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日,行劫邊振臣家,趙二黑殺死失主郝八子,持棍在失主門首把風,劫得銀衣等物,俵分而散。經前任巡撫于將賊犯王璽、孫禿子等陸續拿獲,審擬斬杖,分別援
赦具題、「臣部等衙門議覆具題」 、「分別正法發遣。」 在
案。今於四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將郝八子、趙二黑拿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據此,除趙二黑既稱取供後病故不議外,郝八子合依強盜殺人不分首從曾否得財、俱斬梟示律應斬立決梟示。已獲贓物給還失主。未獲贓物將盜產變賠逸賊鄭四等嚴緝獲日另結。再該撫《疏》稱:監斃趙二黑之管獄官係安州「吏目王廷均,相應附參,聽候部議」 等語。查《定例》,州縣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應將安州吏目王廷均照例罰俸三個月等因。康熙四十四年五月二十二日題,二十四日奉。
旨:「郝八子著即處斬梟示,餘依議。」
又五月,一刑部覆:貴撫于《疏》:「嗣後凡遇」
赦之。竊盜、搶奪、掏摸等犯,罪已全免,亦免其「刺」 字。
奉
旨:「依議。」
又康熙四十四年間,巡道詳:「武清縣民打死王五,擬絞,秋審可矜減等之犯張四,查明並無妻氏,兩腿癱瘓,不能動履,實屬癈疾,難以發遣。取具印、甘各結,請照例收贖。」 奉刑部以律內「真犯死罪免死,不准收贖」 等語為駁。當經巡道援引《穆應邦案》之例,頂詳請咨,於康熙四十四年六月初一日准刑部為慎刑,奉有。
《恩綸》等事。湖廣司准吏部尚書管直撫李咨稱:秋審
可矜人犯張四,染患癱瘓,又加患病,應請照律收贖,援例免其發遣,等因前來。查張四係康熙四十三年秋審,可矜,具題奉
旨「免死減等流犯。」今該撫既稱「張四。」委係癱瘓,實難。
發遣,應令該撫將張四照律收贖可也。
一、刑部為報呈事:該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賊張自遠等行劫鹽山縣孟家莊居住劉緒武家糧食」 一案,准直撫李審擬斬杖,具題前來。查逸賊劉贊謀販私鹽,糾合現獲賊張自遠等三人,病故賊郭四等五人,未獲賊崔達達等六人,同至病故賊郭四家。適崔文玉因討鹽價,亦至郭四家。各賊聞灘內無鹽,欲散。郭四知劉緒武家有糧食,倡議行劫,崔文玉不從。劉贊等恐其事露,威逼文玉入夥,共一十六人,騎驢持刀鎗等,械於康熙四十二年十二月初四日二更時分,齊至失主之家。劉贊令馬著石伴崔文玉看守驢頭,又令張自遠、李小德、李二、殷義在外把風。劉贊等十人入室,崔達達遂鎗傷失主佃戶張柱廷腳面,各賊搶糧奔去。劉贊分給崔文玉雜糧,文玉不受,各散。張柱廷傷已平復,於四十三年正月初五等日,將賊犯李二等陸續拿獲。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郭四、段二、張素行、馬著、石殷義俱取供後病故不議外,張自遠、李二、李小德合依強盜已行而但得財者,不分首從皆斬律,均應斬立決。崔文玉先因威逼同行,後又推贓不受,合依知同伴人欲行謀害他人,不首告者,杖一百律應杖一百,折責四十板。未獲雜糧,各盜家產,變賠逸賊劉贊、崔達達、劉臣,部倍之、史莫五、馬六、馬二嚴緝獲日另結等因。康熙四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題,二十七日奉。
旨:「張自遠、李二、李小德俱從寬免死,照例減等發與。」
黑龍江將軍酌量撥給,務期嚴押解到,餘依議。又六月一刑部為報明事:該臣等會議得,先據湖撫劉疏稱,吳代聘因取牛鬥毆吳再純,持棍抵格,致死大功兄吳代聘一案,刑部等衙門議以並無毆死大功兄存留養親之例,將吳再純仍照例擬斬立決,具題奉
旨:「這案著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吳再純
與吳代聘素相友愛,夥牛種田。四十三年七月初六日,代聘以耕作取牛,再純欲行打穀不給,因而兩相爭鬥。代聘先毆再純,持棍抵格,致傷代聘額顱,次日殞命。但該撫既稱「吳再純之父吳君吉年逾七十,止生再純一子;若將再純抵償,則君吉年老無人贍養,必致絕嗣,情實可矜。」 應將吳再純免死減等,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准其存留養親可也。奉
旨:「依議。」
又七月二十四日准咨:「一刑部為叩。」
閽事:貴州司案:呈准吏部尚書管直隸巡撫事務
李咨稱「天津衛軍犯孫文啟」 、因叩
《閽擬》:軍伊繼母張氏,年已八十,家無次丁,呈懇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