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三項船隻,或是商船,或是盜船,作速查明報部可也」 等因。康熙五十一年八月初一日題,本月初四日奉:
旨:「依議。」
一、刑部等會議得:浙撫王題,「王末男毆死大功服嬸方氏」 一案。末男擬斬立決。奉
旨:「人命關係重大,著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具奏。欽此。」
查末男與方氏素無嫌怨。五十年十月十一日夜,王傅生取媳邀末男飲酒,醉歸途遇王茂荀,嗔其不與斟酒,兩相爭角。有方氏之子王秋老罵以「賊形。」末男遂拉秋老至,伊兄扭劫在地,暗中火。打去,湊遇方氏猝至解勸,誤傷其頂心,越八日殞命。末男毆死大功服嬸方氏於法難寬,但黑暗眼迷,誤傷身死,若將伊擬斬,情有可矜。據此,末男應免死減等,僉妻流三千里至配所杖一百,折責三十板,仍給埋葬銀二十兩,給付死者之家。康熙五十一年三月內奉。
旨:「依議。」
一、刑部咨:「浙江清吏司案呈康熙五十一年四月二十日本部進內奏事」 :奉
上諭諭尚書哈山等:「爾部于各該管處提拿人犯,不」
即送部。遲延者,爾等照例指名題參。欽此。應行文直隸巡撫轉飭所屬,凡本部行查提審事件,俱遵照定例,於文到之日,勒限五日內即行查送。其發審事件,亦遵照定例,速行審結。如有遲延,本部定行指名題參可也。
又四月,一左都趙為命案惟在等事。切惟刑獄之最重,莫如人命。而命案之擬抵,先驗傷痕,蓋受傷之是否致命,即行兇之應否抵償,所由分也。是以《律》載同謀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傷為重,下手者絞。又以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重者,當其重罪。則致命之處,其不可無一定也明矣。乃驗傷之格,刑部所開、致命與外省不同。臣辦事衙門既有所見,不得不就目前之案件、舉其互異者。仰祈
聖明之裁奪。近接江撫郎送到《揭帖》一案,為「活活打」
「死叔命」 事,內開陳濱等毆死侯寒緣由:陳灂毆傷侯寒左血盆骨、右後肋,陳朱戮傷侯寒頂心,陳濱最後將柴棍毆傷侯寒額顱,左肋倒地,是夜斃命。陳濱合依共毆人傷皆致命,以最後下手傷重者,當其重罪律,擬絞監候。陳朱依律充軍,陳灂依律擬戍。蓋該撫疏內所載頂心、額顱、血盆骨、左肋、右後肋等處皆係致命。而陳濱最後毆傷侯寒致命之額顱、左肋,以致斃命,依律坐絞,原不為枉。但查《刑部驗傷格》內,惟頂心一傷為致命,而額顱、血盆骨、左肋、後肋俱非致命,則似宜照律共毆人因而致死者,以致命為重。下手者,絞。以戳傷侯寒頂心致命之陳朱,坐絞,抵償遂異。雖一命一抵,死者已無遺憾,而彼戍此絞者,不無向隅。況由此而推,又不獨此案為然也。臣思我
皇上慎重民命,親定《爰書》,凡有一線可生之路,無不
為之確核矜全,雖古帝王之好生解網,無以過矣。臣以為內外問刑衙門,《傷格》宜歸畫一,或將刑部之格,通行直省遵照定擬,或飭各督撫將直省驗傷之格,通齎刑部,酌定致命處所,請
旨頒示遵行。至現在陳濱之案,應否併俟酌定之後?
會核照擬。庶內外不致互異、而問擬悉有遵循矣。伏乞
睿鑒施行。奉
旨:「該部議奏。 部覆。」五月,刑部為命案惟在驗傷之
格等事。議得《左都趙疏》稱:「刑獄之重,莫如人命。而議抵是驗傷痕。」 今以《內外驗傷之格》不同,所載致命不同,而各犯之抵償遂異。雖一命一抵,死者已無遺憾;而彼戍此絞,生者不無向隅。臣思我
皇上慎重民命,凡有一線可生之路,無不為之確核。
「矜全。臣愚以為《內外問刑衙門傷格》宜歸畫一,或將刑部之格通行直隸各省遵照定擬,或飭各省督撫將驗傷之格通齎刑部,酌定致命處所,頒示遵行,庶內外不致互異,而問擬悉有遵循矣。」 等因前來查《五城屍格》內,頂心等處俱為致命,而各省屍格與五城不同。且查五城《屍格》,照律初令五城兵馬司驗報,如屍親不甘、復差宛大兩縣再驗至臣部承審命案。照五城《屍格》遵奉年久應將五城《屍格》刻示頒行俾得遵循則內外事件不致互異而問擬庶得畫一矣俟
命下之日、通行直隸各省可也。奉
旨:「依議。」
《部頒新定圖格式》
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