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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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為先,屢叛不革,逃身靡所。亦以肅戒未犯,永絕惡 原。至於餘條,宜依舊制。豈曰允中,貴獻管穴,

太宗貞觀 年除斷趾法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太宗即位。詔長 孫無忌、房元齡等復定舊令。議絞刑之屬五十,皆免 死而斷右趾。既而又哀其斷毀支體。謂侍臣曰:「肉刑 前代除之久矣。今復斷人趾。吾不忍也。」王珪、蕭瑀、陳 叔達對曰:「受刑者當死而獲生。豈憚去一趾。去趾所 以使見者知懼。今以死刑為斷趾。蓋寬之也。」帝曰:「公 等更思之。」其後蜀王法曹參軍裴弘獻駮《律令》四十 餘事,乃詔房元齡與弘獻等重加刪定。元齡等以謂 「古者五刑,刖居其一,及肉刑既廢,今以笞、杖、徒、流、死 為五刑,而又刖足,是六刑也。」於是除斷趾法。

神宗熙寧 年韓絳曾布請用肉刑不果

按:《宋史神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韓絳嘗請用肉 刑。曾布復上議曰:『先王之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 而有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戮,非得已也。蓋人之 有罪,贖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已而加之以墨、劓、剕、 宮、大辟。然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法。至漢文帝除 肉刑而定笞、箠之令,後世因之以為律,大辟之次,處 以流刑,代墨、劓、剕、宮』」,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而又失 輕重之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遠方, 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井, 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聽附籍,比於古 亦輕矣。況折杖之法,於古為鞭扑之刑,刑輕不能止 惡,故犯法日益眾,其終必至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 也。今大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貸者,處之以肉刑,則 人之獲生者必眾。若軍士亡去應斬賊盜,贓滿應絞, 則刖其足犯良人,於法應死而情輕者,處以宮刑;至 於劓墨,則用刺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徙、杖、笞之罪, 則制刑有差等矣。」議既上,帝問可否於執政,王安石、 馮京,互有論辨,迄不果行。

肉刑部總論

《大學衍義補》

《制刑獄之具》

獻帝建安中,議者欲復肉刑。孔融議曰:「古者淳龐,善 否不別,吏端刑清,政無過失,百姓有罪,皆自取之。末 世陵遲,風化壞亂,政撓其俗,法害其人,故曰『上失其 道,民散久矣。而欲繩之以古刑,投之以殘棄,非所謂 與時消息者也。紂斮朝涉之脛,天下謂為無道。夫九 牧之地千八百君,若各刑一人,是天下常有千八百 紂也』」,求俗休和,弗可得已。且被刑之人,慮不念生,人 在思死,類多趨惡,莫復歸正。夙沙亂齊,伊戾禍宋,趙 高英布,為世大患。不能止人,遂為非也,適足絕人,還 為善耳。雖忠如鬻拳,信如卞和,智如孫臏,冤如巷伯, 才如史遷,達如子政,一離刀鋸,沒世不齒。是太甲之 思庸,穆公之霸秦,南雎之骨立,衛武「之初筵,陳湯之 都,賴魏尚之守邊,無所復施也。漢開改惡之路,凡為 此也。故明德之君,遠度深惟,棄短就長,不苟革其政 者也。」朝廷善其言。

臣按:自文帝廢肉刑至是蓋三百年一旦欲復之難矣。孔融之議專為惜人,是即所謂「雖欲改過自新,其道亡繇」 者也。肉刑有五,宮居其一,乃其中尢慘者也,四刑止毒其身,宮刑乃絕其世,人之有生承傳禪續,其來有非一世,而一旦絕之於其身,豈非人生大慘哉?自漢文帝廢肉刑後有議欲復之者,仁人君子必「痛止之。」 夫於人之有罪者,尚不忍戕其生、絕其世。乃有一種悖天無親之徒,自宮其身以求進。以祖宗百世之脈,雲仍萬世之傳,而易一身之富寵。歲月如流,人生幾何,胡不思之甚邪!愚民無知而自落陷穽,上之人亦恬然視之,而不加禁止,何哉?茲亦斁彝倫、敗風化、感傷和氣之一端,有國者所當嚴為之禁,而罪其主使用力之人,是亦不忍人之政之大者也。

肉刑部藝文

《評肉刑之議》
宋·馬端臨

肉刑之不用,已三百餘年,而卒欲復之,誠非篤論。然 陳群所謂傷人或殘毀其體而裁剪毛髮,是當時傷 人者不過坐髡鉗之罪。又言以笞死之法易不殺之 刑,是重人肢體而輕人軀命。蓋自孝文立法,以笞代 劓剕,而笞數太多,反以殺人。後雖減笞數,定箠令,然 笞者猶不免於死,於是遂以笞為死刑,其不當死者, 則并不復笞之。如孝章以來,屢有寬刑之詔,俱言「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