便照《拒捕律》擬斬,應改照竊盜一百二十兩以上律」 ,擬絞監候。王三黑,合依「《為從減一等律》,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折責四十板。疏脫首贓不盡,應杖八十之司小旺,其解役寇九平、楊得剛,合依「主守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 律,應各杖六十。但王士孔等俱事在康熙四十八年三月十一日。
《恩赦》以前,王士孔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
「所責四十板,王三黑等應免罪;寇九平、楊得剛仍革役,未獲贓物照例追賠。給主逸賊張三風、于道功并司小旺,獲日另結監斃。許加美之管獄官阜城縣典史楊加盛,相應附參,聽候部議。」 查《定例》州縣監獄係吏目典史專管,獄內監斃一人者,罰俸三個月等語。應將阜城縣典史楊加盛,照定例罰俸三個月。至此「案承審遲延之官,該撫既屢參在案,應毋庸議」 等因。康熙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彙題,十四日奉
旨:「知道了。」
一、刑部「為《欽奉》」
《恩赦》事:江西清吏司案呈「據直撫《趙咨稱免死減等》」
「流犯趙六犯罪時年止十五似應照例收贖」 等因前來查趙六係毆死崔紅記擬絞遇赦免死減等之流犯。今該撫既稱趙六犯罪時年止十五與收贖之律相符應如該撫所請趙六流罪准其收贖等因。康熙四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彙題十四日奉。
旨:「知道了。」
又十二月,一刑部為《哀號原情》等事,該臣等會議得:浙撫黃題張承通毆死胞兄張承遠一案,先經刑部等衙門議覆,將張承通擬斬立決,具題奉
旨:「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查張承通與伊兄
張承遠向係同居,緣承通貧難糊口,于本年三月二十六日將公共水車負以當米,承遠見而爭阻,先持木棍毆打。承通奪棍回擊,適中頂門,偏右血流,承通即將香灰掩住破處。二十七日復買藥包敷,因承遠自行解洗,受風重傷,越七日斃命。再該撫疏稱:「伊母章氏帶承通投首。」 告稱「氏夫已故,氏年七十,長子愚呆,次子又被三子還打,冒風身死。懇乞原情超釋」 等語。查張承通毆兄致死,法固難寬。但伊母張氏告稱氏年七十,長子愚呆,不能奉養,情甚可憫。應將張承通枷號兩個月,折責四十板,准其留養可也。奉
旨:「依議。」
一凡具題後「監斃人犯職名、招內未經附參」 、後據詳報、再行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