近見各省盜案,將動手傷人或捆縛用火燒炙之強盜姓名,于貼黃內往往不行聲明,以致部議難以分晰。相應行文直隸各省,凡強盜案件,定擬具題,于貼黃內,務將動手傷人捆縛火炙之強盜姓名,並用何器械傷人之處,詳細分晰聲明」 可也。

又,十一月,一《偏撫趙題》「鄧奇生毆死王文先」 一案,經三法司議覆,「鄧奇生照律絞抵監候。奇生之母吳氏因咬傷文先肐膊,應照律擬杖。但吳氏年已八十,相應免罪。吳氏家無以次成丁」 ,將鄧奇生所犯罪名,并應侍緣由,開列具題。奉:

旨:「鄧奇生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凡罪犯存留。」

養親。必其親係無罪可憫之人。方可奏請留養。前有明旨。這案吳氏咬傷王文先。亦係有罪之人。今將鄧奇生引存養例奏請。殊屬不合。著飭行。

又十一月,一吏部「為《欽奉》」

《恩詔》事:考功清吏司案:呈准浙撫張咨稱:「盜犯賴雲」

等「收禁《太平縣監越獄脫逃》」 一案,年限已滿,仍無弋獲,將承緝太平縣典史陳天猷等覆參前來,應將太平縣典史陳天猷、知縣何《有略》,均照例議處。但事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相應免議。未獲逃犯,照案緝挐。再該撫咨稱、

《部咨》內,未經指明。

「《赦前越獄》之案亦予免參」 之語,「詳請咨部示奪」 等

語:查先經直撫李咨稱:

赦前盜案年限滿日、免其逐案咨參等因。本部通

行直省在案嗣後

赦前越獄限滿之案、亦照盜案限滿、免其逐案咨

參,相應通行直隸各省督撫知照可也。

一、刑部議覆山東一件稟報事,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范二等行劫壽光縣劉家莊居民高尚仁家一案,據東撫王審擬斬罪,具題前來。查逸賊國光大起意糾約范二等,又糾約丁福會,不允國光大與范二等同夥六人,在窩主張崇錫家聚會商謀為盜。國光大說出素知高尚仁家道殷實,光大帶范二等於康熙四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夜二更時分,各持刀行劫高尚仁家。失主之妻朱氏,知覺國光大遂用刀砍傷朱氏額顱等處,劫得衣服等物,仍至張崇錫家分贓而散。朱氏傷重,於次日身死。經丁福會出首,於九月初九等日將范二等陸續拏獲。該撫歷審,各供情真,除窩主張崇錫、盜犯張景取供後病故不議外,范二、劉四、劉福安合依強盜殺人,不問曾否得財,皆斬梟示律,均應斬立決梟示。丁福會雖知盜情已經出首,應無容議。已獲之贓給還失主。未獲之贓將各盜家產變賠。逸賊國光大、劉三嚴緝獲日另結。再該撫《疏》稱:「監斃窩主張崇錫之管獄官係壽光縣典史朱世法」 ,事在

赦前,似應寬宥。至賊犯張景患病,壽光縣知縣陳

良治「違例差押在外調治病故,應將陳良治一併附參,聽候部議」 等語。應將監斃窩主之壽光縣典史朱世法依例議處,但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相應免參。再,該撫疏稱:「知縣陳良治將張景」

差押在外調治病故。查《定例》內,遞解各項犯人,中途病故,未取患病印結,死一二名者,將僉差之官罰俸一年,應將陳良治罰俸一年。查有紀錄六次,應銷去紀錄二次,免其罰俸等因。康熙四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

旨:「范二、劉四、劉福安俱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一、刑部為報明事:該本部會同院寺會看得:《范有青扎死白上忠》一案,據吏部尚書管理直隸巡撫事務李《光地》,審擬絞杖,援

赦,具題前來,查范有青之父在時,曾借白上忠糧。

「食未償身故。范有青言明,傭工抵償。於康熙四十一年五月初六日,有白上忠之親王德學,因向范有青算減工價,以致兩相爭角,當眾勸散。次早白上忠途遇范有青,復行追打。范有青奔回,上忠復行赶毆有青,有青情急,即取小刀恐嚇上忠,復又撲打,以致扎傷上忠心坎,逾時身死。該撫歷審,自認情真。」 據此,范有青合依鬥毆殺人者,不問手足他物金刃並絞監候律,應擬絞監候,秋後處決。起釁之王德學,合依《不應重律》,杖八十。但伊等事犯,在康熙四十二年三月十八日。

赦前,范有青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

責四十板,仍追埋葬銀四十兩,給付死者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