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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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禁重,神麚中,詔當刑者贖,貧則加鞭二百。」

孝明帝熙平 年奏准親老犯流者鞭笞留養

按:《魏書孝明帝本紀》,不載。按《刑罰志》:「熙平中,主簿 李瑒駮曰:按法例律,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 十以上,無成人子孫,旁無期親者,具狀上請。流者,鞭 笞留養其親,終則從流,不在原赦之例。」

北周

武帝保定元年七月以旱詔原鞭以下罪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元年七月戊申,詔曰:「亢旱歷 時,嘉苗殄悴,豈獄犴失理,刑罰乖衷,歟其所在見囚, 百鞭以下,悉原免之。」

保定三年,頒《鞭刑律》。

按《周書武帝本紀》,「保定三年二月庚子,初頒新律」 按《隋書刑法志》:「保定三年,大律乃就,其制罪二曰鞭 刑五,自六十至於百。三曰徒刑五,徒一年者鞭六十, 徒二年者鞭七十,徒三年者鞭八十,徒四年者鞭九 十,徒五年者鞭一百。四曰流刑五,流衛服去皇畿二 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六十;流要服去皇畿三千里 者」,鞭一百,笞七十。流荒服去皇畿三千五百里者,鞭 一百,笞八十。流。鎮服去皇畿四千里者,鞭一百,笞九 十。流蕃服去皇畿四千五百里者,鞭一百,笞一百。

高祖開皇元年除鞭刑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開皇元年,更定 新律,蠲除前代鞭刑。詔曰:「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 侵肌,酷均臠切。雖云遠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轘 及鞭,並令去也。」

太宗貞觀四年十一月戊寅除鞭背刑

按《唐書太宗本紀》云云。按《刑法志》:太宗嘗覽明堂 針灸圖,見人之五藏皆近背,針灸失所,則其害致死。 歎曰:「夫箠者五刑之輕,死者人之所重,安得犯至輕 之刑而或致死。」遂詔罪人無得鞭背。

世祖至元二十九年二月己巳申禁鞭背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英宗至治三年通制成禁鞫獄以私怨鞭背

按《元史英宗本紀》:至治三年二月辛巳,格例成,名曰 大元通制。按《刑法志》:「諸鞫獄輒以私怨暴怒去衣 鞭背者,禁之。」

皇清

國初制鞭刑

《大清會典》。

國初,旗下人有犯,俱用鞭責。

鞭刑部紀事

《左傳》:莊公八年冬十二月,齊侯游於姑棼,遂田於貝 丘,見大豕,從者曰:「公子彭生也。」公怒曰:「彭生敢見!」射 之。豕人立而啼。公懼,隊於車,傷足喪屨。反誅屨於徒 人費,弗得,鞭之,見血,走出,遇賊於門,劫而束之。費曰: 「我奚御哉?」袒而示之背,信之。費請先入,伏公而出,鬥 死於門中,石之紛如,死於階下。遂入,殺孟陽於床,曰: 「非君也,不類。」見公之足於戶下,遂弒之而立無知。 《莊公三十二年》,初公築臺臨黨氏,見孟任,從之閟,而 以夫人言許之,割臂盟公,生子般焉。雩講於梁氏,女 公子觀之,圉人犖自牆外與之戲,子般怒,欲鞭之,公 曰:「不如殺之,是不可鞭。犖有力焉,能投蓋於稷門。」 《僖公二十三年》,晉公子重耳過衛,衛文公不禮焉。出 於五鹿,乞食於野人。野人與之塊,公子怒,欲鞭之。子 犯曰:「天賜也。」稽首受而載之。

《僖公二十七年》,「楚子將圍宋,使子文治兵於睽,終朝 而畢,不戮一人。子玉復治兵於蒍,終日而畢,鞭七人, 貫三人耳。」

《說苑復恩篇》:齊懿公之為公子也,與邴歜之父爭田, 不勝。及即位,乃掘而刖之,而使歜為僕;奪庸織之妻, 而使織為參乘。公遊於申池,二人浴於池,歜以鞭抶 織,織怒,歜曰:「人奪女妻,而不敢怒,一抶女,庸何傷?」織 曰:「孰與刖其父而不病,奚若?」乃謀殺公,納之竹中。 《左傳襄公十四年》:衛獻公戒孫文子、甯惠子食,皆服 而朝。日旰,不召,而射鴻於囿。二子從之,不釋皮冠而 與之言,二子怒。孫文子如戚,孫蒯入,使公飲之酒,使 大師歌《巧言》之卒章,大師辭,師曹請為之。初,公有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