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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3 (1700-1725).djvu/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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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明會典》:「正德六年,奏准添設江西贛州、南安、瑞州、 廣信四府,福建汀漳二府,湖廣鄖陽、武昌、岳州、衡州、 永州五府,陝西漢中府,四川保寧、重慶、夔州三府。及 兩廣各府捕盜通判各一員。」

正德七年。令京城巡捕把總指揮二員。一月更替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年制、「巡捕京城內外官員軍馬。」

按《明會典》,「正德十年議准京城內外巡捕官軍,城內 東西二路,把總官二員,委官八員,各分管地方。每委 官一員,馬軍四十九名,步軍五十名,共軍七百九十 二名,馬四百匹。城外東北西南二路,把總官二員,每 員領有馬官軍五十員名,照舊海巡。分管官七員,每 員馬軍一百六十名,共軍一千一百二十名,馬一千」 一百二十匹。

正德十二年,添設山東青州府捕盜通判。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四年,添設福建福州府捕盜通判。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五年,議革「湖廣衡州府《捕盜》通判,以《撫民》通 判管理。」

按《明會典》云云。

正德十六年,添設巡捕官員馬軍。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添撥團營有馬軍二千 員名。責付原委四路把總指揮相兼。原領官軍于該 管地方巡邏緝捕。仍推都指揮一員充參將。請敕提 督巡城御史,同兵部委官,不時點閘。添設雲南大理 府捕盜通判。」

世宗嘉靖元年添設巡捕官軍又立尖哨備調用

按《明會典》:「嘉靖元年題准添設城外巡捕把總指揮 一員,及添撥官軍一千員名。城內分東邊、西邊,城外 分西南,東南、東北共把總指揮五員,官軍五千餘名。 南至海子,北至居庸關,西至蘆溝橋,東至通州,分投 巡捕。又于內揀選精銳五百員名,立為尖哨,加給行 糧,每名月大米四斗五升,月小米四斗三升五合,俱」 自置盔甲什物。遇警調用。

嘉靖三年、令河南彰德、衛輝二府管馬通判、懷慶、河 南二府協管府事通判、各兼管巡捕

按《明會典》云云。

嘉靖七年題准、「天地壇巡捕巡邏制」

按《明會典》:「嘉靖七年題准,天地壇巡捕官軍,止于牆 外巡邏,壇內令本壇巡風員役巡看,不許容留外人。」 嘉靖十一年,禁委官詞訟等務。制官軍馬匹披帶及 捕限陞賞參法。

按《明會典》:「嘉靖十一年議准通州張家灣一路錦衣 衛,每季擇委的當謹慎官校,緝捕盜賊,奸細妖言,及 机密重情,不許干預詞訟,囑託公事,及比較打卯,用 強奪功。違者,聽該地方撫按巡倉等官指實參奏挐 問。若緝獲賊犯,即便挐送分守或州衛官處,鞫審明 白,解送該衛施行。」

又題准:「巡捕官軍五日換班,于宣武門外操演。有倒 死馬匹者,先于太僕寺領馬。其該追樁頭銀兩,候年 終追完,送太僕寺。」

又題准:「巡捕官軍,每二員名共給雨帽氈衫一副,上 班披帶巡邏,下班交付接班之人。」

又題准、「添設真定府巡捕同知一員」

又議准:「今後不分應捕不應捕人員,果」係凶惡強盜, 聚至百人以上,有能臨陣擒斬,登時捉獲三名以上, 為首者,准陞一級。其非應捕人員,果能三月以裡緝 獲真犯三名,為首量陞一級,不賞為從;併不及數,與 緝獲妖言賊人者,每名賞銀五兩,至十名而止,同獲 均分。挐賊已陞後有功次,止照前給賞。每陞不過十 「名,給賞不拘名數,巡捕把總等官仍照舊例給賞。若 係平時緝捕強盜,數雖不多,曾經殺傷人及拒捕并 劫財,每賊名下分有贓物,估值銀三兩者,每名賞銀 五兩。贓多,照前分數遞加至五十兩而止。其所得贓 物不及者,照前分數遞減至二兩而止。若係挐獲積 年劇賊者,不分贓物多寡,仍賞銀十」兩。買奪占為己 功,希求陞賞者,不拘應捕與不應捕人員,俱不准給 賞。其地方失事,各該應捕官員,即要從實呈報兵部 及提督官,該城御史附記,責限緝捕。「限外不獲,該管 地方委官把總該城兵馬,錦衣衛西司房委官一次、 二次記過三次,聽提督官并巡視御史參奏,本部按 簿查明,奏請提問。」

又議准:巡捕官軍人等,但有挐獲強盜,先送提督官 處,審係贓仗明白,方許送部,轉送法司收問。若所獲 本係竊盜,妄作強盜,意圖報功,查發得出,從重究治。 嘉靖十三年,令分路巡捕設尖哨塘馬。南京有警,懸 賞給捕者不許濫支。

按《明會典》,「嘉靖十三年題准,令在京巡捕參將,將尖 哨一百名,分作兩班,聽兵部差遣爪探聲息。其餘盡 數點齊,照巡捕所管地方,分為七路,每十里設置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