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加議處
又題准:「外藩蒙古人入內地為盜者,事發量賠所盜物,其妻子家產牲畜籍沒,及所罰,一併入官。」
又題准:「凡三次竊盜,免死減等發落者,不分旗下民人,俱改發寧古塔與窮披甲之人為奴。若係旗下人,止將本身發遣,係民同妻子一併發遣。」
康熙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三年議准強盜殺人,除下手主」
謀者,不准自首外,若未曾下手殺人,自首者將本犯監候。俟《拏獲》同夥之人,審明果無下手主謀情由,准免死發邊衛充軍。
又議准:「叛逆人犯若令案緝,恐地方官員疏忽,仍令嚴行緝拏。」
又議准:凡強盜傷人致死者,仍照律科斷外,其傷人未死又未得財者,應照搶奪傷人律擬罪。又議准:凡失主所報盜犯,止令存案,不為確數。俟嚴審初獲之盜,供出真盜,方為確數,依限緝捕。如限內不能拏獲者,照定例計數處分。康熙二十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四年議准叛逆人犯三年未獲」,
者,仍照舊例照案緝拏。
康熙二十五年
《大清會典》。凡編立保甲,康熙二十五年題准畿輔屯
「莊、旗民雜處,令該撫將旗民人等一體編為保甲,各立甲長,稽察盜賊。如有面生可疑者,即拏送該地方官。倘甲內人丁為盜,屯撥什庫窩盜者,該撫即解部具題,鞭一百,仍發回編甲。」 康熙二十九年三月初七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朱都納、西安、博濟、
席喇布顏圖、王國昌劫盜,被鄰居之人及眾人擒獲,或為被盜之家人擒獲,皆應賞勵。盜若抗拒捕者被創,應依《行間》受傷例賞之。其下該部議奏。
康熙三十年二月初一日。
上諭兵部:「京師為輦轂重地,人民商賈,四方輻輳。京」
城內外統轄必有專責,務俾稽察姦宄,消弭盜賊,然後商民得以安堵。今城內地方既屬步軍統領管理,城外巡捕三營又屬兵部、督捕等衙門管轄,內外責任各殊,不相統攝,遇有盜案反難察緝。嗣後巡捕三營亦令步軍統領管理,京城內外一體巡察,責任既專,則於芟除盜賊、安輯商民庶有裨益。其三營事務作何歸併管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確議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康熙四十四年六月十九日。
上諭扈從大學士等:「《海賊》案件,今斷不可輕宥從前。」
「曾屢經寬釋;如再宥,則人不知警,寇賊滋長,臺灣為之不寧矣。」 時勢不同,當因時調度。恐京中諸臣不知所以不免之故。爾等將此意諭知在京大學士及刑部大臣。
康熙四十五年八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凡盜犯無自認口供,方待夥盜質証。」陳子
為一案。既稱歷審夥劫、分贓與原招相符。又稱夥盜已決無証。應擬斬候質。是否與律例符合。著察明確議以聞。
康熙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上諭九卿、詹事、科道:「昨侍郎穆旦等審問盜賊事情。」
擬罪具奏。內「賊犯王《昭駿以受偽兵備道銜》,問凌遲處死,其伯叔兄弟皆照律坐罪。」 朕念太倉王姓,昔在明時亦曾為大臣,素稱顯族;本朝七十年以來,為大臣官員者甚多,並未聞有他故。今因一不肖亡賴、玷辱宗族之匪類,依律坐罪,朕心深為不忍,且為凡為大臣官員者痛之。爾等會議時,但將王昭駿本身及「妻子定罪,其伯叔兄弟俱不必議。」 本內將朕此旨明白載入。為此《手書》特諭。
康熙四十八年五月十一日。
上諭刑部:「應結之事,即當議結;不必數駁,致增事端。」
從前屢下嚴旨甚明,這案內擒獲盜賊人等應賞之處,部議應行文該撫察明照例給賞,今又稱察覆到日再議,殊屬不合。部院大臣並不詳察事情,止據司官所言即行議駁,因而事務每致增多。凡不當駁而駁者皆有情弊。此等事情即當議結,該督撫完結之處,自然題報。著再議具奏。
五月二十日
上諭兵部:「據張雲翼奏,盜犯趙五糾聚群兇於江、浙。」
海洋劫掠,十有餘年。今趙五及其黨羽十七人,先後就擒,並獲有船隻軍器。該提督可會同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