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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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縣令于翬,刻削,計贓一萬三千貫,並宜決重杖處 死。

《敬宗本紀》:長慶四年正月「癸酉,敬宗即位。四月丙申, 賊張韶等百餘人至右銀臺門,殺閽者,揮兵大呼,進 至清思殿,登御榻而食。弓箭庫右神策軍兵馬使康 藝全率兵入宮討平之。是日,上聞其變,急幸左軍。丁 酉,上還宮,群臣稱慶。己亥,九仙門等監共三十五人, 並笞之。八月丁酉,妖賊馬文忠與品官季文德等凡」 一千四百人,將圖不軌,皆杖一百,處死。

寶曆元年七月辛酉,萬年縣典賈鎮誣告故統軍王 佖男王謨等七人謀亂,詔杖殺之。

寶曆二年十一月癸巳,以前東都留守楊於陵為太 子少傅,中官李奉義、王惟直、成守貞各杖三十,分配 諸陵;宣徽使閆弘約、副使劉弘逸各杖二十。

《文宗本紀》:開成二年「八月乙丑,房州刺史盧行簡坐 贓杖殺。十一月癸亥,狂病人劉德廣突入含元殿,付 京兆府杖殺。」

《東觀奏記》:「武宗好長生久視之術。大中宮築望仙臺, 勢侵天漢。上始即位,執道士趙歸真杖殺之,罷望仙 臺院。大中八年,復命緝之,右補闕陳凝已下抗疏論 其事,立罷修造,以其院為文思院。」

武昌軍節度使苗,責同子嚴不避馬,擒至幕,笞其背, 嚴母詣闕稱冤,苗貶江州司馬,制曰:「避馬雖乖于嚴 敬,鞭人合顧于簪纓。」舍人楊紹復之詞也。苗自此為 清議所薄。

《朝野僉載》:王熊為澤州都督府法曹斷掠糧賊,惟各 決杖一百。通判熊曰:「總掠幾人?」法曹曰:「掠七人。」熊曰: 「掠七人合決七百。」法曹曲斷,府司科罪。時人哂之。 《唐國史補》:袁傪之破袁晁,擒其偽公卿數十人,州縣 大具桎梏,謂必生致闕下。傪曰:「此惡百姓,何足煩人。」 乃各遣笞臀而釋之。

《唐語林》:「李封為延陵令,吏人有罪,不加杖罰,但令裹 碧頭巾以辱之。隨所犯輕重,以日數為等級,日滿乃 釋。吳人著此服,出入州鄉,以為大恥,皆相勸勵,無敢 犯。賦稅常先諸縣,既去官,竟不捶一人。」

《五代史劉銖傳》:銖拜永興軍節度使,用法亦自為刻 深,民有過者,問其年幾何,對曰「若干。」即隨其數杖之, 謂之隨年杖。每杖一人,必兩杖俱下,謂之「合歡杖。」 《遼史太祖本紀》:太祖八年正月,特离敏執逆黨怖胡、 亞里只等十七人來獻,上親鞫之,辭多連宗室,及有 脅從者,乃杖殺首惡怖胡,餘並原釋。于越率懶之子 化哥屢蓄姦謀,上每優容之,而反覆不悛,召父老群 臣正其罪,并其子戮之,分其財以給衛士。有司所鞫 逆黨三百餘人。獄既具,上以人命至重,死不復生,賜 宴一日,隨其平生之好使為之。酒酣,或歌或舞,或戲 射《角觝》,各極其意。明日,乃以輕重論刑。首惡剌葛,其 次迭剌哥,上猶弟之,不忍寘法,杖而釋之。

《景宗本紀》:保寧五年「二月丁亥,近侍實魯里誤觸神 纛,法論死,杖釋之。」

《聖宗本紀》:統和四年十月「己亥,北大王帳郎君曷葛 只里言本府王蒲奴寧十七罪,詔橫帳太保覈國底 鞫之。蒲奴寧伏其罪十一,笞二十,釋之。曷葛只里亦 伏誣告六事,命詳酌罪之。知事勤德連坐杖一百,免 官。十一月甲午,以盧補古臨陣遁逃,奪告身一通,其 判官、都監各杖之。」

統和七年正月庚寅,次長城口,三卒出營劫掠,笞以 徇眾。

《興宗本紀》:重熙十三年八月「乙未,以夏使對不以情, 羈之。丁巳,夏國復遣使來,詢以事宜,又不以實對,笞 之。」

《道宗本紀》:太康二年十一月「甲戌,上欲觀起居注,修 注郎不攧及忽突堇等不進,各杖二百,罷之。」 《宋史太祖本紀》:建隆二年四月「己未,商河縣令李瑤 坐贓杖死。」

乾德二年五月辛巳,宗正卿趙礪坐贓杖除籍。 《梁周翰傳》:「翰字元褒,開寶三年,遷右拾遺,監綾錦院, 杖錦工過差,為其所訴,太祖甚怒,責之曰:『爾豈不知 人之膚血與己無異,何乃遽為酷罰?將杖之,周翰自 言:臣負天下才名,不當如是』。太祖乃解止。」

《太祖本紀》:開寶六年八月「丁酉,泗州推官侯濟坐試 判假手杖,除名。」

開寶七年春正月癸亥,左拾遺秦亶、太子中允呂鵠 並坐贓,宥死杖除名。

《皇朝類苑》:曹侍中彬為人仁愛。常知徐州。有吏犯罪, 既立案逾年,然後杖之,人皆不曉其旨。彬曰:「吾聞此 人新娶婦,若杖之,彼其舅姑必以婦為不利而惡之, 朝夕笞罵,使不能自存。吾故緩其事,而法亦不赦也。」 其用志如此。

《太宗本紀》:太平興國三年七月「壬子,中書令史李知 古坐受賕擅改刑部所定法,杖殺之。八月癸酉,詹事 丞徐選坐贓,杖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