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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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而殺傷不原。若平常謀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可得

首免?以此知「謀」字止因「殺」字生文,不得別為所因之 罪也。若以鬥殺與謀「殺皆為所因之罪,從故殺傷法, 則是鬥傷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自廷尉以下,皆嫉 許遵之妄附文正公之議。王荊公不知法,好議法,又 好與人為異,獨主遵議。廷尉以下爭之不可得,卒從 原減。至荊公作相謀殺,遂立按問舊法,一問不承,後 雖自言,皆不得為按問。時欲廣其事,雖累問不承,亦 為按問,天下非之。至文正公作相立法,「應州軍大辟 罪人,情理不可憫、刑名無疑慮輒敢奏聞者,並令刑 部舉駮,重行朝典,不得用例破條。」蓋祖正以來,大辟 可憫與疑慮得奏裁。若非可憫、非疑慮,則是有司妄 讞以幸寬縱,豈除暴惡、安善良之意乎?文正公則辟 以止辟,正法也;荊公則姑息以長姦,非法也。至紹聖 以來,復行荊公之法,而殺人者始不死矣。予嘗謂後 漢張敏之議,可為萬世法,曰:「孔子垂經典,皋陶造法 律」,原其本意,皆欲禁民為非也。或以平法當先論生, 臣愚以為天地之性,惟人為貴,殺人者死,三代通制。 今欲趣生,反開殺路,一人不死,天下受敝。《記》曰:「利一 害百,人去城郭。」夫春生秋殺,天道之常。春一物枯即 為災,秋一物華即為異。王者承天地,順四時,法聖人, 從經律而已。蓋與司馬文正之議合也。蘇黃門初嫉 許遵之讞,後復云:「遵子孫多顯者,豈能活一人,天理 固不遺哉?」亦非也。使妄活殺人者,可為陰功,則被殺 者之冤,豈不為陰譴乎?

《夢溪筆談》:近歲邢、壽兩郡各斷一獄,用法皆誤為刑 曹所駮。壽州有人殺妻之父母昆弟數口,州司以不 道緣坐妻子。刑曹駮曰:「毆妻之父母,即是義絕,況其 謀殺,不當復坐其妻。」邢州有盜殺一家,其夫婦即時 死,惟一子明日乃死。其家財產戶絕,法給出嫁親女。 刑曹駮曰:「其家父母死時,其子尚生,財產乃子物,出」 嫁親女,乃出嫁姊妹。不合有分。此二事略同,一失于 生者,一失于死者。

曹州人趙諫嘗為小官,以罪廢,惟以錄人陰事控制 閭里,無敢迕其意者,人畏之,甚於寇盜,官司亦為羈 紲,俯仰取容而已。兵部員外郎謝濤知曹州,盡得其 凶跡,逮繫有司,具前後巨蠹狀奏列。章下御史府按 治,姦贓狼藉,遂論棄市,曹人皆相賀。因此有《告不干 己事法》著于《敕律》。

《東軒筆錄》:呂許公夷簡為郡守,上言乞不稅農器,真 宗知其可為宰相,記名殿壁,後果正台席。莊肅為郡 守,上言「應天下疑獄並具事節,奏取敕裁。」仁宗知其 有仁心,後至龍圖閣直學士。王安石為翰林學士,萊 州阿芸謀殺夫,以為案問,欲舉免所因之罪,主上決 意用為輔相。自莊肅之說進,歷仁宗、英宗、神宗,三朝 之中,凡有奏疑,未始不免死。案問之律行,凡臨劾而 首陳者皆得原減。所謂「仁人之言,其利溥也。」

《東坡志林》:「漢仍秦法,至重高惠,固非虐主,然習所見 以為常,不知其重也。至孝文始罷肉刑,與參夷之誅, 景帝復孥戮晁錯,武帝罪淚有增無減。宣帝治尚嚴, 因武之舊,至王嘉為相,始輕減法律,遂至東京,因而 不改。班固不記其事,事見《梁統傳》,固可謂疏略矣。嘉, 賢相也,輕刑又其盛德之事,可不記乎?統乃言高惠」 文、景以重法興,哀、平以輕法衰。因上書乞增重法律, 賴當時不從其議。此如人年少時,不節酒色而安,老 後雖節而病,見此便謂酒可以延年,可乎?統亦東京 名臣,一出此言,遂獲罪于天。其子松、竦皆以非命死, 冀卒滅族。嗚呼,悲夫!戒哉!疏而不漏,可不懼乎! 《演繁露》薛宣曰:「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康衡坐多取 封邑四百頃,監臨盜所守,十金以上,免為庶人。按漢 以黃金一斤為一金。十金之重者,言其臧直滿十金 也。

杜周曰:「三尺安出哉?」以三尺竹簡書,法律也; 兩鈔摘腴,法令之書,其別有四:敕、令、格、式也。《神宗聖 訓》云:「禁于未然之謂敕,禁于已然之謂令,設于此以 待彼至之謂格,設于此使彼效之之謂式。」

《愧郯錄》:律文有私諱冒榮之禁。故四銓之法,遇磨勘 階官之稱,與其三代諱相值者,許其自陳,授以次官, 謂之「寄理。」

燕翼《貽謀錄》設法賣酒,官榷酒酤,其來久矣。太宗皇 帝深恐病民,淳化五年三月戊申,詔曰:「天下酒榷,先 遣使者監筦,宜募民掌之,減常課之十二,使其易辦, 吏勿復預。蓋民自鬻則取利輕,吉凶聚集,人易得酒 則有為生之樂,官無譏察警捕之勞,而課額一定,無 敢違欠,公私兩便。然所入無贏餘,官吏所不便也。」新 法既行,悉歸于公上散青苗錢于設廳,而置酒肆于 譙門,民持錢而出者,誘之使飲,十費其二三矣。又恐 其不顧也,則命娼女坐肆作樂以蠱惑之。小民無知, 爭競鬥毆,官不能禁,則又差兵官列枷杖以彈壓之, 名曰「設法賣酒。」此設法之名所由始也。太宗之愛民, 寧損上以益下,新法惟剝下奉上,而且誘民為惡,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