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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7 (1700-1725).djvu/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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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未盡,而親為錄囚,數遣使詣諸道審決冤滯。」

太平六年詔貴戚以事被告令所在官司具申南北二院覆問

按《遼史聖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故事,樞密使非 國家重務,未嘗親決,凡獄訟惟夷离菫主之。及蕭合 卓、蕭朴相繼為樞密使,專尚吏才,始自聽訟,時人轉 相效習,以狡智相高,風俗自此衰矣。故太平六年下 詔曰:「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南北二院分治之。 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 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內族外戚多恃 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 告,不以事之大小,並令所在官司案問具申南北院 覆問,得實以聞。其不案輒申及受請託為奏言者,以 本犯人罪罪之。

太祖建隆三年三月己巳詔諭郡國犯大辟者刑部審覆十二月丙戌詔縣置尉理盜訟

按《宋史太祖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先是藩鎮跋扈, 專殺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問。刑部按覆之職廢矣。 建隆三年,令諸州奏大辟案,須刑部詳覆。尋如舊制, 大理寺詳斷而後覆於刑部。凡諸州獄,則錄事參軍 與司法掾參斷之。自是內外折獄蔽罪,皆有官以相 覆察。又懼刑部、大理寺用法之失,別置審刑院讞之。 吏」一坐深,或終身不進,由是皆務持平。

太宗太平興國六年制聽獄之限

按《宋史太宗本紀》,太平興國六年三月壬戌,令諸州 長吏五日一慮囚。按《刑法志》:太宗在御,常躬聽斷, 在京獄有疑者,多臨決之,每能燭見隱微。太平興國 六年,下詔曰:「諸州大獄,長吏不親決,胥吏旁緣為姦, 逮捕證佐滋蔓,踰年而獄未具。自今長吏每五日一 慮囚,情得者即決之。」復制聽獄之限,大事四十日,中 事「二十日,小事十日。不他逮捕而易決者,毋過三日」 後又定令:「決獄違限,準官書稽程律論,踰四十日則 奏裁。事須證逮致稽緩者,所在以其事聞。」

雍熙元年六月己丑遣使按察兩浙淮南四川廣南獄訟庚子令諸州長吏十日一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雍熙元年,令鞫 獄違限及可斷不斷、事小而禁繫者,有司駁奏之。遣 殿中侍御史李範等十四人分往江南、兩浙、四川、荊 湖、嶺南審決刑獄,吏之弛怠者,劾其罪以聞。其臨事 明敏、刑獄無滯者,亦以名上。始令諸州十日一慮囚。 帝嘗謂宰相曰:「御史臺閤門之前,四方綱準之地,頗 聞臺中鞫獄,御史多不躬親,垂簾雍容,以自尊大。鞫 按之任,委在胥吏,求無冤濫,豈可得也!」乃詔御史決 獄必躬親,毋得專任胥吏。又嘗諭宰臣曰:「每閱《大理 奏案》,節目小未備,移文按覆,動涉數千里外,禁繫淹 久,甚可憐也。卿等詳酌,非人命所係,即量罪區分,勿 須再鞫。」始令諸州笞杖罪不須證逮者,長吏即決之, 勿復付所司。群臣受詔鞫獄,獄既具,騎置來上,有司 斷已,復騎置下之州。凡上疑獄,詳覆之而無疑狀,官 吏並同「違制」之坐。其應奏疑案,亦騎置以聞。

雍熙二年八月癸酉朔,遣使按問兩浙、荊湖、福建、江 南東西路、淮南諸州刑獄,仍察官吏勤惰以聞。十月 辛丑朔,慮囚。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雍熙二年八月 復分遣使臣按巡諸道。帝曰:「朕於獄犴之寄,夙夜焦 勞。慮有冤滯耳。」十月親錄京城繫囚,遂至日旰。近臣 或諫勞苦過甚。帝曰:「儻惠及無告。使獄訟平允。不致 枉橈。朕意深以為適,何勞之有。」因謂宰相曰:「中外臣 僚若皆留心政務。天下安有不治者。古人宰一邑守 一郡,使飛蝗避境,猛虎渡河,況能惠養黎庶,申理冤 滯,豈不感召和氣乎!朕每自勤不怠,此志必無改易。」 或云:「有司細故,帝王不當親決」,朕意則異乎是,若以 尊極自居,則下情不能上達矣。自是祁寒盛暑,或雨 雪稍愆,輒親錄繫囚,多所原減。諸道則遣官按決,率 以為常。

雍熙三年,始用儒士為司理判官,令斷獄失入死刑 者,不得以官贖。尋置刑部詳覆官,又置御史臺推勘 官,令乘傳就鞫諸州大獄。李昌齡言:「大理寺斷案送 刑部詳覆,當得送寺共奏。」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雍熙三年,始用 儒士為司理判官。令諸州訊囚,不須眾官共視,申長 吏得判乃訊囚。刑部張佖言:「官吏枉斷死罪者,請稍 峻條章,以責其明慎。」始定制,應斷獄失入死刑者,不 得以官減贖。檢法官、判官皆削一任,而檢法仍贖銅 十斤,長吏則停任。尋置刑部詳覆官六員,專閱天下 所上案牘,勿復遣鞫獄吏。置御史臺推勘官二十人, 皆以京朝官為之。凡諸州有大獄,則乘傳就鞫。陛辭 日,帝必臨遣,諭之曰:「無滋蔓,無留滯。」咸賜以裝錢。還, 必召問所推事狀,著為定令。自是,大理寺杖罪以下, 須刑部詳覆;又所駁天下案牘未具者,亦令詳覆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