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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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部咨:直撫趙強盜謀殺故殺案內軍流等罪,不准援赦在案。今據各省督撫將強盜謀殺案內軍流等犯,有具題援赦者,亦有不准援赦者,事不畫一。查強盜謀殺、故殺,雖在不赦之條,然細味。

恩詔。係此等案內、真正死罪不赦。其軍流等罪、應並

從寬宥以廣

皇仁。俟

命下之日、臣等行文各該督撫一體遵行。至臣等將

此處不先行請

旨「知照各督、撫畫一奉行,咎亦難辭。相應檢舉,伏祈 敕部察議施行」等因。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日題。

二十四日奉

旨:「依議。」

又八月初八日,准刑部咨:「為欽奉。」

《恩詔》事:直撫題:「強賊于明旺等行劫監生閆明倫家」

一案經本部議覆,將此案內自首之于明旺、于芳,俱照律擬徒,不准援赦行文在案。今本部奏請將《強盜謀殺故殺》案內軍流徒杖以下人犯,應准援赦釋放,奉。

旨:「依議。欽此。相應移咨該撫,將于明旺等即行釋放。」

仍報明本部,嗣後凡強盜謀殺、故殺案內,軍流徒杖等罪人犯,俱照此畫一遵行可也。

一、康熙四十八年八月,刑部會議得:康幸發扎死親兄康健一案,據晉撫蘇審擬斬罪具題,經刑部等衙門議覆,將康幸發擬斬立決具題。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議奏。欽此。」查《康幸》發與康健。

同父異母兄弟,素睦無嫌。緣有祖遺房地契券,向係康健收藏,于四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檢查,失少六張,疑幸發竊去,于二十三日同堂弟康壽吉尋獲幸發帶至壽吉母舅康富民家。康健令壽吉捆綁,幸發、幸發情急,隨拔身佩小刀嚇扎。壽吉驚倒,康健從背後手抓幸發肩膀,幸發恐被捆打,輒手持小刀向後「扎中康健左肘等處,殞命幸發,應照弟毆同胞兄死者律,擬斬立決。但該撫既稱康健幸發俱無子嗣,一死一抵,後嗣滅絕,且伊父柩現在暴露,情有可原,照王子重存留養親之例,枷責發落」 等語。查三十三年臣部等衙門覆原任河撫顧題王子重毆死胞兄王九一案,緣子重兄弟俱無子嗣,且伊父母骸骨暴露未葬,將王子重比照「留養」 之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奉

旨「依議,欽遵」在案。今康幸發殺死伊兄康健之案,與

已結王子重,情事相符,應將康幸發照王子重之例,枷號兩個月,責四十板,餘仍照前議可也。一刑部為報明事,該本部會同吏部院寺會看得強盜侯大等行劫景州桑園村居住生員劉熹若家一案,據直撫趙審擬斬笞,分別援赦具題前來。查病故賊曹遜,素知劉熹若家有蓄積,商同未獲之單二麻子,轉邀吳發貴、侯大同夥四人,于康熙四十四年八月初十日三更時分,各持刀棍等械,齊至失主莊上,砍取柳棍,扎梯扒牆進院,挖孔入室。曹遜捆打失主,搜劫衣飾等物,從大門出水,分贓而散。迨至四十六年七月初十日,據楊五出首,拿獲吳發貴等。該撫歷審,各認情真,除曹遜取供後病故不議外,侯大、吳發貴俱應照強盜得財立決。但該撫既稱各賊所分贓物花費無存,所起碎珠失主難以認識,應將侯大等監候,俟緝獲逸賊單二、麻子質審明確再行處決。應將侯大、吳發貴照強盜審有贓証明確照例即決。如贓跡未明不妨再審,俱監候勒限嚴緝逸賊單二、麻子一併審明具題到日再議。寄藏盜贓之王子實,合依「《知強盜贓》而寄藏者減故買」 一等,一兩至十兩笞二十律,應笞二十。但王子實事犯,在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十一日。

恩赦以前王子實與出首之楊五均應省釋。再該撫

疏稱:「監斃曹遜之管獄官,係景州吏目李秉謨,相應附參,聽候部議。查《定例》,州、縣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 等語。應將景州吏目李秉謨,照例罰俸三個月。至此案承審遲延之官,該撫既稱題參議處,應毋庸議等語。四十八年九月初八日題,十二日奉。

旨:「依議。」

又九月,一戶部議「『偏撫趙疏稱,原任耒陽縣降調知縣王賜召未完南米三千八百一十七石八斗零,於未經離任之先照數全完,與開復之例相符,題請將原參革職之案開復』等因前來。查前項已完米石,與原參米數相符,應將王賜召照例開復。但該員於南米未完案內革職之後,又有兇犯賀子鳳違例發保自縊身死」 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