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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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同一意也。至六年,始命刑部尚書劉惟謙等造律文,又有《洪武禮制》《諸司職掌》之作,與夫《大誥三編》及《大誥》、武臣等書,凡唐、宋所謂律令格式與其編敕,皆在是也,但不用唐宋之舊名爾。夫律者,刑之法也,令者,法之意也,法具則意寓乎其中。方草創之初,未暇詳其曲折,故明示以其意之所在,令是也。平定之後既已備其制度,故詳載其法之所存,律是也。伏讀祖訓,訓告之辭有曰:「子孫做皇帝時,止守律與《大誥》而不及令。」 而諸司職掌于刑部都官科下具載死罪,止載律與《大誥》中所條者,可見也。是誥與律乃朝廷所當世守,法司所當遵行者也。事有律不載而具于令者,據其文而援以為證,用以請之于上可也。此又明法者之所當知。

徽宗崇寧元年,臣僚言:「三省六曹所守法者,法所不 載,然後用例。今類引例而破法,此何理哉?請取前後 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妨者去之。」

臣按:「法者祖宗所制百世之典,例者臣僚所建一時之宜,法所不載而後用例」 可也,既有法矣,何用例為?若夫其間世異勢殊,人情所宜、土俗所異,因時救弊,不得不然,有不得盡如法者,則引法與例取裁于上可也。宋之臣僚請取前後所用例以類編修,與法有妨者去之,在今日亦宜然。

《順天時之令》

《周禮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國都鄙,乃縣 刑象之法于象魏,使民觀刑象,挾日而斂之。」

臣按:象魏即雉門、兩觀也,以《秋官》刑法畫之為象而縣于象魏,即後世于國門張掛榜文之制也。古昔先王原情以定罪、因事以制刑,既有定制而又于正月之吉調和而布行之于邦國都鄙焉。蓋因歲月之更新,起民心之觀視以儆省之也。然其藏于府史者眾庶不能以悉知,于是乎縣象于兩觀之間以縱萬民之視。蓋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貴乎易避而難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從而刑之,則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啟其心志,竦其觀視,使知刑之慘毒,法之謹嚴,有所避而不至于誤入,有所懲而不至于故犯。

小司寇之職,正歲,帥其屬而觀刑象,令以木鐸曰:「不 用法者,國有常刑。」令群士乃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 命其屬入會,乃致事。

臣按:《周官》大司寇于正月既縣法于象魏,小司寇于正歲復申令以木鐸,說者謂正月用周之正,建子之月也;正歲仍夏之正,建寅之月也。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謹于身;令之木鐸使有耳者所共聞,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然象魏之布繼以使民觀刑象則專以示民也,木鐸之令繼以宣布于「四方,憲刑禁,乃命其屬入會,乃致事,則又以警夫典刑者而使之用法也,不用法則有常刑焉。」 蓋宣布于邦國,揭而示之,使知所避,而又使之入會,以計其多少之數焉。且布于正月者,則挾日而斂之,所以示夫京畿之人;于正歲者,則宣布于四方,所以通于天下之眾。則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誤入之,而為之宣布者如此。後世律令藏于官,及民有犯者,然後檢之以定其罪,而民罹于刑辟,不知其所以致罪之由者多矣。此古之刑所以難犯,而後世之刑所以易犯也歟!

布憲:掌憲邦之刑禁。正月之吉,執旌節以宣布于四 方,而憲邦之刑禁,以詰四方邦國及其都鄙,達于四 海。凡邦之大事合眾庶,則以刑禁號令。

臣按:「布憲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每歲正月之吉則執旌節巡行,以宣布其憲令于四方。」 蓋邦之刑禁,正月既布于象魏、縣于門閭、都鄙、邦國,然恐其奉行之者不必謹、或有廢格而懈弛者,于是設布憲之官,每歲自正月始遍巡天下,自內而至于外、由近而至于遠,內而方國、外而海隅無不至焉。既布之以書,復表之以人,所以諄諄于國家之刑禁、朝廷之號令,使民知所遵守,而不至有所違犯焉。孔子曰:「不教而殺謂之虐。」 成周盛時,所以先士防民者,其嚴且密如此。上無不教之殺,下無誤犯之罪,此所以刑措不用也歟。

《禮記·月令》:「仲春之月,命有司省囹圄,去桎梏,毋肆掠, 止獄訟。」

臣按:仲春之月乃陽氣發生之候,故于上言「安萌芽、養幼少、存諸孤」 ,是雖草木之微亦加安育之仁,孤幼之子咸致存養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入于囹圄,雖其自取之罪,然皆吾之赤子也。當此陽和之時而存惻怛之心,天地之德、父母之心也。

孟夏之月,斷薄刑,決小罪,出輕繫。

臣按:孟夏之月天氣始炎,將馴至于大暑也,恐罪人之繫于囹圄者氣相鬱蒸或致疾疫,故于是時也,于刑之薄者即結斷之,不使久繫,罪之小者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