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2 (1700-1725).djvu/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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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弄之風起,承喜怒之機隙,挾千金之姦利,剪韭復 生,寧失有罪,抱木牢戶,未必非冤。下吏上司,文簿從 事,辯聲察色,莫用矜府。申枉理讞,急不在躬,案法隨 科,幸無咎悔。至于郡縣親民,百務萌始,以情矜過,曾 不待獄,以律定罪,無細非愆。蓋由網密憲煩,文理相 背。夫懲恥難窮,盜賊長有,欲求猛勝,事在或然,掃墓 高門,為利孰遠?故《永明》定律,多用優寬治物,不患仁 心見累於弘厚。為令貴在必行,而惡其舛雜也。

《大臣不加刑奏》
北魏·李彪

古者大臣有坐不廉而廢者,不謂之不廉,乃曰「簠簋 不飾」,此君之所以禮貴臣不明言其過也。臣有大譴, 則白冠氂纓,盤水加劍,造室而請死,此臣之所以知 罪而不敢逃刑也。聖朝賓遇大臣,禮同古典,自太和 以降,有負罪當陷大辟者,多得歸第自盡。遣之日,深 垂隱愍,言發悽淚,百官莫不見,四海莫不聞,誠足以 感將死之心,慰戚屬之情,然恩發至衷,未著永制,此 愚臣所以敢陳末見。昔漢文時,人有告丞相周勃謀 反者,逮繫長安獄,頓辱之,與皂隸同。賈誼乃上書極 陳君臣之義,不宜如是。夫貴臣者,天子為其改容而 體貌之,吏人為其俯伏而敬貴之。其有罪過,廢之可 也,賜之死可也。若束縛之,輸之司寇;榜笞之,小吏詈 罵之,殆非所以令眾庶見也。及將刑也,臣則北面再 拜,跪而自裁。天子曰:「子大夫自有過耳,吾遇子有禮 矣。上不使人抑而刑之也。」孝文深納其言,是後大臣 有罪,皆自殺不受刑。至孝武時,稍復入獄。良由孝文 行之當時,不為永制故耳。伏惟聖德慈惠,豈與漢文 比隆哉!今天下有道,「庶人不議」之時,臣安可陳瞽言 于朝,但恐萬世之後,繼體之主,有若漢武之事焉。夫 道貴長久,所以樹之風聲也;法尚不虧,所以貽厥孫 謀也。焉得行恩當時,而不著長世之制乎?

《父子兄弟連坐請罪奏》
前人

《孝經》稱父子之道天性。《書》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二 經之旨,蓋明一體而同氣,可共而不可離者也。及其 有罪,罪不相及者,乃君上之厚恩也。至若有懼,懼應 相連者,固自然之恆理也。無情之人,父兄繫獄,子弟 無慘惕之容;子弟逃刑,父兄無愧恧之色。宴安榮位, 遊從自若,車馬仍華,衣冠猶飾,寧是同體共氣,分憂 「均戚」之理也。昔秦伯以楚人圍江,素服而示懼;宋仲 子以失舉桓譚,免冠而謝罪。然則子弟之於父兄,父 兄之於子弟,惟其情至,豈與結盟相知者同年語其 深淺哉?二聖清簡風俗,孝慈是先。臣愚以為父兄有 犯,宜令子弟素服肉袒,詣闕請罪;子弟有坐,宜令父 兄露板引咎,乞解所司。若職任必要,「不宜許者,慰勉 留之。如此足以敦厲凡薄,使人知有所恥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