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Gujin Tushu Jicheng, Volume 778 (1700-1725).djvu/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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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終屬荒唐。夫福善禍淫,天之道也。各以類應,非上 帝自為而臨之也。「反縛桎足」之說,吾終疑焉。

《異苑》:晉新野庾紹之,字道遐,與南陽宋協中表之親, 情好綢繆。桓元時,庾為湘東太守,病亡。義熙中,忽見 形詣協,一小兒通云:「庾湘東來。」須臾便至,兩腳著械, 既至,脫械置地而坐。協問「何由得顧,答云:『蹔蒙假歸, 與卿親好,故相過耳』。」協問鬼神之事,紹輒漫略,不甚 諧對。具問親戚,因談世事,末復求酒,協時時餌茱萸 酒,因為設之。酒至,執杯還置,云有茱萸氣。協曰:「卿惡 耶?」紹云:「上官皆畏之,非獨我也。」紹為人語聲高壯,此 言論時不異恆日。有頃,協兒邃之來,紹聞屐聲,極有 懼色,乃謂協曰:「生氣見陵,不復得住,與卿三年別耳。」 因貫械而起,出戶便滅。協後為正員郎,果三年而卒。

鎖部彙考

武帝天監元年定鎖刑法

按《梁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天監元年, 詔議定梁律,於是以尚書令王亮、侍中王瑩、尚書僕 射沈約等參議斷定,劫身皆斬,妻子補兵,遇赦降死 者,黵面為劫字,髡鉗補冶鎖士終身,其下又讁運配 材官、冶士、尚方鎖士,皆以輕重差其年數,其重者或 終身。」

武帝永定元年制髡鞭五歲刑降死一等鎖二重其五歲刑已下並鎖一重徒並著鎖不計階品

按《陳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云云。

北魏

孝文帝太和四年詔遣侍臣省獄囚桎梏者以輕鎖代之

按《魏書孝文帝本紀》:太和四年九月戊子,詔曰:「隆寒 雪降,諸在徽纆及轉輸在都,或有凍餒,朕用愍焉。可 遣侍臣詣廷尉獄及有囚之所,周巡省察,飢寒者給 以衣服,桎梏者代以輕鎖。」

北齊

武成帝河清三年定鎖令

按《北齊書武成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武成 帝河清三年。尚書令趙郡王叡等奏上齊律三曰。刑 罪一歲者無笞。並鎖輸左校而不髡。無保者鉗之。」 罪刑年者鎖,無鎖以枷。赦日,則武庫令設金雞及鼓 於閶闔門外之右,勒集囚徒於闕前,撾鼓千聲,釋枷 鎖焉。

北周

武帝保定三年定律死罪已下皇族及有爵者鎖之按周書武帝本紀不載按隋書刑法志魏帝以河

南趙肅為廷尉卿撰定法律肅積思累年遂感心疾 而死乃命司憲大夫拓拔迪掌之至保定三年三月 庚子乃就謂之「大律斷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鎖 之。」

太宗貞觀五年定鎖禁之令

按《唐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刑法志》:「太宗五年,令死 罪校而加杻,官品勳階第七者鎖禁之。」

《宋鎖刑》無正條,有期限。

按:《宋史刑法志》:「法無拘鎖之條,特州縣一時彈壓盜 賊姦暴,罪不至配者,故拘鎖之,俾之省愆。或一月兩 月,或一季半年,雖永鎖者,亦有期限,有口食。」

皇清

順治十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年題定宗室犯罪,止令議處,免其」

鎖責

又凡官員有犯貪惡重大事情、應發刑部審問者、在部守候、不必鎖拿送問。審有實據、奏請處分

順治十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六年題准,凡拿解逃人窩犯,及牽」

連人等,「直隸、山東、山西、河南僉差長解,陝西、湖廣、四川、江南、江西、浙江、福建、廣東、廣西、雲南、貴州遠省地方,將批文限定日期,俱令遞解,經過地方官嚴加肘鎖,差的當人役押解。如地方官逾限,及有疏失脫逃者,題參革職。」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凡罪人枷鎖。順治十七年議准、凡徒罪已

上帶鐵鎖三條,笞杖以下輕罪,止帶《鐵鎖》一條。

康熙四年