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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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至千有餘條,視成周時蓋數倍焉。元成之世,奇請它比又日益滋多。成帝下詔,令中二千石、二千石、博士及明習律令者議減死刑,及可蠲除省約者,可謂知所先務矣。所謂「奇請它比」 者,「奇請」 ,謂常文之外別有所謂以定罪也。「它比」 ,謂引它類以比附之,不主正律也。分破律條,妄生端緒,舞弄文法,巧詆文致,意所「欲生即援輕比,意欲其死即引重例,上不知其姦,下莫測其故,此民所以無所措手足,網密而姦不塞,刑繁而犯愈多也。」 我朝律文,比前代為省約,其條止四百六十,其死罪止二百二十,用之百餘年於茲,其中固有不用者矣,未聞有所加增也。特所謂「例」 者,出於一時之建請,權宜以救時弊者也。歲「月既久,積累日多,朝廷未聞公有折衷,是以刑官猶得以意為去取。伏乞特下明詔,如漢人所云者,命在廷大臣及翰林儒臣會三法司官將洪武元年以來至於成化丁未以前事例,通行稽考,會官集議,取其可為萬世通行者,節其繁文,載其要語,分類條列,以為一書,頒布中外,與《大明律》並行。其」 成化丁未以後有建請者,或救時弊、或達民情,則別為一書,以俟他日之裁擇。如此則民知所遵守,吏不能為姦矣。

光武時,桓譚上疏曰:「今法令決事,輕重不齊,或一事 殊法,同罪異論。姦吏得因緣為市,所欲活則出生議, 所欲陷則予死比,是為刑開二門也。今可令通義理、 明習法律者,校定科比,一其法度,班下郡國,蠲除故 條。如此,天下知方,而獄無冤濫矣。」

臣按:成帝之詔令博士及明律令者議,桓譚之請,亦欲令通義理、明法律者校定,蓋博士明經者也,經者禮義之所自出,人必違於禮義然後入於刑法,律令者刑法之所在也,議而校定必禮義法律兩無歉焉,本是以立天下之法,用是以酌生民之情,無間然矣。後世乃謂儒生迂拘,止通經術而不知法意應有刑獄之事,止任柱後惠文,冠而冠章甫、衣縫掖者無與焉。斯人也,非獨不知經意,而其所謂律意者,蓋有非先王之所謂者矣。漢世去古未遠,猶有古意,此後世所當取法者也。

和帝時,廷尉陳寵鉤校律令條法,溢于《甫刑》者除之, 曰:「臣聞《禮經》三百,威儀三千,故《甫刑》大辟二百,五刑 之屬三千。禮之所去,刑之所取,失禮則入刑,相為表 裏者也。今律令:死刑六百一十,罰罪千六百九十八, 贖罪以下二千六百八十一,溢于《甫刑》者千九百八 十九,其四百一十大辟,千五百耐罪,七十九贖罪,宜 令三公、廷尉平定律令,應經合義者,可使大辟二百, 而耐罪贖罪二千八百,并為三千,悉刪除。其餘令與 禮相應,以易萬人視聽,以致刑措之美,傳之無窮。」未 及施行。及寵免,其子忠略依寵意,奏上二十三條,為 《決事比》,以省請讞之弊。又上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 禁錮;狂易殺人,得減重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 者事皆施行。

臣按:漢去古未遠,論事往往主于經義,而言刑者必與禮並,其原蓋出于《呂刑》,伯夷降典,折民惟刑,陳寵論刑必欲大辟二百、耐罪以下二千八百并為三千,以合于禮,固似乎泥,然其所平定,惟取其應經合義者,則百世定律之至言要道也。至其子忠為決事比,請除蠶室刑,解贓吏三世禁錮,狂易殺人得減死論,母子兄弟相代聽赦。所代者蓋有補於世教,可謂克肖其父矣。

晉武帝時,有邵廣者,坐盜官物,當棄市,其二幼子宗 雲撾登聞鼓乞恩,求自沒為奚官奴,以贖父命。議者 欲特聽減廣死罪為五歲刑,宗等付奚官為奴,而不 為永制。尚書右丞范堅駁之曰:「自淳朴既散,刑辟乃 加,刑之所以止刑,殺之所以止殺。雖時有赦過宥罪, 議獄緩死,未有行不忍而輕易典刑者也。且既許宗 等,宥廣罪,若復有宗比而不求贖父者,豈不擯絕人 倫,同之禽獸耶!今聽宗等而不為永制。臣以為王者 之作,動關盛衰,嚬笑之間,尚慎所加。今之所以宥廣, 正以宗等爾。人之愛父,誰不如宗。今既許之,將來訴 者,何獨匪人?特聽之意,未見其益。不以為例,交興怨 讟。此為施一恩於今,而開萬怨於後也。」從之。

臣按:人君所舉即以為例,故凡事謀始,事苟不可繼於後,即必不可創於前也。

元康中,朝臣務以苛察相高,每有疑議,群下各立私 意,刑法不一,獄訟繁滋。裴頠表言:「先王刑賞相稱,輕 重無二,故下聽有常,群吏安業。先因風落廟闕屋瓦 數枚,免太常荀㝢事輕責重,有違常典。其後主者懲 懼前事,雖知小事,而按劾難測,搔擾驅馳,各競免負。 夫刑書之文有限,而舛違之故無方,故有臨時議處 之制,不能皆得循常也。至於此等,皆為過當,恐姦吏 因緣得為深淺。」劉頌上疏言:「近世法多,門令不一,吏 不知所守,下不知所避。姦偽者因以售其情,居上者 難以檢其下,事同議異,犴獄不平。夫君臣之分,各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