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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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歇誑戲行姦。有貞烈不從者,又合成迷藥噴之,默 念《昏迷咒》,往往迷而成之。既遂欲,又去之。如此者近 十年,淫良家子女凡一百八十餘人。至是年七月十 三日,遊至真定晉州聶村生員高宣家,詐言趙州民 張林妾,為夫打罵,逃乞宿。宣留之,置南房內歇。宣婿 趙文華向沖求姦,沖推出,不允。文華強捽,沖仆地,始 知非女子,遂繫沖。送州審實,以所犯有數十惡,律無 該載,遂以聞。上御奉天門,謂都御史王越曰:「這廝情 犯醜惡,有傷風化,便凌遲了,不必覆奏。」遂棄市。 《雪濤談叢》:成化中南郊事竣,撤器,亡一金瓶,時有庖 人侍其處,遂執之官司備加拷掠,不勝痛楚,輒誣服。 及與索瓶,無以應,迫之,漫云:「在壇前某地。」如其言掘 地不獲,仍繫獄。無何,竊瓶者持瓶上金繩,鬻於市。有 疑之者,質於官,竟得其竊瓶狀。問曰:「瓶安在乎?」亦云: 「在壇前某地。」如其言,掘地竟獲。蓋比庖人所指掘之 地不數寸耳。假令庖人往掘時而瓶獲,或竊瓶者不 鬻金繩於市,則庖人之死,百口不能解。然則嚴刑之 下,何求不得?國家開矜疑一路,所全活冤民多矣。嗚 呼,仁哉!

成化間,華亭縣民某,其母再醮,生一子。及母死,二子 爭葬,質之官,縣官判其詞曰:「生前再醮,殊無戀子之 心;死後歸墳,難見先夫之面。」令後子收葬。

《暖姝由筆》:慈谿馮元孝為知縣時,民有訴牛鬥一牛 觸死者,馮批云:「兩家牛鬥,一死一生,死者同剝,生者 同耕。」

《圖書編》:趙甲飲陳乙酒肆,歸而溺諸河。甲之子訟乙 毆死誣服。何文肅公喬新時為按察使,讞之曰:「肆民 居櫛比,毆必有聞;去河遠,負,亦必有見。」驗之,果屍有 沙泥,實溺也。乙得辯。

《見聞錄》:僉都御史楊北山公,名武,關中康德涵之姊 丈也,為淄川令,善用奇。邑有盜市人稷米者,求之不 得,公攝其鄰居者數十人跪之於庭,而漫理他事不 問。已,忽厲聲曰:「吾得盜米者矣。」其一人色動,良久復 厲聲言之,其人愈益色動。公指之曰:「第幾行,第幾人 是盜米者。」其人遂服。又有盜田園瓜瓠者,是夜大風 雨,根蔓俱盡。公疑其讎家也,乃令印取夜盜者足跡, 布灰於庭,攝村中之丁壯者,令履其上,而曰:「合其跡 者即盜也。」其最後一人,輾轉有難色,且氣促甚。公執 而訊之,果讎家而盜者也,瓜瓠宛然在焉。又一行路 者於路傍枕石睡熟,囊中千錢人盜去。公令舁其石 於庭,鞭之數十,而許人縱觀不與禁,「乃潛使人於門 外候之,有窺覘不入者,即擒之,果得一人盜錢者也。 聞鞭石事甚奇,不能不來,入則又不敢求其錢,費十 文爾,餘以還枕石者。」此數事,淄川民至今能道之。 《圖書編》:弘治間,合州有兄弟二人,兄行官,託其資於 弟,令直產契券與弟掌。兄卒官,嫂扶櫬歸,弟以無券 籍也,執不還。嫂訴於州,訊不服。聞知眉州郭祥,刑有 明威,往訴之。郭隱其事,取獄中賊指,扳其弟窩盜,移 文合州,械致之,詰曰:「汝與某人為盜致富?」弟泣曰:「吾 兄仕宦所得,未嘗盜也。」固詰之,詞甚詳,一一錄記,乃 速其嫂證之。弟慚服,盡還其產。

興化囚坐毆殺論死,自訴傷無驗。知府吳惺疑之,命 燔水無,納鹽自臨濯視,乃得傷,且失左三肋。語囚者: 「毆者右手固左傷,宜肋之失也。隱傷失肋,非驗而何?」 有自殺妻,誣其讎者,云:「耕田爭水,被毆死。」惺訊之曰: 「妻死時,日月大霖雨,爭水何為?」竟坐告者殺妻罪,誣 不行。

許州盜獲二人,訊之,盜甲曰:「逸者尚十三人。」中二人 曰李洪、李贊兄弟也,居襄城之次溝,餘皆有名。居越 數日,襄城械二人至官,召甲視之,曰:「是也。」弗承。是日 次溝,人百餘群言無辜。州守邵寶將考績卻篆事聞 之,乃輿而之學宮,群遮道訴返,群訴如前,令緩訊待 察,乃募邏卒密遣訊之,野曰:「得情賞。」書符𢌿之。越月 餘,卒以二人至,曰:「此《洪》也,此《贊》也,審諸甲。」甲又曰:「是 前誣二人,何也?」曰:「四人者皆居次溝,前一人家次溝 之北,土著而著;後二人家次溝之南,僑居而微盜者, 實後二人逸而傭於郾城,有司以名居逮前二人耳。」 謂甲曰:「若何兩是之?」甲曰:「前二人故有怨,且名居同 虞反覆之誅。」釋前二人。賞募卒如符。邵子曰:「聽獄之 不可執也如此哉。」獲盜方所,即錄其辭,得二人,名是 名也,居是居也,審之而信,庸詎知復有後二人者哉? 使前二人有一先死生者不遂非而成獄者寡矣。 《續文獻通考》:世宗嘉靖六年,妖人李福達獄情未明, 逮御史馬錄、布政李璋等,令三法司會鞫。顏頤壽等 以原擬。上悉逮繫三法司,無人,乃命桂萼攝部,張璁 攝都察院,方獻夫攝大理寺,重訊於闕庭。擬錄「挾私 故入人」罪。上怒,欲坐以死。璁以挾私故入未決,永戍 嶺南,其餘戍邊、削籍有差。

《明外史唐音傳》:「音字希古,武進人。舉嘉靖七年鄉試。 久之,謁選,得雞澤知縣。巨猾范頂橫行里閈,一夕持 鐵簡入陳國卿家,椎之死,淫其少妻,比鄰群起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