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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祥刑典》。

 第一百五十七卷《目錄》。

 「重辟」部·《彙考一》

  陶唐氏。帝堯一則

  《周》。成王二則

  秦。始皇一則

  《漢》。高祖二則 高后一則 景帝二則 武帝元光一則 成帝河平一則 鴻嘉一則

  後漢:安帝永初一則

  魏。文帝黃初一則 明帝青龍一則

  晉。懷帝永嘉一則 愍帝建興一則 明帝大寧一則

  宋:孝武帝大明一則

  梁。武帝天監一則

  陳。武帝永定一則 文帝天嘉一則

  北魏。昭成帝建國一則 太武帝神麚一則 太平真君一則 文成帝大安一則 獻

  文帝皇興一則 孝文帝延興一則 太和七則 孝明帝熙平一則

  北齊:武成帝河清一則

  《北周》:武帝保定一則 建德一則

  隋。高祖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高祖武德一則 太宗貞觀三則 肅宗上元一則 德宗貞元一則 武宗

  會昌一則

  《遼》。總一則 穆宗應曆一則 聖宗統和二則 聞泰一則 興宗重熙一則 道宗清寧

  三則

  宋:太祖建隆一則 真宗咸平一則 景德一則 仁宗明道一則 景祐一則 嘉祐一

  則 神宗熙寧二則 哲宗元祐二則 紹聖二則 高宗建炎一則 紹興四則 孝宗淳

  熙一則 理宗景定一則 度宗咸淳一則

  金。海陵貞元一則 正隆一則 世宗大定三則

  《元》:總一則 世祖中統三則 至元二十九則 成宗元貞二則 大德五則 武宗至大

  一則 仁宗延祐一則

  明。總一則 太祖洪武三則 成祖永樂一則 宣宗宣德二則 英宗正統一則 孝宗

  弘治四則 世宗嘉靖四則 神宗萬曆一則

《皇清》。順治一則 康熙三則

 「重辟」部·彙考二

  《禮記》:王制 月令

 《重辟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議當原之辟 順天時之令

 重辟《部·藝文》

  論妖人冷清等事      宋·包拯

  又。

《祥刑典》第一百五十七卷。

重辟部彙考一

陶唐氏

帝堯命舜制典刑

按:《書經虞書舜典》:「象以典刑。」

蔡註墨、劓、剕、宮、大辟,五刑之正也。

成王封康叔於衛誥以慎用刑殺

按《書經康誥》:「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終,自作不典式。爾 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殺。乃有大罪非終,乃惟眚災。適 爾既道極厥辜,時乃不可殺。」

蔡註式,用。適,偶也。人有小罪,非過誤,乃其故為亂常之事,用意如此,其罪雖小,乃不可不殺,即《舜典》所謂「刑故無小」也。人有大罪,非是故犯,乃其過誤,出於不幸,偶爾如此,既自稱道,盡輸其情,不敢隱匿,罪雖大時,乃不可殺,即《舜典》所謂「宥過無大」也。

非汝封刑人殺人,無或刑人殺人。

大全朱子曰:「非汝封刑人殺人,則人亦無敢刑人殺人。蓋言用刑之權,正在康叔,不可不謹之意。」

《酒誥》:「群飲汝勿佚,盡執拘以歸于周,予其殺。」

孔傳民群聚飲酒,不用上命,則汝收捕之,勿令失也。盡執拘群飲酒者以歸於京師,我其擇罪重者而殺之。蔡註「群飲」,蓋亦當時之法,有群聚飲酒,謀為大姦者,其詳不可得聞矣。如今之法,有曰夜聚曉散者,皆死罪,蓋聚而為妖逆者也。

乃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弗恤。弗蠲乃事,時同于殺。

蔡註其不用我教辭,惟我一人不恤於汝。弗潔汝事,時則同汝於群飲誅殺之罪矣。

成王作《周官》。「春官內史掌八枋法以詔誅殺。」秋官司 寇掌刑殺之法。

按《周禮春官》:內史「掌王之八枋之法,以詔王治,五曰 殺。」

訂義鄭鍔曰:「大宰,權之所在,內史書之所在,用其權可以馭群臣,案其書可以詔王治,曰殺不曰誅,法之所在,有罪則當殺耳。」

《秋官》小司寇之職,「掌外朝之政。凡王之同族有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