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三十三卷目錄
訟訐部彙考
周〈成王一則〉
漢〈總一則 文帝一則 武帝一則 元鼎一則 宣帝元康一則〉
後漢〈世祖建武二則 質帝本初一則〉
魏〈總一則 文帝黃初一則〉
晉〈總一則〉
北魏〈明元帝神瑞一則 太武帝太延一則 文成帝大安二則 出帝太昌一則 孝
靜帝武定一則〉
北齊〈文宣帝天保一則〉
隋〈高祖開皇三則〉
唐〈總一則 太宗貞觀一則 中宗嗣聖一則〉
後唐〈明宗天成一則〉
宋〈太宗太平興國一則 仁宗一則 神宗熙寧二則 哲宗元祐一則 高宗紹興一則〉
元〈總一則 世祖至元一則 武宗至大一則〉
明〈太祖洪武一則 成祖永樂一則 武宗正德一則 穆宗隆慶一則 神宗萬曆二則〉
皇清〈天命一則 天聰一則 順治七則 康熙十七則〉
祥刑典第一百三十三卷
訟訐部彙考
周
成王作周官地官以質劑止訟秋官計獄弊訟兼主獄訟盟詛
按:《周禮地官》:「司市以質劑結信而止訟。」
〈訂義〉史氏曰:「質以人證,劑以書約,信要立,則市無爭訟矣。」
《秋官》「小司寇,歲終則令群士計獄弊訟,登中於天府。」
〈訂義〉賈氏曰:群士,謂鄉士、遂士以下。 王昭禹曰:「計獄者,計其多寡之數;弊訟者,察其情而斷之,為有疑也。」 王氏曰:「中,獄訟之中,言事實之書。」
《訝士》「掌四方之獄訟。」
〈訂義〉鄭司農曰:「四方諸侯之獄訟。」
司盟掌《盟載》之法,有獄訟者,則使之盟詛。
〈訂義〉《鄭鍔》曰:「有約劑而不信,至於獄訟者使之詛盟,則中有所愧者不敢聽,而獄訟自息矣。此乃省刑獄之術。」
漢
漢承秦制,蕭何定律,增「部主見知」之條。
按《漢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晉書刑法志》云云。
文帝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
按《漢書文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孝文即位,躬修 元默,少文多質,懲惡亡秦之政,論議務在寬厚,恥言 人之過失,化行天下,告訐之俗易。是以刑罰大省,至 於斷獄四百,有刑錯之風。」
〈注〉師古曰:「訐面相斥罪也。」
武帝定法令嚴見知故縱之法
按《漢書。武帝本紀》不載。 按《刑法志》:「孝武即位,招進 張湯、趙禹之屬,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 法。」
〈注〉師古曰:「見知人犯法不舉,告為故縱,而所監臨部主有罪,並連坐也。」
按:《晉書刑法志》:「律之初制,無免坐之文。張湯、趙禹始 作監臨部,主見知故縱之例。其見知而故不舉劾,各 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其不見不知不坐也。」
元鼎三年十一月令賞告緡者
按:《漢書武帝本紀》:「元鼎三年十一月,令民告緡者,以 其半與之。」
〈注〉《孟康》曰:「有不輸稅,令民得告言,以半與之。」
宣帝元康四年下寬恤之令特嚴誣告殺傷之法
按《漢書宣帝本紀》:元康四年春正月詔曰:「朕惟耆老 之人,髮齒墮落,血氣衰微,亦亡暴虐之心。今或罹文 法,拘執囹圄,不終天命,朕甚憐之。自今以來,諸年八 十以上,非誣告殺傷人,他皆勿坐。」
〈注〉師古曰:「誣告人及殺傷人,皆如舊法,其餘則不論。」
後漢
世祖建武十二年春三月癸酉詔隴蜀民被略為奴婢自訟者及獄官未報一切免為庶民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建武十四年十二月癸卯詔「益涼二州奴婢自八年 以來自訟在所官一切免為庶民。」
按:《後漢書世祖本紀》云云。
質帝本初元年以訴訟繁擾降明德慎罰之詔
按《後漢書質帝本紀》:「本初元年春正月丙申,詔曰:頃 者州郡輕慢憲防,競逞殘暴,造設科條,陷入無罪。或 以喜怒驅逐長吏,恩阿所私,罰枉仇隙,至令守闕訴 訟,前後不絕,送故迎新,人離其害,怨氣傷和,以致災 眚。《書》云:『明德慎罰。方春東作,育微敬始』。其敕有司,罪 非殊死,且勿案驗,以崇在寬。」
魏
魏制。囚徒誣告。罪及親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