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四十一卷目錄
聽斷部紀事二
祥刑典第一百四十一卷
聽斷部紀事二
《唐書李素立傳》:「素立仕武德初,擢監察御史。民犯法 不及死,高祖欲殺之,素立諫曰:『三尺法天下所共有, 一動搖則人無以措手足。方大業經始,奈何輦轂下 先棄刑書乎』?」帝嘉納,由是恩顧特異。
《文獻通考》:「太宗即位其年九月。」〈武德九年未改元〉盛開選舉, 或有詐為資蔭者,上令自首,不首者死。俄有詐偽事 洩,大理少卿戴胄斷流,上曰:「朕下敕,不首者死。今斷 流,是示天下以不信。卿欲賣獄乎?」冑曰:「陛下當即殺 之,非臣所及。既付所司,臣不敢虧法。」上曰:「卿自守法, 而令我失信耶?」冑曰:「法者,國之所以布大信於天下; 言者,當時喜怒之所發耳。陛下發一朝之忿而許殺 之,既而不可而寘之於流,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若 順忿違信,臣竊為陛下惜之!」上曰:「法有所失,公能正 之,朕何憂也!」
貞觀元年,同州人房任統軍於岷州,以謀反伏誅,任 兄強,從坐當死。舊條,兄弟分後,蔭不相及,連坐俱死。 祖坐罪死,孫配流。帝令百官詳議,房元齡等定議曰: 「按《禮》,孫為王父尸。按令,祖有蔭孫之義。然則祖孫親 重而兄弟屬輕,應重及流,合輕,反死。據禮論情,深為 未愜。請定律,祖孫與兄弟緣坐,俱配流;其以惡言犯」 法不能為害者,情狀稍輕,兄弟免死,配流為允。從之。 帝欲止姦貪,遣人以財物試之。有司門令史受饋絹 一匹,上怒,將殺之。民部尚書裴矩諫曰:「此人受賂,誠 合重誅。但陛下以物試之,即行枉法,所為陷人於罪, 恐非《道德》《齊禮》之義。」上納其言。
《圖書編》:貞觀初,青州有男子謀逆,有司捕支黨係獄, 詔侍御史崔仁師按覆之。始至,悉脫囚械,牿具食飲 湯潘,以情訊之,情得坐止魁惡十餘人,它悉原縱。孫 伏伽曰:「今原雪者眾,所坐者少,誰為肯讓死乎?倘朝 鞫語變,則奈何?」仁師曰:「治獄本以求生也。苟知枉不 申,而自顧其身謀,豈忠臣哉?且使吾以一介易十囚, 命,固所願也。」又覆訊,諸囚皆叩頭曰:「崔公仁恕無枉 者。」
長孫無忌被召,倉卒入東,入閣,失解所佩刀。尚書劾 之。僕射封德彝論監門校尉不覺察,罪死,當無忌罰 金。大理卿戴胄曰:「臣子於君,極不稱誣。法御湯劑、飲 食、舟船,雖誣,皆死。陛下錄無忌功,原之可也;而校尉 與無忌皆誣其罪,鈞若原無忌而殺校尉,不可謂刑。」 詔復議。僕射執前當死。胄曰:「不然。無忌本首過,法當」 重;校尉緣無忌致罪,法當輕。若皆誣校尉,不得獨死。 由是與校尉皆免。
《文獻通考》:貞觀二年,大理少卿胡演進每月囚帳。上 覽焉,問曰:「其間罪亦有情可矜容者,皆以律斷?」對曰: 「原情宥罪,非臣下所敢。」上謂侍臣曰:「古人云:鬻棺者 欲歲之疫,匪欲害人,利於售棺故耳。今法司覆理一 獄,心求深刻,欲成其考,今作何法,得使平允?」王珪奏 曰:「但選良善平恕人,斷獄允當者賞之,即姦偽自息。」 「上善之。」
貞觀五年,河內人李好德坐妖言下獄,大理丞張蘊 古以為好德病狂瞀,法不當坐。治書侍御史權萬紀 劾蘊古相州人,好德兄厚德方為相州刺史,故蘊古 奏不以實。太宗怒,遽斬蘊古。既而大悔,詔:死刑雖令 即決,皆三覆奏。久之,謂群臣曰:「死者不可復生。決囚 雖三覆奏,而頃刻之間,何暇思慮?自今二日五覆奏, 決日尚食,勿進酒肉;教坊、太常輟教習;諸州死罪三 覆奏。」其日亦蔬食,務合禮徹樂、減膳之意。然自蘊古 之死,法官以失出為戒,有失入者,又不加罪。自是吏 法稍密。帝以問大理卿劉德威,對曰:「《律》,失入減三等, 失出減五等。今失入無辜,而失出為大罪,故吏皆深 文。」帝矍然,遂命失出入者皆如律,自此吏亦持平。 貞觀十八年九月,茂州童子張仲文忽自稱天子,口 署其流輩數人為官司,大理以為指斥乘輿,雖會赦 猶斬。太常卿、攝刑部尚書韋挺奏:仲文所犯,止當妖 言,今既會赦,准法免死。上怒,挺曰:「去十五年,懷州人 吳至浪入,先置鉤陳,口稱天子,大理、刑部皆言指斥 乘輿,咸斷處斬。今仲文稱妖,乃同罪異罰,卿作福於 下而歸虐於上耶?」挺拜謝,趍退,自是憲司不敢以聞。 數日,刑部尚書張亮復奏仲文請依前以妖言論。上 謂亮曰:「韋挺不識刑典,以重為輕,朕當時怪其所執, 不為處斷,卿今日復為執奏,不過欲自取剛正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